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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公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天然气压力等级划分天然气公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输气站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输气站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2)站场设备、自控、电气、通讯、清管以及管线冰堵等生产事故,但可以通过站内工艺调整和其它临时措施处理而不对管道运行和输气造成影响,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中毒以及火灾爆炸的事故。 (3)发生其它各类事故苗头,经管理处确认为输气站级事故。 二级单位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人。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3)各类下水井、边沟、涵洞、管线、容器设备的轻微着火、爆炸。 (4)发生其它各类事故苗头,经公司确认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控股公司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上报控股公司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及以上的事故。 (2)除造成职工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的急性中毒事故。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4)恶性未遂事故:已构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的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故者;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起设备严重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风、汽等,经及时处理未酿成事故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漏、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程度,经及时处理未酿成事故者。 1、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上报集团公司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 人以上轻伤,或者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上报集团公司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 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