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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煤矿安全管理办法_公司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与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局(财建20_411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_16号)及_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_煤业规20_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指依据产量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的维简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投入的安全费用和专项用于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大修的修理
2、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压缩非生产性投资、保证重点的原则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计划发展部是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统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计划发展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计划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造价控制和合同的管理工作,参与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年度验收、竣工验收和年度结算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专
3、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的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的会计核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对应专业项目的调研、论证、申报、施工、验收、总结等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专项资金提取的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维简费提取标准:按10元/吨提取。 (二)安全费提取标准:按30元/吨提取。 (三)修理费提取标准,根据公司全年财务预算和各部门实际状况及成本情况确定。 以上提取标准根据国家及上级公司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维简费用。维简费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进、固定资产的更新改
4、造和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进完善等。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生产设备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改进完善和矿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7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 8由公司立项统一实施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二)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由煤炭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提取标准,按月提取,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使用范围是: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
5、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
6、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修理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井筒和开拓、准备巷道一次维修量占原工程量20%以上的井巷维修工程(由专项资金所建设的巷道及峒室均不作为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因此不属大修范围)。 2.机械动力、电气及交通运输等设备大修。其内容包括拆卸、除锈、零部件更换、
7、安装调试等全部修理工作。 3.传导设备大修理,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井上下各类管路、高低压线路、轻重轨等。一次性修理量大于原单位设计工程量的50%以上者,列入修理费。其余为中小修,纳入日常维修管理。 4.一次性费用大于30万元的公用及民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大修理及室内装修,包括生产车间、辅助厂房、库房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房屋维修及改造。 5.大于10万元的厂区供水、排水、热力、环保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及场(厂)区道路的维修。 6.其它修理费用。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要坚持从安全、生产、持续发展与改进的实际出发编制,项目申报要科学论证、多方案比较。不得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多个项目,或将多
8、个独立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凡涉及公司生产、安全、生活方面的重大项目计划由公司集中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所需物资购置计划、房屋构筑物新建、改造计划申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水、暖、地面供电设备设施的购置、维修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建议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计划依据: 根据项目类型、性质、投资额度,将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和重大项目三大类。 (一)一般项目是指单项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下的建安、设备购置、勘测项目,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及设备大修项目。 一般项目申报需要详细填报设立专项资金名称、
9、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较大项目是指单项投资估算100万元至20_万元的建安、设备购置、勘测项目,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及设备大修项目。 较大项目申报需要提供详细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煤矿生产辅助工程计划,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或施工说明)、概算或预算(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新增设备文件(零星设备购置)以及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咨询价格。 (三)重大项目是指单项投资估算20_万元以上的建安、设备购置、勘测项目,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及设备大修项目。 重大项目申报需要提供详细专项资
10、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煤矿生产辅助工程计划,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或施工说明)、概算或预算(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新增设备文件(零星设备购置)以及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咨询价格;其它能够有效表明投资项目情况的技术经济方案、实施决策的文件、批示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发 (一)每年十月公司统一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申报。各部门按照计划编制规定的格式和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实际,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建议计划,经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计划发展部。 (二)计划发展部将建议计划进行归类汇
11、总、审核平衡后,组织相关领导、部门,从业务和技术角度对建议计划项目方案设计、工程量等进行审议,进一步论证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根据审核、议定的意见、专项资金提取标准和成本情况,综合平衡调整后形成公司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及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定,报煤业分公司、煤业集团审批后,于年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部门按照计划安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专项资金计划以正式文件下发后,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填写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根据项目资金的列支渠道,安全费由安全监察
12、部进行审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加盖安全费专用章;维简费、修理费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由计划发展部加盖维简费、修理费专用章。 (三)计划发展部对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 (四)公司领导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五)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必须在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之内,且金额不大于年度计划金额。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对项目进行优化,不急需实施的项目尽量推迟实施,不需要实施的项目尽量不实施,确保专项资金费用高效利用。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计划申请通过之后,相关部门方可进行招议标及合同办理,待合同签订之
13、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具体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变更(含隐蔽工程)需经主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超计划项目需及时办理专项资金调整审批手续。 第六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公司、上级部门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执行。主办部门每月组织工程验收并上报形象进度,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根据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中间验收,计划发展部根据形象进度及联合验收情况办理进度结算,核实机电设备、物资到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资金总额,领用单
14、位等并与月度、年度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控制,同时与财务管理部对账,核实各单项工程进度结算额和机电设备领用增加固定资产情况。财务管理部对以上所有经审核、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核对无误后并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在建工程明细账进行归集、分配、汇总、记账并编制专项资_细表。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根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组织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后,填写验收报告,计划发展部根据合同、工程变更、验收报告等进行结算。结算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公司领导签字后,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 第七章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或更改。要严格控制项目
15、造价,不得随意超计划。相关部门要共同把关,杜绝计划外项目。特殊情况需增加项目,使用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情况、工程量或数量、项目的必要性、基本预算、所需工期等,经分管领导审批,公司计划分管领导或专项资金专题会议同意批准,作为每年七月份进行专项资金计划调整的依据。 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程项目可提前实施,并由项目单位在10天内补办专项资金计划调整申请表和项目实施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力争在年度内实施。当年未实施的项目核减当年专项资金计划,下一年度重新办理立项申报手续。跨年度工程资金计划按工程进度分年度下达。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都要按照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违规操作,否则,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合同签订、招议标、设备和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结算付款、资产管理等业务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口审核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重大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由监察审计部按季度考核对申报部门进行考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