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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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_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贷款政策执行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特修订_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贷款基本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单位职工或个人。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出现连续5期以上不良还款记录。 四、借款人有真实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不

2、得低于总房价或总造价的规定比例。 五、同意办理房产抵押或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贷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贷款资格审查及注意要素 一、公积金贷款可使用次数及相关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含单身)可以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要在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提出申请,但本条第(三)款情形除外。 (三)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四)一

3、个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发生婚姻关系解除,非主贷人一方申请再次贷款的,必须持离异手续以及债务划分清晰的文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经中心业务经办人员核实离异手续真实性,明确后续还贷责任人后,报业务主管领导签批,非主贷人方可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首付款比例规定 (一)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集资房首付款比例按所购房屋建造年限进行划分(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具体规定);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30%。 (二)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三

4、)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连续5期逾期还款不良情况的,限定在贷款结清后3年之内(含3年)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3年之后需再次申请贷款者,首付比例提高至40%-50%。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足6个月缴存额;不足6个月缴存额的,需按规定补齐后再申请。 四、贷款手续有效办理时限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5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

5、)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审批时间5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本地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第三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_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购买二手房时,房产交易金额

6、和契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最低值审核贷款金额; (四)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最低值的80%来认定;房屋修建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70%来认定; 房屋修建年限20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60%来认定;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房改房、集资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

7、房屋修建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20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七)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存在多个产权人(夫妻关系除外)情况,贷款以借款人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最高可贷额度。 第四条贷款年限的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25年; 二、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

8、退休后5年。 三、根据贷款人家庭月收入情况,可按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40%-50%来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五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未发放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于下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六条 贷款担保 所有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进行抵押(所抵押房产限定在_区行政区域内),也可用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 一、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借款人可以采取期房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以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的,由中心负

9、责人同意后,可采取担保人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 二、购买本地商品房,且所在小区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以所购房屋作期房抵押加开发商预交保证金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 购买异地商品房,必须提供_本地房产进行抵押。若抵押物价值不够,可增加第三人担保方式申请贷款。 三、保证人担保。借款人可由中心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担保,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动用住房公积金(动用公积金归还本人贷款除外)。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不偿还贷款本息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代还款责任。 保证人必须签订保证合同,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所在页)

10、,经济收入证明。 四、以其他房产作抵押的,按照建造年限及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值计算贷款金额。 (一)抵押房屋建造年限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按房产评估价值的80%计算申请人贷款额度; (二)抵押房屋建造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20年)以下的,按房产评估价值的70%计算申请人贷款额度; (三)抵押房屋建造年限20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的,按房产评估价值的60%计算申请人贷款额度; (四)房屋建造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 注意事项: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用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产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

11、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办理公证; (三)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还应当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借款人以现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第七条贷款所需资料及注意要素 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_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单身未婚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

12、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二、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已付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开发商承诺书。 注意事项: (1)所购商品房必须是住宅; (2)所在小区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采取期房抵押加开发商预交保证金提供阶段性担保

13、的方式申请贷款; (3)如果购房人向他人借款将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应提供借款依据,并提供全款票据或不动产票据,经贷款审核部门审查后,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入个人账户中。 (4)非住宅类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在房地产部门备案的二手房转让合同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二手房评估报告。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产管理部门过户费用凭证(原件、复印件) (6)借款人对房款结清情况及贷款打入账户的申明; 注意事项: (1)房产交易时间应在最近5年之内,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通过二手

14、房中介公司购买的二手房,应提供二手房中介公司出具的二手房交易合同、首付款收据、承诺书。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或管理部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分房名单 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

15、(统建房)资料由各管理部报中心审核备案,由中心明确贷款担保方式后,管理部具体办理贷款业务。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中心备案的资料应保持一致,如遇购房协议中的住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单位备案的,以中心备案资料为准。 4、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2)已付首付款凭证或全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5、购买异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证明或开发商承诺书(原件); (3)已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16、)。 注意事项: 参照本规范的贷款分项业务第1项购买本地商品房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相关要素执行。 6、购买异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产管理部门过户票据(原件、复印件); (5)房款结算情况的说明(由借款申请人提供)。 注意事项:(1)房产交易时间应在最近5年之内,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房产交易费发票应在税务系统中可查询到的。 (3)通过二手房中介公司购买的二手房,应提供二手房中介公司出具的二手房交易合同、首付款收据、承诺书,房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二手房评估报告。 7、购买拍

17、卖类住房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产管理部门过户费用票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购买拍卖类住房抵押方式参照二手房贷款业务办理。 8、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注意事项:(1)建造房屋工程已完成三分之二以上; (2)已完成工

18、程应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贷款金额; (3)贷款抵押物应采用贷款人名下在_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房产评估做抵押担保的方式。 9、翻建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注意事项:(1)翻建房屋工程已完成三分之二以上; (2)已完成工程应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贷款金额; (3)贷款抵押物应采用贷款人名下在_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房产评估做抵押担保的方式。 10、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_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

19、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_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维修加固方案(原件、复印件); 11、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以贷还贷)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购房交付全款凭证或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6)借款人征信记录(原件)。 注意事项:以下四款内容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以贷还贷),本规范对之后再出现的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相关注意事项不再一一重复表述。 (1)商业贷款必须属于住房贷款才能申请置换住

20、房公积金贷款; (2)确定借款人身份,原则以贷款主贷人(即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的,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可以申请置换公积金贷款。(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3)商业贷款还款逾期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在归还商业贷款期间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情况的,可允许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12、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

21、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以贷还贷) (1)房产转让合同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6)借款人征信记录(原件)。 注意事项:(1)办理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业务,须对借款人所购买二手房进行价值评估; (2)可贷额度计算以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为准; (3)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13、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以贷还贷)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2、(2)已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5)征信记录(原件)。 14、异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以贷还贷)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交付全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5)征信记录(原件); 15、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

23、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征信记录(原件); (6)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16、抵押物置换业务 (1)抵押物置换申请表; (2)置换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担保合同)(原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置换业务是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还款期间出现的抵押物变更业务,借款人准备办理抵押物置换的资料内不需提供贷款必备资料。 (2)原则上只允许借款人用当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 (3)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抵押房产应在_区范围内;申请置换抵押物时,需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参照第六

24、条第四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 各管理部对材料齐备的贷款应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审批。 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担保)合同及其他贷款手续后,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此笔贷款的三级审批程序。审批过程中发现贷款资料不全或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补充或进一步调查。 三、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 采取房产抵押的贷款,由中心各管理部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通知书,借款人持此通知书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心各管理部应在3天内向受托银行

25、下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第九条 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签订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借款人可以使用本人和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经中心各管理部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利息计算至结清日。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借款人可以提前使用公积金以外的自有资金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还款次数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

26、算月应还款额。 四、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银行或中心各管理部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付清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逾期贷款罚息的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继续履行还贷义务的承诺书。 二、一个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发生婚姻关系解除造成还贷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借款人和共同贷款人应征

27、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确定还贷责任人,并签订继续履行还贷义务的承诺书。 三、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拖欠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伪造隐瞒事实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支付处置抵押物的费用;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 注意事项:处置抵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 二、此规范的最终解释权由_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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