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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机关工作规则_市纪委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一、主要任务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职权,贯彻执行省纪委、市委的指示和市纪委全委会的决定。二、会议制度1、市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在当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上午,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2、市纪委常委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及时研究、总结、部署全市纪检察工作。审议
2、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委会和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市纪委、市监察局向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审议决定以市纪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讨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的请示。讨论决定市纪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动、任免和奖惩;审议市纪委机关处级干部和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分析市纪委机关干部的思想状况,研究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需要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
3、要事项。3、市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提出,经书记办公会议确定后,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常委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由分管常委或有关室准备。4、市纪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位常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5、市监察局副局长列席市纪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6、市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4、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1、市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并经应到常委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作出决定。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市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不能用书记办公会议代替常委会议,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对重要问题如意见有较大分歧并且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3、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
5、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常委会议报告。4、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一位常委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常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5、市纪委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能代表市纪委常委会。常委代表市纪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情况,除经批准和指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四、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市纪委常委要带头参加双重组
6、织生活。每年召开1次常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工作,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常委要按规定参加机关中心组的学习和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议。市纪委常委如有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问题,市纪委常委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保证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职责任务中共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共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共_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7、法规,协助市委加强全市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应由市纪委管辖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全市廉政建设,检查全市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市监察局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应由市监察局受理的申诉和控告。(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三)组织实施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指示和全
8、委会的决议。(四)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六)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名义向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下级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名义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七)研究其他需要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二、组织原则(一)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
9、或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每年向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执行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担任市监察局领导职务的市纪委常委,有权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
10、政监察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常委会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四)书记负责组织常委
11、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三、常委会议(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二)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常委,重要议题应呈送有关文字材料。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
12、事先都要作好充分准备,经分管的书记和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在本次会议讨论。(三)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常委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四)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
13、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五)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情况编印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六)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八)常委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负
14、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四、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召开,讨论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4、研究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五、纪律要求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常委会的集体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3、常委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4、常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5、常委会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带头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作风建设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作出表率。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