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民间纠纷调解诉讼前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影响-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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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民间纠纷调解诉讼前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影响|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找文章到大秘书网(:/.damishu)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上级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以“调处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泸溪,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社会公众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

2、撞,从而引发了许多复杂问题和矛盾,使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在原有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纠纷基础上,又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激化性纠纷时有发生,导致群众上访、集访大量增加,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大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县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加强领导、强力推进,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

3、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健全组织网络我县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调处中心,以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法委书记及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设立了调处中心,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在村(社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设立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目前,全县共有县级调处中心1个,23人;15个乡镇,134个村级及16个社区调委会,共有调解成员1215名,其中党员658名,初、高中及大专以上文化程

4、度1092名,分别占54.1%、87.8%,平均年龄38岁,基本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体系和工作组织网络,从组织上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从而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我们的人民调解员。20_5年以来,在各级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县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746件,调处1746件,成功1740件,成功率99.65%,共预防、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37件,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在工作中我县建立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办案报告制度、领导接待督办制度、督查回访制度、考

5、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标牌、徵章、程序、文书、标识、印章“六统一”,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在运作程序方面,由调处中心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围绕落实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职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保证了调处中心的规范、高效运作,达到了“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工作要求。(三)、创新工作方法针对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形成多样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大胆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如实行领导指挥靠前、信息预警超前、调解工作提前、法制教育在前

6、、帮扶措施上前、舆论宣传抢前的“六前”工作方法,有效解决了大量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调解程序的基础性工作。20_5年末实行撤乡并村,我县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虽说在总体上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新形式下矛盾纠纷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意见,我们狠抓了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知识培训。两年来,组织基层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及综治专干等参加州政法委、州司法局举办的全州基层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培训班四期,参训人员达120多人次。同时,每年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2期以上,对全县121

7、5名调解人员普遍组织轮训,参训率达98%以上。通过学习,使我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性高、热爱调解事业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五)、深入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活动”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调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注重“防”字上下功夫;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工作责任制;三是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难及不足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人民

8、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及客观现实的影响,还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一)管理体制不顺,束缚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乡镇以司法所为依托,县里的排查调处中心设在司法局,但其成员单位分散在其他各个职能部门。由于调处中心的职能等没有法定,因而对于复杂疑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配合协作,才能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这种组建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一个众多部门的临时组合体,导致了上下指导关系无法确立,协调不畅,从而影响了纠纷的分流、调度和解决。(二)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

9、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1)随着我县去年撤乡并村,农村社区发展进行结构调整,村(社区)委会大量合并,原有调委会也相应重组,裁减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社区)调解组织的战斗力。(2)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县基层司法所编制19人,实有人员9人,缺员达10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3)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

10、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也影响了纠纷的调处质量和调解的社会威信。(三)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也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地方财政吃紧,村(社区)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

11、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发挥。三、实行民间纠纷诉讼前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及影响(一)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正确定位人民调解与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侵权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二)作用及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

12、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更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人民调解工作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民众,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社

13、会所接受。因此,实行部分民间纠纷诉讼前置,既有利于发挥法院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其工作权威性。四、关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协调与配合的几点建议(一)、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即由人民法院与司法局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及其履行情况。(2)建立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二)、建立健全庭前调解机制,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扎实的业务指导和锻炼。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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