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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与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省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二)基本原则。
2、1.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2.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工作基础,建立适应不同地域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搞“一刀切”。4.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涉及首诊在基层、全科医生执业和激励的改革措施,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
3、总结并逐步推广。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三)总体目标。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到2012年,全省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1名全科医生;到2015年,每万名农村居民有1名全科医生;到2020年,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二、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自2020年起,全科医生培养全部采用“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
4、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2020年前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为主,适当采用“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方式。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五)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
5、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完善落实。(六)改革高校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地方所属高等医学院校要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深化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6、探索初级全科医生培养新模式。深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改革,实施早临床、多临床教学计划,探索集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于一体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着重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的诊疗能力。(七)完善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三、健全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制度(八)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
7、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由培养基地统一购买“五险一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培养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在岗学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结合培训基地的考核成绩和评定意见发放。规范化培训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九)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业学位授予制度。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后,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8、、卫生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十)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四、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十一)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2012年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转岗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9、,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根据需求,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基层在岗医生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可延续到2015年。(十二)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省属相关医学院校要适当增加定向医学生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2020年以前,对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采用“3+2”模式,即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接受2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五、建立全科医生执业准入制度(十三)严格执业准入管理。凡在全科医疗岗位上工
10、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证书。(十四)统一执业准入要求。2020年前过渡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1.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省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经过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4.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
11、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六、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十五)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在卫生部批准的医生多点执业试点城市,取得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全科医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超过3个县域地点申请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按照“自愿、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鼓励全科医生牵头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十六)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
12、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及独立医学实验室,规范并促进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十七)建立全科医生契约服务制度。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
13、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其中签约服务的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低于签约居民总数的10%。(十八)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2012年起,在成都、南充两地试点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和扩大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制定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十九)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七、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二十)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规定,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院年度目标考核、医院评优创先、医院等级评审和复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工作有机衔接,合力推进,逐步
15、形成对口支援工作长效机制。对口支援内容应包括人员派驻、临床诊疗、技术支援、进修培训、巡回医疗、远程会诊、管理输出、重点学科、科研教育等。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对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全科医生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派出地政府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全科医生,在原工资待遇和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在安
16、排转移支付时给予支持。对志愿到基层长期服务的全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将全科医生及其家庭纳入当地县级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不受户籍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供应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在乡镇建设全科医生周转住房。进一步充实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尽快填补全科医生空缺岗位,适度增加全科医生数量。在编制和核准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可通过“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的方式招聘补充符合岗位要求、自愿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含见习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科医生到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民族地区放宽到县级医
17、疗卫生机构。6年服务期满后方可向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流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同时,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服务连续满3年及以上的,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学费奖补。编制和岗位空出后可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聘为服务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他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编制和核定岗位总量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乡镇、社
18、区具有2年以上服务工作经历的全科医生。(二十一)实施特聘全科医生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项目。公开选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副院长),由卫生厅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二十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
19、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二十三)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二十四)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含特设岗位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
20、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二十五)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二十六)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地方
21、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实行省定合格标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可实行单独划线,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限于同级同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晋升中级职称,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
22、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全科医生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期间,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同时,我省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取得、岗位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有关政策支持。八、保障措施(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中医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
23、络,到2012年,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各级财政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发挥四川省全科医师培训中心作用,使其承担起全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督导评估等职能。(二十八)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卫生厅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二十九)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
24、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九、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三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省卫生、中医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法制等部门要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三十一)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三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家庭医生契约服务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