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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项目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XX 卖方合同编号:XX买 方:XX公司卖 方:XX公司XXXXXXXX年 月目 录第一章 定义1第二章 合同标的5第三章 合同价格6第四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7第五章 交货、运输和保险9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12第七章 技术服务14第八章 检验和监造15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17第十章 保证和违约金21第十一章 文件资料的使用、知识产权与保密24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25第十三章 税费25第十四章 分包与外购25第十五章 诉讼26第十六章 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26第十七章 保函27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28附件一 技术协议29附件二 供货范围
2、和分项价格表100附件三 保函(格式)119附件四 廉政责任协议书123XXXX风电场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一章 定义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1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买方”是指XX公司,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受让人。1.3 “卖方”是指XX公司,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1.4 “双方”是指买方和卖方。1.5 “合同价格”是指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6 “合同货币”是指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即人民币。1.7 “生效日
3、”是指本合同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8 “合同设备或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吊装工具、安装维护工具、消耗品、监控系统、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风电机组中的任何部件。1.9 “机组”是指机舱、轮毂、叶片、偏航系统、刹车系统、发电机、控制系统及辅助设备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1.10 “单元机组”是指单台或批次机组。1.11 “关键部件或主要部件”是指叶片、发电机、轮毂、底座、偏航轴承。1.12 “备品备件”是指机组在调试、试运行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条件下所需的备品备件。1.13 “专用工具”是指机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
4、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条件下所需的工具,包括吊装工具、安装工具和维护工具。1.14 “缺陷”是指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在设计上、制造上、选材上、工艺上或卖方负责的运输导致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15 “买方银行”是指买方的付款银行。1.16 “卖方银行”是指卖方委托的收款银行。1.17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1.18 “风电场”是指合同设备装机的风电场,即XXXXXX风电场。1.19 “项目现场:是指合同设备安装的地方, 即XXXXXX风电场项目现场。1.20 “设备移交”指合同设备运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卸货后、按
5、照卖方提供货物清单、资料,双方共同的开箱、检查、验收、买方签署“货物验收证明”等相关工作。1.21 “交货地点”是指项目现场买方指定的位置。1.22 “交货时间”是指“货物验收证明”的签署日期并为本合同第十条计算清偿延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1.23 “货物验收证明”是指在项目现场,双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资料、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无误后,双方签署的证明货物完好的证明。1.24 “所有权转移”是指卖方货物运输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双方签署“货物验收证明”后,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25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的丢失风险自货物落地验收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26 “知识产权”
6、是指一方被认可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商业外观、服务标记、任何关于前述事项的申请、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软件、固件、商业秘密、工业设计权、优先权、专有技术、设计流量、方法以及任何及所有被合法认可的受保护的无形专有信息。1.27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质量保证期期间的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2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培训等技术资料文
7、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附件一。1.29 “总装”系指将风电机组各个部件总成,连接组装成一体,以达到所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过程,该过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部件的进货检验、储存、装配、出厂性能试验、包装等。1.30 “安装”是指买方在卖方提供的技术指导下, 对塔筒、机舱和叶轮进行吊装并完成塔筒与基础和机舱之间及塔筒各段之间的连接就位工作,对塔筒内部低压配电柜和变频器柜的就位和联结工作以及为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对机舱内所提供的设备进行的连接工作等。1.31 “调试”是指在机组安装完成后,进行试运行之前,按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以及整套机组起动、试验和调整并
8、达到合同要求,为机组试运行做准备的一系列工作。1.32 “试运行”是指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合同风电场对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安全、稳定、持续无故障运行240小时,期间无机组本身故障引起停机,经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则视为通过试运行。1.33 “预验收”系指卖方提供的设备经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标准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买方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字。1.34 “质量保证期”是指每台机组预验收证书签署后次日开始至最终验收前的时间段,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按照所提供功率曲线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
9、陷。1.35“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每台机组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并满足所提功率曲线后,买卖双方签署该台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1.36“项目最终验收”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双方确认均已履行完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买卖双方签署项目最终验收证书。第二章 合同标的2.1 合同设备 卖方提供XX台套风电机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交货批次和进度详见附件一。2.2 技术文件 卖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2.3 服务 2.3.1 卖方应负责合同设备交货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以前的运输和保险,使合同设备的交货批次和进度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10、。2.3.2 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工地及卖方工厂提供技术培训,接受培训人员的人数,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期间的待遇条件,详见附件一。2.3.3 卖方同意在质量保证期结束至设备寿命期(20年)内,按照买方的要求以本合同备品备件价格的基础上的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届时,双方将就此签署采购协议。2.3.4卖方应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和试运行的设备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要求。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
11、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2.5 接口卖方应负责协调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制造厂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包括供货、设计、微观选址、性能参数匹配和项目管理等。卖方同时应负责对合同供货范围内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的协调。第三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总价为:¥XX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3.1.1本合同价格包括主机部分、备品备件、专用及运行维护工器具、消耗品、中央及远程监测系统、设备资料、运输和运输保险费、税费及技术服务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费用。3.2 合同设备价格即为合同总价。3.2.1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
12、厂到项目现场的运输、运输保险费、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3.3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2.3款、第七章条款和服务清单中的相关内容,包含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第四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4.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将以电汇、买方付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买方付息的保理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买方有权在上述支付方式中进行选择
13、。4.2 合同第3章项下的合同总价应由买方根据下列条款支付。合同设备款的支付:合同总价为XX元,分四批次执行及支付,第一批、第二批次分别供货34台,第三批、第四批次供货为33台;第一批、第二批次支付金额均为XX元,人民币XX万元整;第三批、第四批次支付金额均为XX元,人民币XX元整。每批次付款按照以下付款方式执行。4.3.1 预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15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该批次设备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1)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该保函适用于每批次供货,全合同仅提供一次正本原件保函);(2)每批次设备总价3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4.3.2 到货款:买方在每批
14、合同设备运至项目现场并收到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15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设备合同总价的50,作为该批次到货款。(1)每批设备合同总价的100%的商业发票1份;(2)每批合同设备“设备交付清单”正本份;卖方出具的该批设备的叶轮总成、发电机、机舱总成出厂质量证书正本份。4.3.3 预验收款:买方在每批机组通过预验收并收到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15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作为预验收款。(1)买卖双方签署的该批机组的“预验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1份;(2)该批设备合同总价2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3)合同总价5的质保期保函正本1份(仅在买方进行最后一批次合同设备预验收款支付时提供)。4.4
15、上述条款中由卖方银行签发的任何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若因卖方的责任而需要延长, 卖方有义务相应延展该保函的有效期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提供该保函。4.5为执行本合同买方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4.6 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果发生卖方有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的情况,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以电汇的方式支付所需赔偿的金额。否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批付款或卖方开具的质保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赔偿的金额。第五章 交货、运输和保险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并应尽最大可能整体发运,相关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易损件应随
16、主设备一起发运。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提前交货,以免引起二次搬运而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得拖延交货时间,避免因此造成的买方工期滞后。5.2 合同设备的运输5.2.1 卖方负责编制并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运输组织计划。5.2.2 合同生效后6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单价和总价及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5.2.3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5天前,卖方应传真将第5.2.4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5.2.4 在每批货物发运后的12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 合同号;(2) 货物备妥发运日;(3) 货物预计运抵日
17、;(4) 货物名称及编号;(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8) 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11) 根据塔筒制造和基础浇注的情况,买方有权通知卖方推迟发货,但推迟的时间不超过 30 天。5.3 交货时间、地点5.3.1 交货时间:每个
18、单元的货物全部运抵项目现场交货地点并由双方签发“货物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十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交货时间由项目协调会议确定。5.3.2 交货地点:XXXX风电场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5.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5.4.1 在双方签署验收证明之日起,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5.4.2 自货物运至项目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卸车后,合同设备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卸车。5.5 交货检验 5.5.1 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现场接货。合同设备到达项目现场,买、卖双方及监理方将共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无误后,买卖双方签
19、署“货物验收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5.5.2 货物到货现场检验分两类:对大部件,如叶片,轮毂等不需要开箱的货物,应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36小时内完成卸货和检验;对备件、工具等需要开箱检验的货物,应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卸货和检验。5.5.3 如发现有相关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签“货物验收证明”。卖方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运输等相关费用。5.5.4 如果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有异议的一方有权申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是最终的。5.6 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卖方须根据
20、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为发运合同设备投保,金额为该部分设备价值100%的运输保险,该类保险应向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以卖方为受益人,保险区段为卖方工厂至买方项目现场指定位置卸车后止。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时,买方有权拒付运保费直到收到相关保险合同副本为止。5.7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合同号等。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项目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卖方不能在规定时
21、间内提供要求的技术资料,将按本合同第10.15款规定处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项目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5.8 技术资料要求和交付进度详见附件一5.9 道路5.9.1买方负责修建满足卖方运输要求的进场及场内道路包括至各机位点的道路。5.9.2卖方运输单位进入项目建设所属县级单位的地域内时,如道路、设施或当地居民影响设备无法运输到达现场时,买方应协助卖方处理相关问题。5.9.3卖方不承担相关进场及场内道路修建费用。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6.1 卖方交付的合同项下所有货物要符合XX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
22、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按设备特点、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有减振、防冲击等保护措施,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
23、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唛头标记;(3) 目的地;(4)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5) 合同设备名称、图号;(6) 箱号/件号;(7) 毛重/净重(公斤);(8)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6.4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对于箱内或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标签注明第6.3款相关内容以及主设备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6.5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卖方应按照设备各
24、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6.6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叶片、机舱)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卖方免费提供并自费运回(买方应配合卖方支架回运吊装工作)。6.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等内容的详细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书各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证书、技术说明各一
25、式二份,卖方在设备装运3天内,向买方递交3套装运单据。6.8 备品备件和/或易耗品、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 “易耗品“或“专用工具“的字样,整批发货。6.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10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相关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6.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6.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
26、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地;(4) 毛重;(5) 箱号/件号。6.13技术资料的交付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或更换。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买方,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6.15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
27、 技术服务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合同设备在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技术联络、技术培训及质保期内运维和定检指导。详见附件一。7.2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由卖方统一组织协调提出书面技术服务或工作方案并征得买方同意。7.3 卖方保证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并拥有从事相关工作必要的资质证书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设备安装前3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7.4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
28、工期等同处理。7.5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7.6 卖方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卖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相关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在预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7.7 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由买方负责召开第一次技术联络会并确定第二次技术联络会的时间。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外一方应同意参加。7.8 双方间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9 双方在联络会议
29、上确定的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预验收、最终验收和质保期技术服务方案,如果需要修改,须经双方同意。第八章 检验和监造8.1 设备检验8.1.1 卖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规范和标准,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选料、制造、检验和测试。8.1.2 卖方和部件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8.1.3 买方有权派出检验人员到卖方工厂与卖方人员一起在车间对合同设备制造及其质量进行检测。在合同设备进行工厂检验和测试前两周,卖方应通知买方具体的检验时间。合同主设备的检验和测试必须在买方检验人员到场情况下进行。如果非卖方原因,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检验人员未能及时到场,卖方有
30、权单独进行设备的装配、检验和测试,买方应认可卖方相应检测结果。8.1.4 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卖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8.1.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工厂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卖方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8.1.6 卖方应根据卖方工厂的检测程序免费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测试大纲或程序、测试工具及器械等。8.1.7 如果买卖双
31、方其中一方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有异议的一方有权申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是最终的。8.1.8 由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不在索赔范围之内,由买方自行承担。 8.1.9 以上相关检验并不免除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责任。8.2 设备监造8.2.1 买方将对卖方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8.2.2 设备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在见证前1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设备监造买方派人到现场参加验收。8.2.3 卖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1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买方监造代表。8.2.4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
32、资料的复印件。8.2.5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8.2.6 卖方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8.2.7 买方的监造并不免除相关卖方对设备制造质量所应负的责任。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9.1 合同双方将各指定一名现场代表。双方将合作完成合同项目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9.2 合同项目的安装由买方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进行,买方遵守卖方的指导,但卖方应对其在安装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在买方的协助和配合下,卖方负责机组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卖方提供的重要指导应以中文书面提交买方。9.3 安装9.3.1 由安装方依据卖方提供的安装技术文件编制安
33、装方案,并由卖方审核,并经双方批准确认,监督买卖双方人员应共同遵守。9.3.2 为了确保设备安装所需的物品均已运抵现场而且现场的安装条件已经具备,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双方应对现场的安装条件进行评估,全面检查卖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以及买方负责的塔筒、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以上条件全部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并确定开始安装的时间。9.3.3 卖方人员将指导买方负责安装,按要求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9.3.4 单台机组安装后双方要进行阶段性验收,达到可调试标准后并签字确认。9.4 调试 9.4.1 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安装检查验收,具备上电条件后,卖方尽快进行调试。调
34、试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调试开始前10日内提交给买方,并经双方批准。9.4.2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卖方应安排合格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和调试工具按照附件一规定的事项保证调试质量和调试进度。9.4.3 从合同项目的安装到验收阶段,卖方可以借用买方的备品备件,但卖方应在机组进入质保期前补足同等数量的备品备件。9.4.4 为保证本项目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需要卖方应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在机组未上电的情况下进行静态调试,调试所需物资由买方提供。9.4.5 在调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附件一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共同就此进行调查。责任方采取措施消除缺陷以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5、及其他损失。9.4.6 每台风电机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承担调试工作,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从第一台风电机安装完毕并具备联网条件开始计算,安排6名调试工程师,20天内保证全部机组顺利并网发电;超过20天买方根据实际现场情况,有权提出考核。9.5 试运行9.5.1 试运行在买方的配合下由卖方负责进行。9.5.2 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结束后,卖方应尽快开始试运行。卖方在试运行开始前10日提前将试运行的详细程序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审核批准。进入试运行之前,卖方将有15天的准备期以保证单元机组的正常运转,双方应确定试运行的开始日期,不得
36、晚于上述15天准备期后一周。每一次试运行的结果应在完成每次试运行后 的2 天内由卖方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9.5.3 单元机组必须安全、稳定、连续、无故障运行240小时。9.5.4 如果该机组无法通过试运行,必须进行消缺,对该台机组消缺部件重新计算质保期。试运行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在限期内由于卖方原因无法通过试运行,卖方无条件更换机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9.5.5 卖方不负责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质量保证及担保指标未达到:l 非卖方授权人员进行的部件更换或修理。l 采用非卖方认可的材料、设计或其他供货。l 经双方认可由于买方运行不当或失误。l 未按照卖方技术人员或运行维护手
37、册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风机。9.5.6 如果一项或数项指标在试运行期间未能达到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调查以便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方法解决:l 如果因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卖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设备改进。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因项目被迫延迟使买方产生的损失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按有关记录由卖方承担。双方现场代表应于每次改进后在上述记录上签字。l 如果在第一次试运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第二次试运行。在此期间,买方应继续按附件一的规定的费率向卖方的技术人员支付报酬并负担相关因改进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应
38、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确定。l 如果在第二次试运行中因买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指标,买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预验收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第二次试运行完成后的一周内签署“预验收证书”。但卖方仍应协助买方采取相关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设计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发生此情形时,自“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该单元机组开始进入质保期。9.6 预验收9.6.1 进行预验收之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l 单元机组全部安装完毕;l 单元内每一台机组都已通过了试运行;l 单元机组都已达到附件一的规定指标;l 机组通过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都已得到妥善处理。9.6.2 单元机组通过试运行之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之后一周内双方签
39、署“预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9.7 最终验收质保期结束时,单元机组运行达到附件一的规定指标,双方签署该单元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9.8 项目最终验收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双方确认均已履行完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同项下所有单元机组均已通过最终验收、所有的索赔都已得到处理、所有支付已经执行、合同附件二中的备品备件都已补齐,双方签署“项目最终验收证书”。 “项目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周内,买方将退回质保保函。9.9 其它约定9.9.1 卖方在买方的同意下将根据项目现场的实际需要在单价和总价不变的条件下调整备品备件数量和种类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补
40、齐。 此外,卖方还承诺,如果买方需要,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5年内,卖方同意按与本合同相同的单价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5年以后,按照买方的要求以本合同备品备件价格基础上的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9.9.2 单元内每一台机组交货之日起超过6个月,如因买方原因,该机组未能进行预验收,即视为通过预验收,此后一周内应由双方签署应签署该台机组的“预验收证书”,该台机组进入质保期。自上述预验收起60个月,如因买方原因该台机组未能进行最终验收,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一周内应由双方签署应签署该台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9.9.3 双方出具的“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
41、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预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收,但不能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9.9.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配合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E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元/小时.人)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42、班),例如吊车E设备的进出场费用9.9.5 每台机组安装完后一年,因买方原因未进行安装验收或上电运行,买方负责将该主机(除塔架、叶片、基础)运至卖方生产地,由卖方免费进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后(如检验不合格,由卖方免费维修至合格)由买方负责将检验合格后的主机运至现场并负责恢复安装。第十章 保证和违约金10.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是最先进的,并且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是最好的、全新的和可靠的,所选择的设备型号能满足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10.2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参数通过了制造商的检验测试,完全符合合同附件二的要求。10.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
43、设备整机经过测试合格,完全符合合同附件二的要求。10.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完整、清晰和正确,能够满足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要求并符合合同规定。10.5 卖方保证提供合同规定的有关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塔筒和基础监造、培训买方人员、承担五年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服务的要求。10.6 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操作和/或错误指导和/或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或缺陷,卖方应2周(大件4周)内免费更换损坏部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到现场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9.9.4规定的费用。10.7 如果上
44、述合同设备的缺陷和/或损坏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买方未按照设备的技术文件操作和管理设备,卖方将协助买方消除缺陷(如果必要)和/或重新提供设备,费用由买方承担。10.8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的60个月。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为质量保证期的结束签发一个相应的 证书(最终验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1份,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质保期满前,卖方应补充质保期内使用的买方的备品备件至五年内的实际使用数量,按照合同量补齐。10.9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或/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免费完成损坏件的更
45、换,并承担至合同设备恢复运行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上述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卖方需在修理或更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故障检测报告,如遇特殊原因,卖方应向买方出具书面报告解释原因和拟解决方案;如果超过30个工作日,买方将保留向卖方要求赔偿故障风机的电量损失的权利,电量损失的计算依据是本合同项下卖方供货风机的同期发电量的平均数。积极响应项目公司相应的缺陷管理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设备有微小瑕疵,但能由买方自行消除,在买方通知卖方并得到卖方确认的条件下,可由买方自行消除瑕疵,并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0.10 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使得设备需更换或修理,
46、卖方应进行更换或修理。更换或修理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修理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间以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记录的为准。10.11 在20年设计寿命期内主要部件如出现质量问题,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卖方将承担责任并负责修复或更换。1、项目地点的环境气候、风资源条件不超过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情况下或不超出机组的设计条件;2、项目出现批量化的质量条件下(本项目按照5台);3、机组后期的检修维护达到机组运维技术规范的条件。10.12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不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值,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保证值。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有责任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
47、。如果仍不能达到质量保证值,卖方应支付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30天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仍然有效。10.13 对于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卖方提出索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30日内提出协商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索赔要求。10.14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不能根据合同规定的装运计划按期交货,卖方有责任按下述比例对于迟交货支付违约金:1) 迟交14周: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0.5。2) 迟交58周: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0.8。3) 8周以上: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1。采用上述计算方法,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批次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