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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还出手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期间孟某、骆某又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莫某、戴某等趁机离开现场。其后李某从路边捡来两个啤酒瓶莫某、戴某随即也捡起啤酒瓶三人回到现场用啤酒瓶子将孟某、骆某两人头部砸伤。经司法鉴定孟某、骆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某、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某不服上诉称与其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
3、同观点】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李某、戴某持械聚众斗殴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聚众斗殴的相对方即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也一并成立聚众斗殴罪。就此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人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同案被告人孟某、骆某是与莫某等人斗殴的另一方双方在打架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特征相同触犯的法条也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作为打斗的相对方是因为跟莫某等人打架才被判罪按道理也应判处同样的罪名。孟某、骆某在公共场合聚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还使用了凶器其行为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斗殴的双方都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案情分析被
4、告人孟某在公共场合阻挠其司机朋友拉李某等人引发摩擦争执后又打电话叫朋友骆某来到现场。骆某到场后手持砍刀控制住余某孟某随即打了戴某和莫某。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干扰了他人载客与运营致使公共场合中生产、工作无法进行应当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莫某与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被告人孟某、骆某追逐、拦截、欺侮、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犯罪情节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莫某等三人本已趁机离开现场却又都捡起啤酒瓶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将孟某
5、、骆某二人头部砸伤三人聚众持凶器打斗并致孟某、骆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官回应】聚众斗殴的双方并非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多人聚众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打架斗殴的行为就简单地将参与打架斗殴的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应当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非典型性聚众斗殴被告人莫某一方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其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一方是否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仔细研究。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本案聚众斗殴的对方孟某、骆某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1.对比分析聚众斗殴罪
6、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异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多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一是行为特点上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了公共秩序;二是定罪处罚的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是相互斗殴的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三是犯罪形态不同。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情
7、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通过上述对比分析首先即可排除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孟某、骆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干扰了孟某司机朋友的运营并与莫某等人发生打架斗殴影响了公共场合的社会秩序但二人的犯罪对象不是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故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且通过对比分析还可以确认莫某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莫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即与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莫某犯罪的对象是孟某、骆某即双方都是普通群众。据此可以确认莫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不能确认孟某、骆某的犯罪构成。2.着重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
8、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
9、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可以对照得出本案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特征: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合秩序同时又侵犯了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权利;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观
10、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3.对比莫某与孟某、骆某行为性质的差异本案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的差异才能回应莫某提出的聚众斗殴的对方也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质疑。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
11、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莫某与被告人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却有区别触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孟某、骆某主动挑起与莫某一方的事端随后追逐、拦截莫某等人特别是拦下他们之后骆某将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戴某和莫某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犯罪情节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莫某等人是孟某、骆某寻衅滋事的受害方他们后来的行为虽然看似是为了反击孟某、骆某先前的欺侮。但是莫某等人已经趁孟某、骆某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之机离开了冲突现场完全可以避开滋扰或者当即报警寻找帮助但他们却又都捡到啤酒瓶一起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场属于聚众持凶器打斗并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造成轻伤。可见莫某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站司法考试 栏目: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2021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