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2、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
3、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民主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民主中首次不能产生多数人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结果
4、在一年内有效。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由下列人员参加:(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工作方案;(二)召开会公布职务、
5、任职条件、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三)填写票进行个别谈话;(四)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情况。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的人员和民主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民主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个人领导干部
6、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中多数人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四章考察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
7、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乡(镇
8、)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
9、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
10、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11、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
12、录本如实记录干部、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乡(镇)党的代表
13、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四)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八章依法、提名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书介绍被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由乡(镇)党委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
14、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第三十五条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第九章公开选拔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是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州)党委领导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15、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通过组织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三)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16、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考察对象严格考察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提名的意见。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17、(六)依章依法选举或任命。(七)办理任职手续。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第四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
18、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四十三条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党委审批。县(市、区)党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四十五条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
19、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四十六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第十二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
20、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第五十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三)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
21、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四)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第五十二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第五十三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州)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