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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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研究张春利指导老师 王富有 副教授(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邮编:571737)摘要:近年来由于人为的破坏,种质资源正在急剧减少,有的物种甚至已经灭绝。国际社会对作物遗传资源存在的重要性早有认识,关于作物遗传资源规范的公约也数目繁多。美国、日本对种质资源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上尚存在诸多缺陷如已有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法规、在生物遗传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提出应当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立法保护、从立法上对种质资源的管理进行规范等建议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予以完善。关键词:种质

2、资源 保护 建议Abstract: In resent years, the crop genetic resources are decreasing sharply, some species are even extinct because of peoples destruc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genetic resources early. Pacts about crop genetic resources are also increasing .The relevant

3、 laws about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are made in USA and Japan. There are many defec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s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For example, the existed system of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s laws is still not perfect ,there are not regulations coal

4、escing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we dont have definite legal basis in management system of biological heredity, either. Therfore, it is suggested 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management about the new plants variety and its legal right of.Key words: Crop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Sugge

5、stion 目 录一、种质资源概述3二、我国种质资源管理及保护的现状3(一)对种质资源的保护4(二)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5(三)中国加入公约5三、我国对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的缺陷6(一)已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6(二)在种质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6四、国际上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及法学研究成果7(一)有关种质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国际公约71、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7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73、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9(二)美国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10(三)日本种苗法11五、根据国际上立法情况,针对我国的法律缺陷,提出建议12(一)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应从条例上

6、升到立法层次12(二)加强育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际贸易中我国种质资源保护13(三)种质资源的管理规范14(四)从立法方面确定农民权14参考文献:15一、种质资源概述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是指农作物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优越性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王天云 黄亨履: 抢救种质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 http: / 2004-6-22。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以及农产品的巨大需求、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等多重压力和严重挑战,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对作物遗传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对作物种质资源

7、的保护和利用。我国对种质资源管理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对种质资源的保护1、1997年3月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2000年7月通过的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质量控制、进出口与对外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2003年10月起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对在中

8、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制。在该办法颁布实施的同时废止农业部于1997年3月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4、同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种质资源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发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等。(二)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的是专门法的保护方式,现行的专利法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仅仅能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依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1997年4月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制定

9、专门法规进行保护,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在该条例基础上

10、,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和林业部分)以及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我国已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有两大类:一类是无性繁殖植物,如桃、李、杏、柑桔、荔枝、苹果、用材林树种、观赏花卉树种和桑、茶等经济树种;另一类是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有粮、油、花卉、瓜、菜和牧草等新品种及其新种质。(三)中国加入公约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版文本),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基本符合公约的原则规定.1999年10月,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在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谈判过程中,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会议。中国全力

11、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并积极促进两个约定在宗旨上的一致性;同意并促进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并承诺按照粮食安全和互相依存的两条原则,向多边系统提供种质资源;在多边系统范围内,积极促进方便获取,坚持公平分享由多边系统获取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并实现农民权利范柳燕、翟建春: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科学,1995(3)。三、我国对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的缺陷我国虽然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有相应的法律、行政规章予以规范,但毕竟我国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是近半个世纪才开始,现有的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完整,过于简陋,法律漏洞多,许多应当规范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一)已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

12、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目前缺乏综合的遗传资源管理法,现有的遗传资源管理规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下附带作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第二,现有的法规也没有涵盖遗传资源的所有内容。第三,我国现有的与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法规,很少涉及遗传资源经济开发所获得利益的分享机制方面的内容。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后,这些法规已不能适应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需要。特别是如何执行公约关于惠益共享的规定。 (二)在种质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在机构设置上不合理,没有明确国家一级的牵头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管理机构,政出多头,各部门间缺乏有机配合;其次,主管机构专业化不强,往往是综合性部门

13、,不是专门化的组织机构,既负责开发利用资源,又负责保护管理资源,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最后,由于我国在遗传管理上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管理机构,遗传资源的输入输出缺少统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致使我国遗传资源不断无偿流失。 四、国际上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及法学研究成果(一)有关种质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对植物遗传资源存在的重要性早有认识,相关的植物遗传保育机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机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会议等组织不胜枚举。国际上关于植物遗传资源规范的公约也数目繁多,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各国首脑

14、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Bio-diversity)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有3个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其中,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取得,确认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 2、国际植物新品

15、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Convention on UPOV) 是指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而构成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架。最早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倡议订于1961年。在这之前,植物新品种曾经长期被排斥于专利法的保护之外。多数国家不愿意采用专利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为此,人们提出了用单行立法来

16、对植物新品种加以特殊保护的构思,并且最终导致了UPOV公约的诞生 基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初论。UPOV公约有1978年版和1991年版两个文本。1978年文本第2条,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的规定是:或采用专门方式,或采用专利方式,对一个和同一植物属或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两者不能兼用。1991年文本修改了这一规定,同意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双轨制的保护方式,这实际上取消了对同一植物品种只能提供一种保护方式的限制,为用专利方式同时兼用专门方式保护植物品种提供了自由。 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包括:a、以商业目的而繁殖、销

17、售受保护的植物品种;b、在观赏植物或者插花生产中作为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时,保护范围扩大到以正常销售为目的而非繁殖用的观赏植物部分植株;c、为开发其他品种而将受保护品种商业性地反复使用。和UPOV1978相比,UPOV1991主要的变化是:(1) 保护范围起点升高:UPOV1978年文本要求加入的成员至少要保护5个植物的种和属,在渐进的基础上,8年后达到24个种和属,而1991年文本要求新成员国从一开始至少保护15个植物的种和属,四年内保护所有的种和属。 (2) 保护的时间延长:UPOV1978文本一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不少于15年,藤本、林木、果树和观赏植物,包括其根茎,保护期为18年。而

18、根据UPOV1991年文本,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林木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年。 (3)保护范围扩大: a. 对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关的需要育种者授权的商业行为规定的更为详细;UPOV1991增加了为繁殖目的所作的处理,出口、进口以及上述任何目的的贮存的商业行为。 b. 育种的权利从繁殖材料扩大到其收获材料或收获材料的加工产品; c. 品种权进一步扩大到保护品种“依赖性派生”的品种。 (4) 增加了有关农民权的规定: UPOV1991第15条第2款非强制性品种权豁免的有关规定,使得各缔约国可以规定将农民自留种子不属于品种权范围之内,使得成员国按照本国农业环境制定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世界上所有

19、采用1991年文本的国家都采用这种或那种形式规定了农民特权。由对UPOV1991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该公约强调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且这种强调有日益增强的趋势,上文对UPOV1978、1991年文本的比较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78、1991年本http/:www.upov.org 。虽然UPOV1991年文本也注意到了当地社区人群、农民在育种中的作用和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该公约和TRIPs协议一样,更多的考虑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漠视了提供原始基因资源、材料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当地社区人群的潜在的利益,从而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 李春华.国际植物

20、新品种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法律信息网.2005-05-21。3、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协定)将知识产权融入了WTO框架之内。该协议的目标是:“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且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同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与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也就是说,TRIP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来达到成员国家之间贸易的自由流动。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美国有关的规定相类似,重点放在

21、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均期望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该协定第27条规定:“成员国应当以专利或专门制度,或两种制度的结合,给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由此可见,TRIPS协议承继了UPOV公约的保护方式,允许成员国采用专利法的方式,或专门法的方式,或两者并用的双轨制保护方式。这也表明经济全球化需要对植物新品种给予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二)美国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美国是世界上种质资源收集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关于种质资源的立法主要有:1、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和1970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及1994年国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前者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授

22、予专利,该法后来并入美国专利法第161条164条,这几条的立法宗旨在于明确以下概念:“人工培育产生的植物发现是独特的、孤立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 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161条对植物专利的规定为:“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 美国1970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后者从专门法的角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对植物品种的权利请求几乎没有限制,保护范围是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

23、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是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对美国的新品种培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1914年国会通过的史密斯和利弗法。该法规定由联邦农业部与大学合作,在每州建立一个从事农业推广和普及的机构,即州合作推广站。合作推广站的任务是向农民提供各种培训,将大学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迅速推广给农民。该法还规定推广经费由农业部、州政府、县政府合作负担,国家承担20%25,州政府承担50,县政府承担20%25,私人捐款仅占一小部分 美国1914年史密斯和利弗法。3、美国推行种子认证制度,种子认证是指依据程序通过品种合格性认可、系谱繁殖、过程控制、验证等方式来确认种

24、子批的遗传质量(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以及通过认可种子检验室确认种子批的物理质量(净度、发芽率等)符合种子认证方案的要求而给予的书面保证(种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签)。美国种子认证各州各负其责,根据本州的种子法去组织种子认证工作。每州都有一个机构被指定负责种子认证,大部分的州由作物改良协会负责。美国认证种采用四代生产方案:育种家种子、基础种、登记种和认证种(只有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采用三代生产方案,无登记种生产程序)。基础种、登证种、认证种分别采用白色、紫红色和蓝色认证标签。公立机构育种家培育的品种,经过品种发放商品委员会和商品政策及综合作物委员会的评定,符合发放标准就进行品种发放,这类品种一般登

25、记注册,其基础种子生产由基础种子协会组织;私人品种由私人种子公司自己组织。基础种子生产是非盈利的,但它必须包括劳动力、管理费、建筑和设备的使用折旧费,生产者能够自我支撑。登证种的生产就是在基础种的基础上,再生产一代,目的是扩大种子量,满足认证种子生产的需要。(三)日本种苗法日本的种苗法于1998年5月公布,12月24日起实施。为了保护进行农作物品种改良的个人和企业的利益,种苗法规定了品种登记制度。对于培育开发的新品种,在向政府(农林水产省生产局种苗课)申请登记,并经审查确认后,即可获得相当于工业产品专利权的“培育者权利”,并受到政府的保护。近年来有大量的日本改良农作物品种,包括蔬菜、水果、花草

26、,被带到海外进行栽培生产,在当地销售或者出口到日本,严重侵害了培育者的权益。日本称这些进口的农作物产品为“海盗版农产品” 。为此,日本政府对施行多年的种苗法做了全面的修订。2003年6月10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种苗法修正案相对于1998年的种苗法,主要变更的项目有: (1)扩大处罚对象范围,针对利用植物新品种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明显增加的趋势,明确将利用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列为处罚对象。这样就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从种苗的阶段扩大到了收获物阶段。 (2)提高处罚金额,对于有专利的品种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进行生产或进出口者,对其将处3年以下的刑责及日币300万元的处罚。 (3)强化育

27、种者的权利,将现行一般作物的保护期间由原来的15年提高为20年,长年性的木本果树类等作物由原来的18年延长为25年,全面性延长了专利作物的保护期限。(4)专利作物品种在保护期间内,没有经过授权许可而出口或被带到他国进行繁殖及生产的作物,无论从任何地区进口该项作物的种苗或成品到日本时,在通关检疫时一经发现,都将全数被扣留在海关不得进入日本国内日本种苗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全球农业网。该种苗法修正案是以UPOV公约1991版为依据进行修改,以此提高了日本国内对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五、根据国际上立法情况,针对我国的法律缺陷,提出建议(一)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应从条例上升到立法层次 为加强品种权人的权

28、利意识,使得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有更深入的认识,促使品种权人积极行使其对品种的独占权,实施或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享有表明其是该品种完成者身份的权利和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在国内法规范的角度上,可以借鉴美国,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二)加强育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际贸易中我国种质资源保护 我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中国加入的是1978年版的公约。依照前面的比较可知,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有四个方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可以借鉴1991年文本,在我国的法律中增加相关的规定:1、明确品种权人的进口权和出口权的保护,对侵

29、权人在境外生产侵权品种反过来进口到我国的应当追究侵权责任。2、对新品种的保护除对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外还应对新品种的收获材料甚至收获材料的加工产品。并且相对延长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3、同时可以引鉴日本的做法,使用财产手段来解决侵权的不法行为,对侵权行为要有赔偿、制裁、和警戒方面的作用,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鉴于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UPOV1991年文本更新了一些内容如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制、取消农民自留自用说权种子的特权、强调对基因工程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段立红: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http:/,但是由于我国育种科研水平、育种手段的

30、相对落后,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种子科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保护我国贸易及农业经济的安全,我国还不能对所有的作物种质资源都予以保护。我国认为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为合理使用,这一项特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不能废除,因中国农民本身的特殊性,在使用育种材料时很难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此外,UPOV1991年文本允许一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实施如同美国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而我国只以专门法的形式予以保护,对育种者给予专利权的保护实质上保护的是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植物新品种本身。因此,UPOV1991年文本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也不能全盘接受。(三)种质资源的管理规范 在种质资源的管

31、理方面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规范,不能只是由单纯的行政规章来约束。1、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整理、登记、鉴定等以及种质资源圃的建立、种质资源库的利用,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种质资源库实行自由使用制度。2、引种工作中的检疫制度、外来物种的管理及风险评估等相关的事务,都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范。引种检疫中的相关技术评定标准、检疫隔离、引种推广、保种、扩种,外来物种的允许进境的条件、登记、培育范围等都要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3、增加对古老的地方品种、野生近缘植物的就地保护中的检测、预警体系建设等的法律规定。4、在我国种子法增加种子认证的相关规定,如认证机构的标准,认证人员的认证资格,认证责任,强制保险等。

32、(四)从立法方面确定农民权 农民权是指农民,特别是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开发和创造有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出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包括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有权参与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政策的决策王天云 、黄亨履. 抢救种质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http: /。这也可以弥补TRIPs和UPOV漠视了提供原始基因资源、材料的当地社区(当地社区是指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内陆经济不发达省份的广大农村地区、牧区、林区等,其中往往涉及很多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人群的潜在的利益。确定农民权以与

33、生物多样性公约相符合。以上是本人对种质资源保护的一点粗浅看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各种缺陷亟待解决。参考文献1 王玉堂:关于国外水产种质资源引进问题的探讨,中国水产 2003年第7期,64-652 中国科学院学部“海南热带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咨询组:关于海南热带陆海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对策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3 刘旭: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现状及对策,中国种业2000年第1期,13-144 美国的种子生产及推广,湖北油菜网5 避免遭遇物种壁垒,关注日本种苗法修正案,昆明园艺博览网6 董玉琛:中国种质资源的危机与抢救,中国科技画报2004年03月1日7 种中国豆侵美国“权”? 孟山都

34、要垄断中国高产大豆,http:/ J.E.M. AG SUPPLY, INC., DBA FARM ADVANTAGE, INC., ET AL., PETITIONERS v. PIONEER HI-BRED INTERNATIONAL, INC.,No. 99-1996I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9 Katherine Weston,The Impact of TRIPs on Agricultural Economies in the Developing World,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

35、RNAL OF LAW,Volume 10 Number 3 (September 2003)10 Murat Metin Hakki,European 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Scope, Status and Controversies in a Nutshell,ftp:/law.murdoch.edu.au/pub/elaw-issues/v11n1/hakki111.txt11 Michael Blakeney:Access to Biological Resources: D

36、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and Issues,ftp:/cleo.murdoch.edu.au/pub/elaw/issues/v5n3/blakeney53.txt12 Matthew Rimmer,Franklin Barley: Patent Law and Plant Breeders Rights,ftp:/law.murdoch.edu.au/pub/elaw-issues/v10n4/rimmer104.txtAbstract: In resent years, the crop genetic resources are d

37、ecreasing sharply, some species are even extinct because of peoples destruction ,.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alized the important of genetic resources early. Pacts about crop standards of genetic resources are also increasing .The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about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

38、ces have been made in USA and Japan .There are many defec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s law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For example, the existed system of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law regulation is still not perfect ,there are not legal regulations connecting with international

39、rules ,we dont have definite legal basis in management system of biological heredity ,either .There fore ,the author suggests 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about the new variety plants and legal right of planters as well as regulation the management of crop genetic resources in legislation . Key words: Crop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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