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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1.0 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 目录 目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1 (一)政策沿革.1 (二)政策调整.3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5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7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8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9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叠加享受.9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10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 策.10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 策.11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
2、业认定和加 计扣除三个口径.12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14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4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15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16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6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6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17 -!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18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18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 门登记.18 (十七)允许加计
3、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19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19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 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20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 理.21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21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21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22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22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24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26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6 (七)研
4、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26 (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26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27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27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28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9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 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29 -!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 规定.30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30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 报.31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 技部门鉴定或立
5、项.31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 部门鉴定.32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32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的关系.33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3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75% .33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33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34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34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35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3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 版) 一、一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一)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 年- 2002 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 1996 年。当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 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 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经
7、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 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 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 年-2007 年) 2003 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 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 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 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各
8、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 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进一 -! 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 消。2004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 号),明确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
9、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 年-2012 年)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 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 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 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
10、3 年至今) 2013 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 点。当年 9 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
11、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 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以下简称 “97 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 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 年 5 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34 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50%提 高到 75%。国
12、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 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 程序。 2017 年 11 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40 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 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二)政策调
13、整(二)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 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 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 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 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 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 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 将外聘
14、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 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 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 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 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 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
15、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 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 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 -! 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 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 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 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 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
16、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 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 企业活动(见表 1)。 表表 1 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研发活动要素研发活动要素内涵内涵 1.有明确创新目标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 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 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 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
17、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 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 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1从 1 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 处理方法处理方法 根据 76 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 -! 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
18、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 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 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2
19、 号)规定,对 2016 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有了新的要求。具 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 11 行 “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A107014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 19 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 22 行“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
20、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 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 -! 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 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 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
21、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 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 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 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 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 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 体文档中披露。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
22、门鉴定(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或立项或立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 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 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 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 -! 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 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 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第六条规定:未申
23、请认定登记 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 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 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 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 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税务部门事 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
24、议的,应及时通过县 (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 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 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 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 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25、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 -! 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 (十一十一) )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 系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 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 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 2016 年度优惠 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 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 2016 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五、
26、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75%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将科技型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由 50%提高到 75%。新的政策规定: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
27、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 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 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 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 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
28、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 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 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其中,科技人 员指标满分 20 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 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
29、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 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 -! 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 10 个工 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 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30、。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 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 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 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 (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 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 76 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 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 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