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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世界上曾出现了3次鼠疫大流行,夺去了1亿多人的生命。我国解放前因传染病死亡的人数为各种死因人数的首位。 我国传染病的特点:1. 具有传染性;2. 具有流行性;3. 具有反复性;4. 具有死灰复燃,如性病;6. 具有回升趋势;7. 出现新病种,如SARS。 我国颁布的与传染病有关的法律有: 1.1955年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2.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3. 1989年2月21日人大常委
2、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4.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 2003年5月4日卫生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同年5月9日起施行。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即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
4、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一)甲类传染病(2种种)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5、、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一、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就能减少、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卫生宣
6、传教育,让群众掌握预防传染病和识别传染病的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早期发现传染病人的重要环节。 (二)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传染病都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传播的,例如蚊、蝇、蚤、虱等虫媒通过叮咬吸血可传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鼠可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因此,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农牧、林业、卫生、城建、水利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灭鼠、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传播传染病或引起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禽畜等宿主动物的防治管理。 1人工自动免疫 :指以免疫原性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 活疫(菌)苗 :结核,鼠疫,脊髓灰质炎,流感等疫苗; 死疫(菌)苗 :
7、霍乱,伤寒,副伤寒,乙性脑炎等疫苗; 类毒素 :破伤风,白喉类毒素。 2人工被动免疫 :指将含有抗体的血清或其制剂注入人体内,使机体马上获得现成抗体而受到保护。 免疫血清 :白喉抗毒素、破伤风抗毒素。治疗预防均可。 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胎盘球蛋白) :预防麻疹、甲性肝炎。 3.被动自动免疫 :指在有疫情时用于保护接触者的一种免疫方法。 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由过去的五苗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 防七病 的基础上扩大到13苗防15种疾病(增加了甲肝、风疹、腮腺炎、流脑、乙脑、钩体、炭疽、流出). 其中用于儿童免费日常接种的疫苗10种.有
8、3种疫苗(钩体炭疽流出)用于对重点疫区和特定人群的免费接种.这是我国既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调整增加国家规划疫苗幅度最大的一次.体现了国家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与健康民生投入的公平原则。 1健康检查制度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水源管理、整容、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宾馆、饭店、浴池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类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消毒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 消毒是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工作。 | 被甲类传染病
9、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 “ 三废 ” 必须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处理要求如下: (1)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处理 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彻底消
10、除鼠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2)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处理 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监督下进行)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 “ 三废 ” 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要求同上。 3.毒种菌种管理制度毒种菌种管理制度 医疗疾控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
11、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分类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如国家疾控中心非典扩散事件) 4.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5.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定
12、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加强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
13、病的防治工作,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由国务院制定。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传染病分类报告工作地方性规章性文件,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 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2种)。 (2) 乙类传染病(25种) (3)丙类传染病(10种)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它传染病.(如今年的手足口病) 2
14、、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 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所有以上法定类型传染病报告均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四) 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
15、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 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五)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
16、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
17、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平时也要按照以上属地权限定期日常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18、(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
19、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
20、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
21、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
22、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以下也称监督对象)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
23、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单位及建设单位.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突发公共
24、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7.艾滋病防治条例1.消毒管理办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8血站管理办法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国家标准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若干规范性文件若干1. 领导传染病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划2. 负责传染病防
25、治经费落实3. 公布甲类以外的传染病病种4. 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5. 预防接种6.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7.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防治力量的组织8.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的紧急措施的决定与解除9. 疫区的宣布与解除10.疫区封锁与解除1. 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2. 公布乙、丙类传染病病种3. 疫情的通报和公布4. 增加或减少菌(毒)种5. 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卫生人员调集1.传染病防治规划、计划方案的实施2.传染病的监测3.疫情报告4.组织、指导预防接种5.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与评价6.对甲类传染源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7.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医疗观察等措施8.提出疫点、疫区的建议与疫情控制
26、方案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医疗救治传染病的监测地段内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消毒隔离、预防院内感染对传染源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等进行隔离治疗、医疗观察1.传染病疫情报告2.对采供血活动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3其它相关部门与单位,如学校、供水单位、检疫、农业、公安、交通、工商、药监等最常规也是重点监督对象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就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各责任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生物实验室及菌种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相应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