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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布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修改本)的通知 邮部(1990)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局,部属设计、施工单位,部通信干线工程管理处:为了加强邮电通信工程管理,适应线路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90)批准发布,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三年颁发试行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部基建司负责,其出版发行工作由邮电出版社办理。抄送:人民邮电出版社部内:科技司、电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0年5月25日 目 录总则(225)器材检验(226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6) 第二节 水泥及小泥制品(226) 钢材、管材与软件(228)建筑材料(229)工程测量(230)第四章 土方工程(232)挖掘沟 (232)回填土(234)第五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2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5) 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 (236)墙体 (237)人(手)孔上覆及通道沟盖 (238)口圈安装 (239)第六章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砂浆(240)装拆模板(240)钢筋加工(241)混凝土浇灌(243)水泥砂浆(244)第七章 铺设管道(244)地基(244)基础(244)管道铺设 (246)第八章 工程验收(252)竣工技
3、术资料 (252)检验项目及内容 (252)附录一:本规范所用新旧计量单位对照(254)附录二:干打水泥管块生产工艺要求(255)附录三:撞痕法试验管块强度(256)附录四:特细砂混凝土配制的若干规定(257)附录五:90毫米孔径水泥管块管孔位置及规格示意图 (259)附录六:常用各种标号普通混凝土参考 配比及每米用料量 (260)一、说明 (260)二、预制品用普通混凝土(261) 20毫米碎石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1) 中 砂 40毫米碎石中 砂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2) 20毫米砾石 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 (263) 中 砂 40毫米砾石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4) 中
4、 砂 三、现浇普通混凝土 (265) 15毫米碎石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 (265) 中 砂 20毫米碎石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266) 中 砂 40毫米碎石混凝土配比及每米用料表 (267) 中 砂 第二章 器材检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
5、工中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别、标号及混凝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维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2.2.3所示。混凝土试块规格 表2.2.3混凝土骨料最大料径(毫米) 试块规格(长宽高)(毫米) 30以下 100100100 30以上 150150150第224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亦应执行第2.2.3条的规定。第225条 水泥制品的规格应进行逐
6、个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制品严禁混合堆放。第226条 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应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兆帕)(即110kgf/cm)(系指养护2 8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不低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本规范的新旧计量单位换算见附录一。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基
7、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表 2.2.6孔数(个)孔径(毫米)标称外形尺寸 长宽高(毫米)重量 千克/根 290二孔管块 600250140 27 390三孔管块 600360140 37 490四孔管块 600250250 45 690六孔管块 600360250 62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数量)达到标准仍算合格;如试验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第227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
8、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三。第228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泥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缆。第229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不大于0.8。管体表面的裂缝(指纹、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管块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个缘缺角的其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第三节 钢材、管道与铁件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绣片剥落或严重锈蚀。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
9、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第233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缺陷。第235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第236条 人(手)孔铁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二、人(手)铁
10、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1.7kN(即是1200kgf/cm)铸铁质地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砂眼等缺陷。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整合后应平稳、不翘动;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于3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边缘应高于口圈13毫米。第237条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或型钢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第238条 人(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16普通炭素圆钢制造,全部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第四节 建筑材料第241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
11、简称砖)或混凝土砌块品种、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其外形应过错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标号、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等。 普通粘土砖号及强度表 表2.4.1砖标号 抗压强度Mpa(kgf/cm) 抗折强度N/ cm((kgf/cm)) 平均值 最小值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 49(50)17652(18) 8826(9) 100981(100) 736(75)21575(22) 10787(11)第242条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规格、强度等要求,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的各项要求
12、。第242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采用开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二、石料的料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三、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四、针状、片状颗料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五、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六、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第244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通信管道工程用采用天然砂;二、 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砂的细度模数(Mx)如下:粗砂Mx为3.73.2,平均料径不少于0.5毫米;中砂Mx为3.02.3,平均料径不小于0.35毫米;细砂Mx为2.21.6,平均料径不小于0.25毫米;特细砂Mx
13、为1.50.7,平均料径不小于0.15毫米;泥系指数粒径小于0.08毫米尘屑、粘土等。三、 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四、 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五、 砂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六、 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第245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按附录四规定执行。第246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矿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凝,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第三章 工程测量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坐标和高程进行。第302条
14、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没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栓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三、 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中心线不得大于毫米;2 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3 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03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临时
15、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二、 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三、 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304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一、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第305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高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
16、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等,为绘制竣工图准备资料。第306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不准点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四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挖掘沟(坑)第411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第413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且挖深在3米
17、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3的要求,如图4.1.3所示。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4.1.3土壤类别 H:D H2米 2米H3米 粘土 1:0.10 1:0.15 夹砂粘土 1:0.15 1:0.25 砂质土 1:0.25 1:0.5 瓦砾、卵石 1:0.50 1:0.75 炉渣、回壤土 1:0.75 1:1.00 注:H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下人(手)孔形状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测间距应不小于0.4米,其放坡应按表4.1.3执行。 第415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
18、(手)孔,宜挖矩形坑。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手)孔壁长边的外测(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米,宽不小于0.4米 第41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到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417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一、 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二、 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壤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三、 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四、 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要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
19、小的地段等。第418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第419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二、 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三、 城镇内的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米;四、 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五、 土堆的坡强边应距沟(坑)边40厘米以上;六、 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第4110条 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
20、下作业,必须将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第4111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气温在零下5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 回填土 第421条 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孔按施工顺序完成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第422条 回填土前,应无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沟(坑)内如有泥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第4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二、 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15厘
21、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三、 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每回填土30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夯。 第424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二、 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510厘米。在效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出地表1520厘米。第425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在路上的人(手)孔两端管道回填土。应按照第4.2.3-4条的规定执行;二、 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三、 人(手)孔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木
22、夯排夯三遍;四、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第303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通信管道的施工单位按照市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第304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五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砖、混凝土(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出现坚向通缝。 第512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砖缝宽度应为812毫米,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 第513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1520毫米,坚缝应为1015毫米;横缝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坚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
23、出现跑漏现象。 第514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第515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抹面厚度、砂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第516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一般局内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应越出局院墙。其他地方的通信用浅埋通道,其内部净高宜为1.8米。第517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36米时,宜改为通道。 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第521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
24、基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高程进行夯、抄平。人(手)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处理。第522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支撑前,必须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第523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第524条 基础的混凝土标号、(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应清理模板内的杂草等物,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毫米,坑深比积水罐高度深100毫米;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20毫米泛水,如图5.2.4所示。第525条 设计文件对人(手)
25、孔、通道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规定办理。第三节 墙 体 第531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全部净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水大于20毫米。 第532条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应用1:2.5水泥砂浆抹八字,基础进行抹面处理的可不抹内侧八字角,如图5.3.2所示。抹墙体与基础的内、外八字角时,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第533条 砌筑墙体的水泥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使用不低于75号水泥砂浆。通信管道工
26、程的砌体,严禁使用掺有白灰的混合砂浆进行砌筑。第534条 (手)孔、通道墙体的预埋铁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电缆支架穿钉的预埋1 穿钉的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与墙体应保持垂直。2 上、下穿钉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允许垂直偏差不大于5毫米。间距偏应小于10毫米。3 相邻两组穿钉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小于20毫米。4 穿钉露出墙面应适度,应为5070毫米;露出部分应无砂浆等附着物,穿钉螺母应齐全有效。5 穿钉安装必须牢固。二、 拉力(拉缆)环的预埋1 拉力(拉缆)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与管道底保持200毫米以上的间距。2 露出墙面部分应为80100毫米。3 安装必须牢固。
27、 第535条 管道进入人(手)孔、通道的窗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管道端边至墙体面应呈圆弧状的喇叭口;人(手)孔、通道内的窗口应堵抹严密,不得浮塞外观整齐、表面平光。管道窗口外侧应填充密实、不得浮塞,平面整齐。窗口处,应按设计规定加过梁或窗套。 第四节 人(手)孔上覆及通道沟盖第541条 人(手)孔上覆(简称上覆)及通道沟盖(简称沟盖)的钢筋配制、加工、绑扎,混凝土的标号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第542条 上覆、沟盖外形尺寸、设置的高程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外形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允许最大负偏差不大于5毫米。预留孔洞的位置及形状,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第543条
28、 预制的上覆、沟盖两板之间缝隙应尽量缩小,其拼缝必须用1:2.5砂浆堵抹严密、不空鼓、不浮塞,外表平光、无欠茬、无飞侧、无断裂等。人(手)孔、通道内顶部不应有漏浆等现象。板间拼缝抹堵如图5.4.3所示。第544条 上覆、沟盖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以后,方可承受荷载或吊装、运输。第545条 上覆、沟盖底面应平整、光滑、不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第546条 上覆、沟盖与墙体搭接的内、外侧,应用1:2.5的水泥砂浆抹八字角。但上覆、沟盖直接在墙体上浇灌的可不抹角。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上覆、沟盖如图5.4.6所示。第551条 人(手)孔口圈顶部高程应符合设计
29、规定,允许下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第552条 稳固口圈的混凝土(或缘石)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自口圈外缘应向地表做相应的泛水。第553条 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200毫米的口腔(俗称井脖子);人孔口腔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口腔内、外应抹面,其要求与第5.1.5条相同。口腔与上覆搭接处应抹八字,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第554条 人(手)孔口圈应完整无损。车行道人孔必须安装车行道的口圈。第555条 通信管道工程在正式验收前,所有装置必须安装完毕、齐全有效。 第六章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砂浆 第一节 装拆模板 第611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
30、产混凝土基础、包封、上覆及沟盖等,均应按设计图纸的规格要求支架模板。 第612条 浇制混凝土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注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二、 模板形状、规格应保证设计图纸要求所浇制混凝土构件的规格和形状;三、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严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规定;四、 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有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附着物。第613条 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各种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最早拆除模板的期限,应符合表6.13-1的规定。 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表6.13-1水泥品种水泥标号混
31、凝土标号 日平均温度 5 10 15 20 25 30混凝土达到2.45Mpa(25kgf/cm)强度的拆模天数硅酸盐水泥225及325100以下504030201510110200453025201510 200以上302520351010火山灰或矿渣水泥225及325 100以下806045352520 100以上604535252015 注:1. 225水泥相当于3003#水泥;325水泥相当于原400#水泥。 2. 第24小时为一天。二、 各种承重混凝土构件的最早拆除模板期限,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结构类别水泥的种类水泥标号拆模需要的强度(按设计强度X)计日平均温度()混凝土达
32、到X强度的天数跨度2.5米以下的板及装配钢筋混凝土构件硅酸盐225或325501287654火山灰或矿渣325以上50221410876跨度2.58米的板梁的底模板硅酸盐255或325702416121098火山灰或矿渣225以上7036221614119 第614条 浇灌混凝土模板各部位的尺寸,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并应无跑浆、漏浆等现象。 第二节 钢筋加工第62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钢筋品种、规格、型号均就应符合设计的规定。第622条 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钢筋表面应洁净,应清除钢筋的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二、 钢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尺寸下料,并按规定的形状进行加工。
33、圆钢(也叫I级筋)如需进行端头弯钩处理的,其弯钩圆弧的直径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如图6.2.2-1所示。三、 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断不得使用。四、 短段钢筋允许接长用在分布筋(辅助筋),其接续如图6.2.2-2A、B所示。主筋严禁有接头。第623条 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位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严禁倒置;主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5毫米,分布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第624条 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径1.2毫米或1.0毫米的钢线绑扎牢固、不滑动、不遗漏。 第625条 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续点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应相互错开,不得集中一条线上,
34、同一钢筋不得有一个以上的接续点。 第626条 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20毫米,为保持钢筋与模板的间距相等,可在钢筋下垫以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等,严禁使用木块、塑料等有机材料衬垫。 第三节 混凝土浇灌 第631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水应符合使用标准。不同种类、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洗干净后方能使用。 第632条 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料比、水灰比应适量,以保证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施工时,应采用实验后确定的各种配比。 第633条 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混凝土颜色一致为度,搅拌均匀的混凝土应在初凝期内(约45分钟)浇灌完毕。 第634条 浇灌混凝土前
35、,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并清除模内杂物。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如发生离析现象,可重新搅拌后再浇灌。混凝土浇灌倾落高度在3米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第635条 浇灌混凝土构件必须进行振换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应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第636条 混凝土灌注完毕经初凝(约一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洒水养护;混凝土工件应避免被阳光直晒。第637条 在日平均气温5的自然条件下浇灌混凝土,应采取保温为主的蓄热法措施防冻。宜采用热水拌制混凝土或构件外露部分加以覆盖等措施,或按设计规定要求处理。第638条 非直接承受荷载的混凝土构件浇灌混凝土后,在日平均
36、气温15的情况下,必须养护24小时以上,方能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四节 水泥砂浆第641条 水泥砂浆的配比,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配制。第642条 凡抹缝、抹角、抹面及管块接缝等处的水泥砂浆,其砂料必须近筛后使用,不得有豆石等较大料径碎石在内。第643条 水泥砂浆的养护,应执行本章第三节的有关条款。 第七章 铺设管道 第一节 地 基 第711条 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凡采用天然地基而设计又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处理的,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待处理后方可施工。一、 地下水位高于管道及人(手)孔最低高程的;二、 土质松软、有腐蚀性土壤或属于回填杂土层。第712条 凡是天然地基的管道沟挖成后必须夯实抄平,地基表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毫米。第713条 通信管道沟底的宽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下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30厘米(每侧各加15厘米)。二、 管道基础63厘米以上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60厘米(即每侧各加30厘米)。三、 无基础管道(水泥管块的管道在非特殊情况下不应采用比法)的沟底宽度,应为管群宽度加40厘米(即每侧各加20厘米)。 第二节 基 础第721条 通信管道一般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