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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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构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

2、法执行。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试行股权激励办法,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

3、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其他中

4、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第四条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三)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

5、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行权期限等内容。第七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

6、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才、管理骨干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其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等情况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范围,但须就确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第八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第九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一)在股权激励计

7、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二)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第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第十一条授予高管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应根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参考境内外同类人员薪酬市场价位、本公司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

8、位分析、岗位测评、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二)按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每股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三)按照上述原则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数量。第十二条股权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按境外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的授予价格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境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上市公司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的收盘价或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并不再予以折扣。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

9、并、分立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权授予数量的,可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一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第十六条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第十七条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

10、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授予股权或行权。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第十九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申报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的简要情况;(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股权授予的人员范

11、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行权时间的确定、权利的变更及丧失,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监督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预期收益的测算等情况的说明。(三)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说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等内容。(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按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授予方案,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当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其中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增发股票及调整股权授予范围、超出首次股权授予规模等,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申报程

12、序。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原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不得根据已终止的计划再授予股权。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对已经授予的股权数量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应承担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并依法纳税。上市公司不得对股权激励对象行权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第二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因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13、等原因终止服务时,其股权的行使应作相应调整,采取行权加速、终止等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为中央金融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一定比例在任职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任职(或任期)期满后的行权比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量的20%;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的现金收益应有不

14、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或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可行权部分应予取消:(一)上市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的;(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三)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的。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权资格:(一)严重失职、渎职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权持有者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

15、响的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和上市规则。第三十一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将下列事项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使情况;(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和未行权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对比情况;(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及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情况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原经批准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按原计划分期实施或拟订新计划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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