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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公告 200841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股份的公司债券。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第七条
3、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
4、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
5、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6、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换债是强制约定修正条款的。可转债不是强制的。其实应该是强制的,只是可转债当时没写好,交换债把他明确了,要强制。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
7、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七、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
8、权利证明文件。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八、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九、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外,还应参照上市公
9、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十、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十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三、发行人关于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承诺;四、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七、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