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经协议营管理宾馆合同 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合同P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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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合同锦江之星旅馆 合同编号:_甲方(特许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被特许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1.定义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1.1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支持开展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知识产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和锦江之星IT系统等。1.2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且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锦江之星特许

2、经营旅馆,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1.3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商名、品牌、合用名称、标识、招牌(旅馆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制服,广告等。1.4 “特许产品”,是指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由甲方供应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备件、器材、物品、用品等。 1.5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甲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的锦江之星JI商标。包括锦江之星旅馆相关服务而使用的各种锦江之星JI服务

3、商标,以及所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1.6 “锦江之星品牌标准”,是指由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用于说明建造、装修和经营管理锦江之星旅馆的所有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计划、规格、草图、草稿、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模型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适用于乙方的特许经营旅馆(指乙方“加盟店”)的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方面的所有必要标准。这些品牌标准以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音像、程序等形式存在。1.7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是指本合同附件一: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该手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如所涉内容与本合同理解有不一致时,只有甲方

4、具有对理解不一致的最终解释权。乙方必须遵守该手册所包含的所有特许经营管理的全部标准、要求、程序等规定并接受相应处罚。1.8 “专有知识产权”,是指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结晶,它专属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专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锦江之星JI商标、特许标识、技术规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锦江之星IT系统、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等。1.9 “客房收入”是指乙方加盟店实际投入运营的客房所产生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房间总数经营天数客房出租率平均房价1.10 “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是指乙方加盟店与甲方中央订房系统连接,对于中央订房系统CRS输送的订房(包括持甲方

5、各类会员卡和联名卡通过CRS入住的客人),除首期加盟费和持续加盟费以外,乙方另再按一定费用支付甲方的CRS预订成本费。1.11 “锦江之星IT系统”,IT系统一般由网络、硬件、软件三部分组成。锦江之星IT系统主要指由甲方自主独立开发或共同开发或购买的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系统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即PMS系统软件,含客房、前厅、销售等模块,茶餐厅管理软件、锦江之星电话计费系统软件)、锦江之星中央订房系统(即CRS)接口软件和锦江之星信息管理系统(即JIMS),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和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软件等。1.12 “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是以实施锦江之星品牌战略为目标,实行公

6、司总部、区域公司、地区、旅馆(含特许经营)四级管理体制的运营管理系统。主要由项目投资发展、项目建设、市场营销、品牌标准及质量管控、餐饮服务、人力资源、培训、财务核算管理、运营保障、内部控制、信息技术、企业文化建设等分系统组成。1.13 “酒店开业验收”,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加盟店工程建设和各项硬件、运营条件均达到锦江之星品牌硬件标准和开业标准而进行的乙方加盟店现场实地检查和验收,乙方加盟店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加盟店方可开业。1.14 “差旅费”,是指按甲方标准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的合计费用,如有调整则按甲方届时标准执行。1.15 “生效日”,是指本合同

7、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日期。1.16 “定名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名称、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1.17 “定价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1.18 “内部工程许可”,是指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相关设计资料、方案已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同意乙方按照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对乙方加盟店建筑物进行建造、改造、装修、装饰的书面许可。只有在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内部工程许可”后,乙方才可执行和实施乙方加盟店建筑物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改造设计、方案、计划,否则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和实施。1.19 “工程筹备期间”,是指乙方在得到甲方明确书面“内部工程

8、许可”后,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工程开工日至开业验收合格日止的期间。1.20 “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是指甲方在工程筹备期间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1.21 “处罚”,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发出口头/电子邮件或书面整改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诸如“罚款”、“停止中央订房与宣传支持”、“摘牌”等的处罚。1.22 “书面整改函”,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整改相关问题的“书面整改函”。乙方接到“书面整

9、改函”后,必须按照“书面整改函”的要求完成整改,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1.23 “停止中央订房与宣传支持”,主要是指甲方关闭先期已对乙方加盟店开放的订房渠道和宣传渠道。 1.24 “摘牌”,是指乙方加盟店发生严重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则予以“摘牌”,即甲方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资格。乙方自“摘牌”之日起即不再具有锦江之星JI的商标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锦江之星JI的名称和带有锦江之星JI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支付甲方的所有费用,但是已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1.25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中任何

10、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之类。1.26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一词是指甲方和乙方。1.27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1.28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1.29 “第三方中介”,是指甲方依据市场形势及战略规划,适时地与如网站、旅行社、旅游订房中心、差旅管理公司等,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旅馆,按订单或住宿间夜支付一定比例佣金(或扣除一定比例佣金后结算)渠道分销协议的专门机构。1.30 “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指甲方为实现提前支付、收益管理等市场营

11、销手段及目标,而适时地与如快钱、支付宝等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旅馆,收取一定比例交易费用的交易支持平台。131 “甲方外派店经理”,是指为了使乙方更好了解特许经营体系及执行“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及“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甲方规定且乙方要求,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三个月至开业后一年内,乙方加盟店的总经理为向甲方借用并聘任的总经理。1.32 “关键岗位”,是指乙方加盟店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前厅经理、客房经理、餐厅经理、厨师长及前厅接待。2.特许经营授权2.1甲方拥有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体系,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

12、方加盟店特许经营权。2.2 在满足甲方各项标准及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乙方的加盟店在指定所在地区域内使用特许标识、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等,并利用甲方的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中央订房系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与营业地3.1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乙方拥有的位于_省_市_路(街)_栋_号的房产及建筑物的产权或完全使用权,包括_结构的_层主楼,建筑面积为_;_结构的附楼,建筑面积为_;_结构的附楼,建筑面积为_及附属场地的区域。(详见附件二特许经营区域具体范围)32 乙方接受甲方关于锦江之星连锁旅馆规模及商圈范围的发展计划。(详见附件三:关于锦江之星连锁旅馆规模及商

13、圈发展计划告知书)。3.3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3.1所述的特许经营区域内开设乙方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营业地的地址为_。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3.4 乙方承诺按照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在获得“内部工程许可”后,将上述3.1所述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建筑物改造成拥有客房_间的乙方加盟店。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上述3.1和3.3所述特许经营区域具体范围和营业地的地址以及本条所确定的客房间数。如确有以上需求,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才能变更。4期限4.1本合同期限为8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4.2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

14、届满前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续签合同。5 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的新建或改造5.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并保证所提交的与建筑物现场情况完全相符的5.1.1或5.1.2材料,甲方在收到5.1.1或5.1.2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的设计方案(包含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外立面效果图):51.1 如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系改造项目,则应当提供与现场情况完全相符的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总平面图等。5.1.2 如乙方加盟店建筑物系新建项目,则应当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以及提出的设计要求、消防要求和市政配套的具体内容及位置、标高等。5.2 乙

15、方在收到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以详尽准确的图文形式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具体的设计、方案、计划(包括建筑结构、机电、施工图等);5.3 如5.2中有与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有差异的调整设计内容,乙方必须明确书面标明,并告知甲方。未作标明的,应当视同乙方同意并接受完全按照5.1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执行和实施。5.4 甲方在收到5.2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是否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当甲方认为5.2文件已全部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时,将向乙方出具“内部工程许可”。5.5 当乙方取得“内部工程许可”后,应当尽快进行“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的装饰设计。“大堂、餐

16、厅及公共部份”的装饰设计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来完成,(设计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最终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查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只有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执行和实施乙方加盟店有关“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设计、方案、计划,否则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和实施。6特许经营费用6.1加盟费6.1.1 首期加盟费: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时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费用。首期 加盟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贰拾万(200,000)元人民币的固定费用;第二部分按3.4确定的客房间数计算的浮动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按每间客房2500元人民币计算)。加盟店开业的实际客房数必须以甲方在出具“内部工程许可”后

17、给乙方书面确认的客房数为准,不得擅自变动。如该确认数未超出3.4确定的客房数正负5%,则第二部分的浮动费用不作变更;如该确认数超出3.4确定的客房数的正负5%,则按照实际客房数重新计算第二部分的浮动费用,在开业前予以调整,“多退少补”。首期加盟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当日支付。6.1.2 持续加盟费:是指乙方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后的本合同期限内因持续使用锦江之星品牌和服务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持续加盟费自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店营业之日起计算,持续加盟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客房收入的4.5;第二部分为按加盟店开业时的实际房间数计算的固定费用,按每间客房10元人民币/月计算。持续加盟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于结

18、算月次月十五日前将结算月的持续加盟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客房收入金额根据乙方加盟店提交的营业日报汇总表确定,如有异议,以甲方同意的审计数为准。6.2 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通过锦江之星中央订房系统(包括订房中心、网站、短信、WAP等渠道),送达乙方加盟店的客房预订,按实际住店间夜数和20元/间夜的标准,收取渠道销售费。单独收取返佣的第三方中介预订不包含在内。乙方应于结算月次月十五日前,将上月渠道销售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免收该费用。6.3 “甲方外派店经理费”指乙方支付应乙方要求由甲方所派出的加盟店总经理的费用。6.3.1 甲方外派店经理费用:包括工

19、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月公积金、福利费用、各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外派津贴等)。月工资费用标准按乙方加盟店开业时的实际房间数计算:100间(含,下同)以内按1.2万元/;101-120间按1.4万元/月;121-160间按1.6万元/月;161间以上按1.8万元/月。由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店经理借用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日期汇入甲方指定帐户。(附件四:店经理借用协议)6.3.2 甲方外派店经理补贴及其它费用:指甲方外派店经理因经营管理加盟店过程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装费、工作餐费、通讯费、差旅费等),标准根据甲方的通知确定,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和按实列支。6.4. 工程筹备期特许服

20、务支持费:乙方按每月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向甲方支付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以甲方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到岗之日起算(若乙方要求甲方委派专职项目经理,则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按每月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支付,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委派专职项目经理的食宿费用等)。6.4.1 乙方须于加盟店工程开工日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委派工程项目经理,甲方工程项目经理平均每月不少于2天的实地指导(根据工程需要项目经理可以调整每月到店时间),仅负责向乙方提供加盟店建筑物工程建设和各项硬件质量均达到锦江之星品牌硬件标准和开业标准的工程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有权检查及督促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设计

21、方案及锦江之星品牌硬件标准和开业标准施工建造加盟店建筑物。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但其不取代乙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6.4.2 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首次费用于乙方通知甲方委派工程项目经理当日支付,以后于下个公历月1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加盟店没有正式开业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并撤回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6.5上述费用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未能完整支付首期加盟费,或连续三个月不缴纳或少缴纳持续加盟费、或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或甲方外派

22、店经理费、或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的,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6.6本条所述之所有特许经营费用采用下列方式支付: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企业名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南京东路第一支行银行账号:1001234619004640710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有效收款凭证。7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7.1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3和4规定的特许区域范围和营业地及期限以内使用锦江之星JI品牌、商标的非独家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限于本合同2所规定的锦江之星乙方加盟店之经营。本合同无论以何等原因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7.2 乙方应按照本

23、合同的约定,在乙方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7.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 的商标标识。7.4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8商号的使用 甲方不允许乙方将锦江之星JI商标用作乙方加盟店商号使用。不允许乙方将锦江之星JI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9加盟店的经营资格9.1 乙方须保证乙方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应取得加盟店经营许可之工商营业执照及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环保检测合

24、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等),并具有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之办理由乙方全权负责,及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9.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凡有关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已经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9.3 乙方应将加盟店建筑物拥有权或使用权权证复印件及赋予签署合同之许可权文件副本提供给甲方。9.4 若加盟店通过“酒店开业验收”一个月后,尚未能取得上述9.1所述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的,则表明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已经收取的各项费用,同时,如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25、10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对乙方加盟店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11加盟店的开业培训11.1 开业前乙方应参加甲方指定的加盟业主开业前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由甲方协调安排,并由甲方承担培训费和受训人员的食宿。11.2 开业前开业团队(指店总经理、店总经理助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前厅经理、客房经理、餐厅经理、厨师长、前厅接待)应参加甲方指定的开业团队开业前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由甲方协调安排。甲方仅承担培训费,而受训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工资福利待遇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要甲方派员到加盟店进行培训,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培训讲师的差

26、旅费。12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乙方按期足额缴纳首期加盟费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逐步向乙方及加盟店提供特许经营体系。13加盟店的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其加盟店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依照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条件正式开业,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但确属乙方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开业预计迟于两年的,乙方当在两年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14加盟店的开业条件14.1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4.1.1加盟店已取得本合同9所规定的经营资格;14.1.2营业地建筑物的工程建造、装修和设施设备的配置经甲方验收合格;14.1.3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

27、务包括但不限于6.1.1规定的补缴完首期加盟费;14.1.4乙方加盟店已通过甲方的酒店开业验收。14.1.5 乙方加盟店完成PMS联网,使其能接收来自甲方的中央订房信息,接待客人。14.2 只有甲方许可开业后,乙方加盟店方可正式对外营业,并使用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和在“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的服务支持下营业。15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16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锦江之星品牌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7乙方及乙方加盟店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

28、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18乙方及乙方加盟店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9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20乙方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与准确的交易记录,按日报送营业日报,每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盖章确认的营业日报汇总表及真实财务报表。2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22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加盟店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23 培训甲

29、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乙方提供系统的免费培训计划及课程,以指导和帮助加盟店达到甲方的规范和标准,帮助乙方提升管理水平。包括: 23.123.1.1 乙方业主开业前培训2人次;23.1.2 开业团队开业前培训1批次;23.1.3 优秀员工培训1人次23.1.4 旅馆职能经理提升培训1人次;23.1.5 旅馆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1人次23.2 乙方加盟店的关键岗位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关键岗位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乙方应无条件执行。23.3 非甲方外派店经理而将成为乙方加盟店总经理的人员(指乙方加盟店开业后第二年起),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甲方的中高

30、级管理培训和相关资格认证,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方可安排该人员上岗担任乙方加盟店总经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25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加盟店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6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加盟店,以便乙方加盟店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27 乙方加盟店应遵守甲方与第三方中介统一签订的条款及变更,应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按甲方签订的合作条款执行。28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

31、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 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29信息披露29.1本合同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29.2 甲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29.3乙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0商业秘密的保护301乙方在其与甲方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32、:30.1.1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乙方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30.1.2 当甲方传达信息给乙方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30.1.3 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乙方的信息。30.2 乙方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30.3甲方保证其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秘密信息。30.4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乙方或受到乙方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30.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工作

33、义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信息的秘密性质。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保密规定未得到遵守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30.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就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第40条所述转让的情况。31 保险乙方加盟店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并保证购买法律所

34、要求的酒店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各种保险。上述各种保险的保额应根据法律及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以及时反映通货膨胀、责任改变或其他诉讼后果所引起的保险额及费用的变更。32物资除特许产品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会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2.1乙方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乙方需增加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32.2乙方加盟店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四十五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

35、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33 定价乙方加盟店的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价格,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价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4 权利保留34.1 乙方应保护和宣传与甲方知识产权有关的商誉,并代表甲方保持因使用甲方知识产权而额外产生的良好商誉。34.2 乙方同意,在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或标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权利、特权和利益,都只应有利于甲方的利益。34.3 乙方同意,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或要求,否则不会申请注册甲方知识产权,也不会超出甲方特许经营的范围,也不会将甲方知识产权用于任何乙方名称或经营品牌(若有)。34.4 乙方不因签订本合同而成为或可自视为甲方的代

36、理人或代表,也不得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订立合约或其他默示方式直接或间接设定或造成任何使甲方受到约束的任何债务关系。34.5 如果乙方因使用甲方锦江之星JI品牌而导致第三方提出对甲方、特许经营体系、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和专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属权益主张,则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进行相关抗辩的所有必要协助及材料。若甲方决定提起诉讼,则乙方应始终提供有关必要协助,并不得擅自进行认赔或和解或进行其他影响甲方利益的任何处置。35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35.1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特许

37、经营体系;35.2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35.3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35.4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5.5被指控为刑事犯罪。3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 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人民币:36.1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36.2 未经甲方确认获得“内部工程许可”,而擅自执行和实施设计、方案、计划等对乙方加盟店进行装修改造的行为;36.3

38、未按5.5规定,“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的装饰设计由非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的装饰设计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执行、实施“大堂、餐厅及公共部份”装饰工程的行为。36.4 未按6.4.1规定,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工程开工日后十天内,未要求甲方委派工程项目经理的行为。36.5 违反3.4的约定,擅自增加客房间数;36.6 违反3.1和3.3之约定,擅自变更特许经营区域具体范围或营业地。36.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开业或提供服务;36.8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加盟店开业前或开业后的培训;36.9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重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锦江之星品牌的商誉;36.10

3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特许经营授权区域(指同一个城市)内经营未加入锦江之星特许经营的其他住宿酒店的,或者为其他非锦江之星旅馆提供特许体系资源或损害锦江之星品牌利益的。36.11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36.12故意向甲方陈述不完整的、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36.13被指控为刑事犯罪;36.14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引起被媒体曝光批评、或政府部门处罚、或影响加盟店的正常营业,导致锦江之星品牌受到伤害的;36.15 违反本合同第8条规定,将锦江之星JI商标用作乙方加盟店商号使用或乙方将锦江之星JI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36.16 其

40、他违反锦江之星特许经营体系、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及本合同的行为。37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3_支付违约金。接到甲方催交通知后六十天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38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39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40 转让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是基于乙方的现存产权构成、经营及财务状况,因而任何会影响乙方上述资质条件的交易,特别是用于履行合同重大资产的转让,都需要经过与甲方协

41、商并得到许可。甲方将承认加盟店的必要的转让交易,但条件是受让方在转让后亦继续承担加盟店按本协议所承担的未尽义务和责任,且支付转让评审费2万元人民币。40.1在本合同期限内,如:40.1.1 乙方愿出售或转让其加盟店全部或大部份之股权;40.1.2 乙方任何全部或具有控制权的股本股权直接或间接有所变动;40.1.3 因抵押权或财产留置权之持有者行使权利,使乙方须放弃其在加盟店中全部或大部份之股权时;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自此,新的持有者成为特许经营合同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与新的持有者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40.2 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42、部分转让或委托。任何未经甲方同意而试图进行的转让或委托均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约,亦不产生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40.3 甲方可将本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转予其母公司或全资附属机构,并且转让后原合同中所规定承担之责任必须毫无改变。41合同的终止41.1不可抗力41.1.1如果甲方和乙方由于其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终止。不能控制的情况为包括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社会骚乱。 41.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三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甲方和乙方国家或地区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方应当

43、尽可能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41.1.3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1个月以上,另一方可通过挂号回执信在三天内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41.2提前终止41.2.1 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严重违反合同是指第35/36条。41.2.2 当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终止本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它合作方式合

44、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1.2.3 当乙方加盟店发生本合同关于加盟店摘牌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41.2.4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如欲出让或出租加盟店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时,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41.2.5 乙方或乙方加盟店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致使锦江之星品牌商誉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乙方须赔偿甲方锦江之星品牌商誉损失费人民币五十万元。41.3 解散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受破产威胁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且不妨碍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2 企业变更如果甲方或乙方的企业情况有重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变更方应及时将变更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被告知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4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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