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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综合楼管理制度 一、出入证件使用规定1.进出综合办公大楼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进入办公大楼时,应自觉接受检验。如人证不符,保安人员有权收回证件,查明原因,视情节做出处理。2.进出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有关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3.配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准携带闲杂人员进出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4.车辆通行证一律放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方,以便于接受检查。5.车辆通行证、人员工作证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涂改、转借者,一经查实,除收回车辆通行证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车辆通行证、人员工作证应妥
2、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挂失,并由单位出具证明信,注明丢失证件号,视情况予以补发。二、门岗管理规定1.进出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的车辆凭出入证、临时出入证、车辆通行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汽车、摩托车进出办公区要减速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下班以后进出办公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3.对进入综合办公大楼的所有人员一律凭出入证或工作证进出;对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经办事单位电话确认,填写会客单后进出。4.严禁衣冠不整者进入办公区;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推销产品、收购废旧物品。5.进入办公区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和安全防范要求,并自觉接受门卫登记检查,否则,门卫值班人
3、员有权阻止。6.各单位采购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区除事先征得门卫同意外,承办单位必须接进送出,不得夹带公用物资和危险物品。三、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进入综合办公大楼办公区,应按规定停放,在办公大楼办公的机关、部门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办事车辆(含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应按规定区域停放。2.车辆进入办公区内禁止鸣笛,主动减速行驶。保持好停车场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3.进入停车场的司机,按指定的车位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防止丢失。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区;严禁载重车辆、出租车及其他无证车辆进入办公区。5.进
4、入办公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安全消防规定,自觉做好消防工作。6.为确保停车场道路畅通,场内不准堆放物品;严禁在车库入口和通道上停放车辆。7.安全保卫人员要坚持验证制度,对进出办公区的车辆严格检查,验证后放行。一旦发现问题,值班人员要拒绝车辆进出,并报告值班领导处理。四、会客规定1.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场所会客,一般不得将客人带到办公室。2.有来访者,门卫人员必须向被访人通报,经同意方可准入。3.来访者须填写会客登记单;会客完毕,由被访人在会客登记单上签名后退还门卫。4.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客人介绍办公楼情况;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带客人在楼内随意参观。5.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在楼内会客。五、安全
5、保卫工作管理规定1.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大楼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成立区综合办公大楼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办公大楼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2.综合办公大楼内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办公区和办公大楼的工作秩序,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开展工作。3.严格实行凭证出入和来客登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自觉佩戴工作证,不佩戴、不出示证件者,保安人员有权询问和检查。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将亲戚、朋友带入大楼。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个访人员由门卫
6、受访单位,同意后登记进入;群访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大楼,由保安人员通知两办,两办通知区信访局进行接访。4.办公大楼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5.办公大楼的消防安全和各种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各种设备由专业检修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确保大楼内各种设备安全有效运行。6.对进出办公大楼的各种物品实行严格检查制度。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入大楼内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带入办公大楼;严禁在办公楼内和办公区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7.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办公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了解大楼安
7、全通道,消防器材及火警按钮等具体位置和基本性能。一旦发生险情能迅速报警、扑救、控制。要自觉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对办公区内重要部位实行治安、消防24小时动态监控,并进行实时录像。同时加强保安人员日夜巡逻、检查和询问,确保办公大楼各机关正常工作秩序。10.入驻办公大楼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防火、防盗、防洪、防爆、防重特大疫情、防食物中毒等“六防”工作进行检查。要按照机要、财政、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财产、物品和文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消防安全制度
8、(1)入驻综合办公大楼的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消防法,增强防火意识,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2)不准在办公区私拉乱接电线,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办公区。如施工需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立相应警示标志,定人、定点、定措施,严格管理。(4)不准在综合办公大楼内的走廊、楼梯、消防电梯等公共部位堆放物品,确保道路畅通。(5)临时动用明火(含焊接、切割),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在楼内焚烧文件、纸张等。(6)会议室、文印室、仓库等重点场所,禁止烟火,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管
9、理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7)各部门要提高防火意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8)入驻各部门必须建立消防组织,指定1-2名义务消防员,负责本单位内部消防工作;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消防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及消防演习,不断提高消防技能。2.消防、安保设施的使用管理(1)烟感报警器、自动喷淋头属敏感装置,不得烟熏、火烤、碰撞。(2)送风口、排烟口和防火卷帘门,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随意操作。(3)手动报警按钮为火灾确认报警装置,非紧急状态不得打碎玻璃。(4)楼道及楼梯口的木质防火门起防烟阻燃作用,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5)楼道、
10、车库配置的灭火器平时不得擅自移位、开封使用。(6)不得随意操作消防用水管网的各类阀件;平时不得使用消防水,以保持管网压力。(7)不得触摸监控摄像机、防盗报警器,以保证监控效果。(8)应急灯须保持正常状态,不得挪作它用。七、用电制冷取暖及设备管理规定1.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办公室乱拉乱接电源线,以防负荷超载,发生安全问题。2.办公楼高低压变电站、机械设备主控室、空调风机操作室、安全及消防监控室等专门设备室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设备室;不准随意触摸、按动安全消防报警开关和按钮,否则会引起设备联动,出现喷淋等现象。3.所有楼层配电间统一由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11、,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配电间办公和休息,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以防电力设备线路损坏,引起电线短路,造成火灾、设备损坏和其他灾害事故。4.各单位应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下班时要自觉将所在办公室电力开关、中央空调和电脑开关关闭。如发现中央空调设备损坏,应及时通知大楼管理服务中心派人维修。5.要文明礼貌、有秩序地乘用电梯,严禁在电梯内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及超长、超重物品带入电梯;乘坐电梯时要按同方向召唤按钮,不得同时按上下两个按钮。6.各办公大楼设置的净化生态健康开水器,从早上7点至晚上下班前不间断供应开水。各单位取水时要自觉排队,避免拥挤;要自觉爱护开水设备,
12、不得擅自关闭进水阀,防止干烧损坏设备。发现开水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与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八、监控室管理规定1.监控室是重要安全保密场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外泄任何监控信息。2.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入内参观或索取监控资料;对确需进入的非本室工作人员,须办理登记报批手续。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间断切换镜头,全方位监控;发现异常情况,要跟踪监控并及时报告大楼管理服务中心。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监控设备,不得拆卸、改装仪器设备。5.监控室内禁止吸烟、看书报、听广播音乐、下棋、打牌等,禁止用监控设备玩游戏。6.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履
13、行交接班手续。九、用房管理规定1.综合办公大楼所有办公用房由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2.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各单位应服从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的安排意见。3.各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房间结构。如因工作需要改变房间结构,须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并由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施工人员具体实施。4.县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局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县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调动不再占用办公用房,由xxx负责检查验收并统一收回。5除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人员外,综合办公大楼一律不准人员留宿。十、办公大楼环境管理规定1.机关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都应自觉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
14、屑、果壳和杂物,不乱倒污水,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内均不准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设标志牌和导向牌等,须保持走道和公共部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3.为营造喜庆、宣传等氛围,凡需在办公区挂横幅、插彩旗、放气球等环境布置的单位,须事先与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布置,并须符合与办公区建筑格局相协调的要求,力求整洁、有序、美观、大方,还应做到经常检查,确保整齐、完好。4.根据工作需要,在办公区内开展咨询、举办各类展览等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先与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经许可后定点、定时、有序进行,并需有专人负责管理。5.布展、布置结束后
15、,有关单位应立即做好清理工作,保证环境整洁。6.废旧资料须在指定的碎纸点处理,严禁在办公楼内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十一、卫生管理规定1.区域和责任划分:(1)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公用会议室谁使用谁打扫)、机要室、档案室、库房等室内卫生由各单位负责保洁,垃圾袋装后放于指定卫生间指定位置。(2)公共区域内的不锈钢护栏、不锈钢烟灰盅、窗户、开水间、杂物间、卫生间、洗手间、电梯、大厅、门厅等由专职保洁人员负责保洁。2.卫生标准:(1)地面的保洁必须用挤水后的干净拖把擦拭,做到地面光亮、洁净,无烟头、无纸屑、无污渍、无痰迹等。(2)墙角、天花板无积尘、蜘蛛网。(3)楼梯、通道 、平台等公共地方无杂物堆放
16、。(4)各办公室门及门框平时要用干抹布进行保洁,严禁湿布擦抹和乱写乱贴。(5)卫生间、垃圾间要保证无异味、无蚊蝇、无蜘蛛网和卫生死角。(6)公共垃圾做到日产日清。(7)电梯内外、护栏、烟灰盅做到洁净、光亮、无污渍、无手印;窗户玻璃洁净透明。(8)开水间地面无积水,墙面干净。3.检查评比:(1)各单位分管办公室副职为卫生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规定区域内保洁和卫生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卫生由区xxx安排专职保洁人员保洁和管理。(2)每周由区xxx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单位分管区域内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卫生保洁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卫生保洁差的单位限期整改,连续三次位居后三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7、,并在xxx网站上曝光。十二、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1.区综合办公大楼大会议室的管理服务,由区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负责。2.各部门使用会议室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xxx大楼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登记,由大楼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安排。3.各部门使用会议室时,均需填写统一印制的“会议室使用申请表”,会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签字,以确保会议室各种设施的安全完好。4.各使用单位要自觉爱护会议室各种设施设备,不准在室内墙壁及桌椅、器具上乱写乱画。损坏物品者将由使用单位等价赔偿。5.除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外,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动会议室设备。不准将会议室配置的音响、桌椅
18、等专用物品带出室外。6.会议室实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适当收费。具体视会议规格、性质、要求而定。7.所有公共会议室均为“无烟室”,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8.非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出入会议室。上级视察、来宾参观时需报告有关领导,由大楼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陪同参观。 公务车改革后,各单位的富余司机,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安置,如确实无法安置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其安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1、本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具备条件的,可鼓励其报考公务员;单位无编制,或其本人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定向培训安排新的工作岗位。2、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如有新的岗位,应优先安排。3、鼓励本单位富余司机
19、自谋职业,办理退职自谋职业的富余司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4、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公务车改革办公室审批备案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原待遇不变。5、安置富余司机的相关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到期(包括已过期没续签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2)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3)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司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发。每月的工资标准按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2222元的按2222元(市直XX
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4)单位必须为司机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失业登记、停保和失业待遇领取等手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5)约束措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加发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逾期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单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加发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6)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21、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
2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
23、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五) 商场、集贸市场
24、、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25、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
26、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
27、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
28、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29、。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30、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
31、、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
3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
33、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
34、标准。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
35、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6、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
37、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
38、生设施的;(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
39、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