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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标准1.1 一般规定1.1.1 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型及以上剧(影)院和广播电视业务等媒体建筑。1.1.2 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满足媒体业务信息化应用和媒体建筑信息化管理的需要。2 应具备媒体建筑业务设施的基础保障条件。1.1.3 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媒体建筑对通信网络、电视制播等应用要求。2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将建筑物内的剧场、演播室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或节目制播机房。3 在演播室、剧场、直播室、录音室、配音室宜设无线屏蔽系统,
2、系统应屏蔽所有频段的移动通信信号,或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4 在剧场、演播室等开展大型活动的地方宜预留拾音器传输接口,满足区域广播的需求。5 扩声系统的供电应采用独立的电源回路。6 演播室、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7 根据媒体建筑的特点和业务需求,以实现票务管理系统的业务为平台,集成智能卡管理、媒体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办公管理等系统和数字化网站系统等应用系统。8 在剧场或演播室出入口、贵宾出入口以及化妆室等处配置自动寄存系统,自动对柜门进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具有语音提示功能。9 应配置人流统计分析系统,系统
3、的功能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规定。10 售检票系统应配置观众查询和售票终端,为观众提供票座等级和销售的情况,并能动态地显示剧场内座位的详细信息;系统具有提供按票价区、分区和指定座位查询座位信息功能;系统应运行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的售票信息交换和能提供异地售票功能。11 门户网站系统通过互联网建立对外发布各种信息,并可进行交流沟通;系统留有与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的数据接口,方便访问其它的系统。1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控制要求。13 照明控制系统应对公共区域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台、观众席、会议室照明进行控制,应具有多种场
4、景控制方式,包括就地控制、遥控、中央管理室的集中控制,根据光线的变化、现场模式需求及客流情况的自动控制等控制方式。14 各弱电系统和工艺视、音频系统应统一规划,应根据系统的设备所处的电磁环境做好电磁兼容性保护。1.1.4 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D配置。1.2 剧(影)院1.2.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标准的有关规定1.2.2 通信网络系统应满足进行大型电视信号转播的需要,并预留电视信号接口。系统能将剧场节目和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于电视前端室。1.2.3 综合布线系统应在舞台、舞台监督、声控室、灯控室、放映室、资料室、技术用房
5、、化妆间、票务室和售票处等处配置信息端口。1.2.4 有线电视系统应在舞台、舞台监督、放映室、化妆室、录音棚、技术用房和休息厅等处配置电视终端。1.2.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剧场内、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处配置摄像机。1.2.6 剧场、电影院、演播室的建声设计与电声设计应互为密切配合。1.2.7 舞台监督通信指挥系统,宜具有群呼、点呼、声、光等通信的功能,在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和贵宾室等位置宜配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机。1.2.8 舞台监视系统应作为独立的视频监视系统,能分别观察前后台演职员和剧场内的实况。系统的摄像机应设
6、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在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和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宜配置监视器。1.2.9 信息显示系统应实现演出信息发布、信息提示、广告发布等功能,信息显示系统的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和售票处。1.3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1.3.1 通信接入网系统除公用通信网接入的光缆、铜缆外,还包括预留至电视发射塔信号传输的光缆通道及至音像资料馆和广电局信息传输的光缆通道。1.3.2 信息网络系统在演播室、演员/导演休息厅、舞台监督、候播区、大开间办公区域、高级贵宾室、大会议室、阅览室和休息区域等处,宜采取无线局域网络的方式。1.3.
7、3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相对集中的区域,宜采用区域布线的方式。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灯光控制室、立柜机房、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微波机房等技术用房处配置信息端口。1.3.4 有线电视系统应提供多种电视信号节目源。1.3.5 有线电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候播区等技术用房处配置电视终端。1.3.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演播室、开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机房、导控室、主控机房、传输机房和候播区等处配置摄像机。1.3.7 在大厅出入口处、导控室、演播室、传输机房、制作机
8、房、新闻播出机房、主控机房、分控机房、通信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节目库等处,宜配置与智能卡系统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1.3.8 会议系统宜集中管理,通过内部网络对会议设备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管理。1.3.9 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信息提示通知、形象宣传、客流疏导和广告发布等业务信息发布和内部交通导航的功能,系统信息显示终端宜配置在入口大堂、底层电梯厅、电梯转换层、候播区和参观通道。1.3.10 电视播控中心宜由频道播出机房(硬盘上载机房)、信号传送接收机房和总控机房等组成。1.3.11 工作业务系统应以电视新闻系统为主导,管理记者的外出采访、上载编辑、配音(字幕、特技)、串编、审稿、新闻播出等
9、制作过程。1.3.12 演播室内部通话系统应以导演为核心,与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相连,形成内部区域通话系统,确保导演与摄像人员之间为常通状态。1.3.13 内部监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置监视器,用于对节目输出、播出返送和播出数据与系统内各信号源进行监视,系统应具有主监、预监和技术、音控及灯光监看功能。1.3.14 内部监听系统应在导控室、音控室内分别设监听音箱,用于监听节目主输出信号。在导控室、音控室和立柜室配置视音频测量装置,用于监听音、视频信号状态。1.3.15 时钟系统宜以母钟为基准信号,并在导控室、音控室、灯光控制室、演播区、立柜机房等处配置数字显示子钟,系统时钟显示器可显示标准时间、正计时、倒计时,并可由人工设定。1.3.16 广播直播室应具有对建筑声学、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及对噪场抑制的控制功能,应以数字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音频工作站应用的网络布线作为多媒体广播,还应留有电视摄像和监视器接口位置。1.3.17 应配置独立的广播电视工艺缆线竖井,按功能分别预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艺线槽,制作和播控等技术用房内缆线宜采用地板下走线方式。1.3.18 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系统安全可靠,工艺系统宜采用单独接地方式,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所配置设备使用的技术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