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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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目 录摘要(2)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3)(一)概念( 3)(二)特征(3)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3)2生产、经营的收益(3)3知识产权的收益(4)(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婚前财产(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4)(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1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4)2 约定不明确(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5)五结语(5)参考文献 (6)论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摘要 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

2、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 分割 解决方案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3、一 )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二)特征: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

4、泛性与复杂性;(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收益经营。在这里强调的“收益”,至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

5、本金”的归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情况确定。3知识产权的收益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此外,诸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等,也应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且夫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2婚姻关系存

6、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1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若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 约定不明确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

7、象不明确。就是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确。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3)公平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四、夫妻财产

8、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对于日新月异的财产关系,不能完整的起到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进行具体分析。(一)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问题。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约定制的内容、形式等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把约定协议让交易的第三人明知,导致善意第三人受到恶意串通的财产约定的欺诈。(二)对于财产分割时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问题。在我国目前存在大量没有产权,但可以私下交易的房屋。司法解释(二)对此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分割。对于这些房应区别对待,分别处理:1、对于单位、机关、企业等内部合法的手续不健全的房屋,由于这类产权归单位统管,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房屋状况、单位是否同意

9、变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处理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一次处理到位,避免当事人的二次纠纷。2、小产权房的问题。这类房屋的手续不全,可由双方“折价补偿”“竞价补偿对方”等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确定风险、收益由居住使用者承担,一次性处理到位。3、对于临时建筑,也应确定使用、管理人,处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竞价(折价)补偿对方。五结语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同时,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参考资料:1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2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M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李霞主编M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版。4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C沈张茂 人民法院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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