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减刑与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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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减刑与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内容摘要【摘要】减刑与假释是我国“宽严相济”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完善的减刑、假释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进其改过自新,达到预防犯罪并逐步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本文将先从概念与意义入手,后分析我国针对减刑假释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提出个人看法与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服刑人员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监狱部门的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刑罚目的及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我国减刑与假释制度迫切需要在法理研讨、立法及司法等各环节加以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得到完善,与我国司法实践相适

2、应。【关键词】减刑假释 制度 公开评议 效率 监督作为刑罚变更的制度,减刑、假释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包括减少犯罪分子服刑的期限和改变犯罪分子的刑种。我国所称的假释是一种完全假释,一旦犯罪分子获得了假释资格就意味着该犯罪分子被提前释放,只要被假释者不违反相关规定,其剩余的刑期便不再执行。减刑与假释在适用条件、对象以及结果上存在区别。减刑、假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罪犯权利;减刑、假释是一项行刑权而非审判权;减刑、假释裁决权应为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减刑、假释的功能也是从犯罪分子、矫正机构以及社会这三个角度加以体现的。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以及刑法经济是减刑、假释制度的

3、理论基础。减刑、假释制度经历了 1979 年之前的初创期、1979 年至 1997 年的定型期之后,在随着 1997 年新刑法的颁布,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取得了较为成熟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大量关于减刑、假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减刑、假释程序的顺利开展。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不足是没有设置减刑、假释审判庭、缺少减刑撤销制度、法院审理案件流于形式、人格调查制度缺失、被害人对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参与以及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程序监督不利。对此,需要从减刑、假释程序本身和配套机构建设两方面出发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进行完善。一、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存问题(一)减刑制度的现存问题1. 现行评价标准存在不实

4、我国刑法第 78 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和生产改造,且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减刑”的比例非常低,每年绝大多数罪犯获得减刑的理由都是“可以减刑”,这就为操作中的随意性带来了较大空间。2. 减刑程序与实践方式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第 79 条,刑事诉讼法第 221 条规定,减刑应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狱部门报送的关于罪犯减刑的书面材料送到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属于被动审查,极少到罪犯服刑监狱实际了解待减刑罪犯的具体改造状况。这种司法程序存在明

5、显不足。第一,监狱提请报送的书面材料是法院所做裁判的主要依据,显然无法结合罪犯在监狱的实际学习及改造现实表现,从而影响对罪犯认罪、悔罪的判断,缺乏罪犯危险性的认识;第二,监狱和法院之间的过程脱节,直接制约了减刑的顺利贯彻落实,制约了罪犯的人权保障及改造质量;第三,各地方法院在内部也存在一些自身制定的限制性规定。3. 监督制约脱节与失位 在我国监管制度中,针对减刑政策没有设置相应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制度,使得一些服刑罪犯在减刑即成事实后便公然抗拒改造,若对这种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不加以处罚,将不足以保障减刑制度的有效执行。但若想对其进行处罚,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致使监狱改造部门处于尴尬境地。实践

6、已经证明,罪犯出狱之初一年内,重新犯罪率较高,减刑对罪犯改造的促进并不能延伸到罪犯释放之后,使得靠减刑提前释放的罪犯在出狱后,出于种种原因,极易再度走上犯罪的歧途。当前,监狱中服刑人员未达到原判刑期而提前释放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减刑释放;减刑释放后是合法公民,而假释释放后只是服刑的一种处遇,其角色仍是服刑人员,假释仍是剥夺自由的一种刑罚形式,在监狱中的押犯获得减刑要比获得假释容易得多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对于罪犯的改造对于抑制重新犯罪并无益处,或者说不利于罪犯的自我改造,导致了许多更恶性的重新犯罪“监狱的功能除了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功能外,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改造质量是衡量一个监狱效能的最重要指标

7、,也是衡量一个服刑人员的根本性指标,获得减刑奖励但又重新犯罪,那只能说明评价其改造成绩的依据或评价方法出了问题,这是司法理论研究应该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建立起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累进处遇奖励体系,更好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使改造人成为监狱工作的核心,成为罪犯服刑改造的追求目标4. 比例范围脱离实际 在监狱改造实践过程中,多为人为地规定减刑比例,以笔者所在的浙江某监狱监区为例,监区在押200余名犯人,按照比例,每年减刑名额只有80余名,致使多数监狱因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数多于上级下达的减刑指标数,而造成部分达到受政策奖励的罪犯无法得到奖励。这严重违背了立法宗旨和刑罚制度的本意。由于

8、罪犯减刑人数是按监区、分监区等部门单位人数进行分配的,而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不是按单位与比例均匀分布,例如劳动改造监区与特殊监区的减刑比例就极难统一标准,并容易诱发“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二)假释制度的现存问题1. 审理规定欠妥与监督考察不力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案件的审理、裁定权由中级以上民法法院行使。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证明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运用假释手段。因为假释本身是依据罪犯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而这些悔改表现情况只有执行机关才能真正的了解与掌握。中级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仅通过执行机关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及一次讯问,做出的主管判断极易缺乏客观真实了解,导致假释的批准与驳回不够准确。同时

9、,对于假释的监督考察,如何配备各自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考察监督措施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2. 思想观念束缚与救济途径缺失受对罪犯再犯罪的担忧,整个社会对假释的态度是慎重的,不能容忍假释制度在个别情况下的失败。刑法与监狱法对假释程序的现行规定,也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假释过程的知情权等参与权利,同时我国假释制度所实行的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罪犯的权利难以得到公正的保障。刑诉法中,规定了检察院对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书面提出纠正意见,进行再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对不服假释裁定的申诉权利。二、减刑、假释制度的建议与完善(一)减刑制度的建议与完善1. 罪犯考核制度的改进改进现有罪犯考核制

10、度,现有数据式考核是反映罪犯改造表现得唯一标准,通过对改造表现的数据折算,反映罪犯的改造效果,在实践中显得狭窄。新改进的考核制度,作为犯罪认罪、悔罪的主要评定体系,应丰富、完善现有实行的“双轨制”考核方式,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并举,在量化的基础上,综合评定的权力在监区、监狱得到两个层次的保留,从而将思想改造、生产改造、日常行为养成等方面得以进行综合考量,形成一套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罪犯考核制度。2. 适度放宽减刑条件在全面提高犯罪考核准确性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情况完善减刑实施细则,确立犯罪计分考核在审核中的作用。使罪犯计分考核的结果成为法院裁定减刑的重要性、有法律效力的依据,牢固地将罪犯计分考核制度与

11、罪犯减刑联系起来,不断完善减刑条件规定。要从法律上改变可以减刑条件过于笼统的做法,细化并适度放宽可以减刑标准,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若在立法上放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条件,将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且大大降低司法执行成本。3. 落实减刑考察制度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增设针对减刑的撤销或变更程序。对减刑运作的监督约束不仅要立足于减刑裁定的本身是否客观公正,更应着眼于减刑裁定后,罪犯是否已悔改,监狱通过采取减刑措施能否收到预期的行刑效果。由于减刑机制没有给获得减刑的罪犯规定一个考核期,缺乏对罪犯减刑后的实际表现进行有效监督的办法,给监狱适用减刑制度埋下了潜在隐患。监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对罪犯进行减

12、刑后,设置间隔期。4. 改进比例考核制度取消人为分配考核比例的做法,抛弃“计划经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做人为规定,监狱根据对押犯按一定比例分配减刑名额,原意是控制减刑的随意适用,但在实际中很难体现原意。按照事先预定的比例对罪犯进行考核,显然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应该取消按照比例考核,而根据每个罪犯实际单独考核。(二)假释制度的建议与完善1. 公示、公开假释程序目前,大部分监狱对罪犯的假释工作规范性不强。建立全程公开透明的办理制度。第一,坚持在审批办理中,接受罪犯、罪犯亲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保证监督反馈途径,认为监狱办理假释过程存在不当的,可有效提出申辩,各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可负责核实,

13、并进行及时答复。这样,将办理假释的执法工作置于广泛而有效的监督下,既防止和解决了执法过程可能存在的豁然性,也有效避免个别干警可能发生的寻租行为。同时,也让服刑人员及亲属直接看到了监狱的严格公正执法全过程,有效将部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对假释案件进行全程公示、公开,并建立有效反馈交流机制,将不仅有利于消除执法误解,增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还有利于保障相关部门公正执法,有效排除各种干忧,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体现其优越性。2. 有效提高假释办理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监狱法第 30 条中,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监狱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

14、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在假释办理实践中,案件办理经常存在超期现象。假释案件办理的及时性是程序合法的重要组成,也是发挥“宽严相济”刑罚机制的一个表现,是保障人权和公正执法的基本表现。迟到的正义即非义。对犯罪的惩罚,刑罚办理过程在合法的基础上,越是及时与迅速,就越是彰显法律的公正,假释的办理也是如此。服刑人员在申请假释后,其思想高度关注监狱及人民法院的案件办理过程和裁定的结果。如总是超过法定期限,首先会给罪犯本人情绪带来波动;其次,往往会影响到其他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再次,会给监狱的日常监管增添不稳定因素;并将最终不利于维护国家司法实践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三、完善现有监督制度(一)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减刑、

15、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事关刑罚的执行效果和对罪犯的改造质量。运用得好,对促进司法公正、节省司法资源、维护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鼓励其他犯人积极改造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但如果运用不当,会大大消减这两项制度的严肃性,引起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从一些个案看,该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1) 花钱“购买”减刑、假释,严重影响和扭曲了司法监管形象;(2) 打通关系,先由本地监所部门出面,将在外地被判刑和执行刑罚的犯人押送回本地,再由本地监所部门“操作”,或减刑,或假释;(3) 监狱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在减刑、假释的材料报送、人员推荐和名单宣布上弄虚作假;(4) 减刑、假释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

16、等程序,使暗箱操作和“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成为可能。因此,监督制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二)完善监督制度的建议1. 建立统一的法律执行标准在充分尊重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将有关减刑、假释的执行过程标准化,统一执行尺度。目前,司法实践方面的相关法律在颁布与修订在时间上跨度大,规定尺度不一。同时,所规定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律制度不但涉及国家层面的几部根本法律,也涉及公安部、司法部等职能部门的法律。不仅造成司法体系在逻辑上的混乱,也造成在执行上存在冲突,增加执行过程中的矛盾,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增加了案件审理成本。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在坚持价值、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基础上。及时协

17、调,跟进立法,以便于监督制度不落后于现实。2. 坚持将公开办案这一基本方式落实于全过程要在立法基础上保证将监督和公开制度贯穿于减刑、假释案件全过程第一,应探讨解决、改变目前各地法院对监狱所送审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走过场现象。并将成批审理、不开庭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逐渐转变为个案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第二,应有效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审理环节实行公示,以增加裁断的公信力,并有效防止腐败滋生。包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所部门检察制约不力,新闻媒体对这一领域难以有效监督的局面。总之,完善的减刑、假释制度将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进其改过自新,达到预防犯罪并逐步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

18、意义,也是当前完成“首要标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及时调整我国现阶段减刑、假释制度中往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进行科学的研究和理性分析,完善与重构制度措施,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参考文献1 国务院法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 国务院法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M. 北京:新华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 黎国智,马宝善 . 犯罪行为控制论 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 郭建安 .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考察 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毕

19、业论文写作方法与技巧一、毕业论文写作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

20、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二、毕业论文写作要求(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 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

21、、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

22、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 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

23、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 讨论: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论文写作方面可以咨询期刊编辑扣扣993383282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论文的结语应写出

24、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九)论文致谢: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 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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