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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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工程监理

2、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3、按照规定

3、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5、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中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

4、等级承接监理业务。三、资质申请材料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一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合同

5、、监理规划和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用复印件,但对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8、监理工程业绩是指已竣工工程,并应出具由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专业工程是指规定的工程类别表中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9、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实现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申报。近期可暂实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

6、式进行申报。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有关情况、监理工程业绩要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四、资质审批10、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审核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乙、丙级资质审批,

7、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1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开展的资质年检后进行。建设部一般于每年的4月15日至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的申请。12、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中丙级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3、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资质,其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的年检工作完成后通过“

8、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五、资质年检14、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并应在下年一季度进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承办。15、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后,资质审批部

9、门应当在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1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17、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当年6月31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送建设部:(1) 年检总结;(2) 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要单列;(3) 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4) 其他需报送

10、的材料。六、资质证书18、每个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取得一本资质证书正本、2本副本;如有需要,副本可配发4本。19、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须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有效。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21、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1、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22、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1) 遗失情况说明;(2) 申请补办报告;(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12、。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要求规定。七、对现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23、在新规定颁发前已定级的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暂维持其原有资质等级,设两年(即2002年、2003年)过渡期,凡到2004年资质年检时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这两年过渡期间的资质年检,除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可暂缓考核外,其他条件均按规定执行。24、原定临时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后,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正式核定其资质等级。25、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工作完

13、成后,将对工程监理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在换发资质证书时,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原核定的工程类别与新的工程类别划分不同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工程类别进行重新核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负责换发;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发;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由中央管理企业报建设部换发。26、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新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应当在2002年一季度年检中完成交接工作。八、关于2002年申办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安排凡1999年6月30日前成立,2000年度、2001年度的资质年检均合格的乙级或临时级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及条件的,可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关于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建设部于200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请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68393790。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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