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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2004-07-19 已经阅读1245次 来源: 文号:新建法20045号新建法20045号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治区建设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新建法20023号)作如下修改:一、取消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将原第四条删除。二、取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规定,将原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施工需要,依法通过施工图审查;三、增加一条列为第七条:发证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发放
2、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现予以重新发布,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新建法20023号)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上述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限额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施工许可审查。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以中标价确定施工许可申请;非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以立项批准的工程造价确定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可依照工程开工先后,分别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应
4、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二)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取得施工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施工需要,依法通过施工图审查;(四)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招标发包的工程,需提交招标备案登记手续;直接发包的工程,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且经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依法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按规定委托了建设监理单位。招
5、标监理的工程,需交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其他工程不得少于30%。建设单位需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发证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 发证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第八条
6、发证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者翻印。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发证机关向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一份,封面为蓝色;根据需要发证机关可以向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颁发副本一份或者多份,副本封面为白色。施工现场应当置放施工许可证正本。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统一按18位编号,1至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编码,该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编码前6位相同;7至14位为申领施工许可证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发放施工许可证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
7、程(含人防工程)专业分类代码为01,专业工程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分类代码分别为:冶金有色(02)、煤炭工业(03)、石油工业(04)、化学工业(05)、电力工业(06)、建材工业(07)、森林工业(08)、轻纺工业(09)、水利工程(10)、铁路工程(11)、公路工程(12)、港口工程(13)、航空航天工程(1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子设备工程(15),市政工程分类代码分别为:热力及燃气工程(16)、给水排水工程(17)、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18)、园林工程(19),其他建筑工程分类代码为20。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新建法200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