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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凡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1.1 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1、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消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缩减使用年限及造成其它不能补救的缺陷者;(2)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3)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者;(4)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3000元及以上者。2、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3、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
2、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1.2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应按因质量事故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向队、班长报告,队、班长应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对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局工程管理部一份。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长应在当日向项目经理部报告。项目经理部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局工程管理部。3、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向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局工程
3、管理部报告。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部门,并抄报总局。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处主管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在发生事故后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分析会后五日内,由项目经理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连同“国建3表”一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领导部门。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除给于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
4、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对破坏性事故要追查破案,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要报司法部门依法惩处。1.4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程序如下:1、普通事故及重大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局工程管理部审核。2、凡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的项目由项目经理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项目经理部按核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3、重大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局工程管理部会同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的总发包单位共同审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完成。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应作为技术档案由项目经理部保存,列入工程移交资料。1.5 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处理:设备制造质量缺陷除必须返工处理者外,应根据现场条件尽可能在现场处理。现场返修处理时应将返修项目、缺陷情况、处理措施、实耗人工材料费用和其它费用做出记录,上送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