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267A(一总则、二现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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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一)(二)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一)(二)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第二篇 施工现场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脚手架 第三节 梯子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一节 安装 第二节 运行管理第四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卫生标准 第二节

2、 尘毒噪声测定 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第五章 季节施工第六章 防火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基建工地主要防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部 水利部 关于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的通知能源安环19881号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试行)(SD26788),经审定现正式颁发,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本规程是建国以来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第一部安全法规,对促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将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向水利电力出版社集体订购,发至班组,并组织有关领导和职工进行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此规程适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事业单位、设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和集体企业。有关科研、大专院校也必须熟悉

3、规程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反映。 1988年 5月 4日前 言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上广大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以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为依据,参照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并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教训编写制定。 本规程共十七篇九十八章五千三百余条,计五十余万字。第一篇是总则;第二篇至第十一篇为土建施工安全技术及土建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二篇至第十六篇为机电施工安全技术及机电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七篇为常见有毒有害物品。本规

4、程是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安全规程。规程切合水利水电建设实际情况,是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的依据。原水电部副部长、总工程师李鹗鼎同志任本规程技术顾问,在规程审定过程中,提出了重要补充和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规程编写组1988年5月 第一篇 总 则 第0. 0. 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0. 0. 2条 本规程以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为依据,参照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多年来生产实践,并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进行编制。

5、第0. 0. 3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施工、勘测设计、水工厂、中外合资、承发包等单位及其下属的集体单位、其他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0. 0. 4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指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0. 0. 5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有专业技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队、车间班组一级亦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作到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0.

6、 0. 6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第0. 0. 7条 新进厂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第00. 8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坚持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0. 0. 9条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0. 0. 10条 新

7、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三同时”。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0. 0. 11条 根据本规程,结合现场实际,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编制实施办法,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0. 0. 12条 在编制项目工程(包括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在设计审查或技术交底时,应有安全工作人员参加。 第0. 0. 13条 施工人员应听从安全人员提出的意见,施工单位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若施工中不遵守安全规程,安全人员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停工,

8、待隐患处理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0. 0. 14条 本规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不一致时,应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第二篇 施工现场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 1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102条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103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菜10. 4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105条 交通频繁

9、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10. 6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10. 7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10. 8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109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1010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

10、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10. 11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1012条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10. 13条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10. 14条 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10. 15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

11、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 16条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2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三篇“施工供电”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

12、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9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

13、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10. 17条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10. 18条 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

14、挥,以免发生事故。 2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4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5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高处作业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2. 1. 1条 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和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O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

15、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

16、作业。 第212条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13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m高的护身栏杆。 第214条 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215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216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217条 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

17、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O.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218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9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2110条 在3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第二节 脚手架 第221条 本节内容是对脚手架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其余有关规定见“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22条 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 Pa 脚手架搭成

18、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223条 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第224条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225条 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 第226条 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smm,长度以46.5mn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 # 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

19、、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227条 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杆应采用削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228条 竹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

20、要求: l.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2竹编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3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为2.23m,宽度以4Ocm为宜。 第229条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2210条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第三节 梯

21、 子 第231条 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第232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233条 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 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

22、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 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上部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234条 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3、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O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第235 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第三章 机电设备第一节 安装 第311条 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

24、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 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313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14条 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315条 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316条 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317

25、条 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318条 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319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31. 10条 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 31. 11条 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

26、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志。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3112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 113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3114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氛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3115条 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4.

27、 39条 食堂的位置要适当,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第43. 10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地面和墙壁应有冲洗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并有坡面,易于冲洗清扫。 第4. 311条 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采用密闭,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等措施。 第4. 312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应严格管理。 第4313条 电镀作业,应有防止铬酸雾危害的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的装置。 第 4. 314条 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挖工程凿岩工作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加强通风、喷雾、洒水和冲洗

28、岩帮等综合防尘措施,使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明挖工程凿岩工作亦应采用湿式作业、冬季施工湿式作业有困难时可采用干式捕尘,但粉尘浓度必须达到国家的标准。 第4315条 水泥搬运及混凝土浇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水泥运输、装卸应积极推广散装运输、密闭装卸运送的方法以减少粉尘的污染,减轻劳动强度。 2混凝土拌和系统,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封。 3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施工,水泥粉尘浓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4. 3. 16条 从事环氧树脂粘结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地点应保持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戴防毒口罩和手套。 2配制酸处理液时,应把酸缓慢倒入水里,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酸

29、内。 3使用电炉和喷灯加热时,与化学药品柜及工作台应保持一定距离。工作地点应备有砂箱、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4各种有毒化学药品必须设专人,专柜分类保管,严格执行保管与使用制度。保管和使用人员必须掌握药品的性能。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动用。 第4317条 沥青作业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熬制沥青地点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上林),并按规定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患有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有严重过敏的工人,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3对从事沥青作业人员,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4不得用锡焊的容器装运沥青,盛装量不得超过容器量的四分之三。第五章

30、季节施工 (I)冬季施工 第50. 1条 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昼夜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均为冬季施工,在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时,应同时编制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2车间气温低于 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放的门户应有防寒设施。露天作业区应设暖棚。 3施工道路、铁路、码头、港口等,应加强维护,采取防滑措施。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4各种机电设备、仪表、应存放在专用的保温库房,温度应在5以上。 5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6各种运转机械的润滑,必须用符合防冻要求的润滑油。 7

31、各种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必须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8采用煤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外,并应注意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墙、烟道应通畅,防止突爆事故。 9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保险壶、胶管、减压阀,以防冻结。如冻结严禁火烤,应用温水溶化。 第50. 2条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末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生浇水时必须切断电源。 3进行电热法施工,必须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戴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

32、围均应设立有警戒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要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必须经过设计应尽量采用不易或难燃烧材料搭设。绑扎要牢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并必须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和备有相适应的消防措施。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 第 50. 3条 严寒地区春季解冻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建筑物基础、脚手架、土石方边坡等危险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春溶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要预防冰排堵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夏季施工 第 50. 4条 夏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防雨、排水、防止地基沉陷,边坡坍塌、安全供电以及防暑

33、降温等工作。 2沿海地带要及早制定防御台风侵袭的可靠措施。 3雷雨前后,对避雷装置、电气设备、机床要进行检查,手持电。 ()安全渡汛 第50. 5条 工程渡汛: 1汛期来临前,根据水文气象情报,结合实际条件,围堰、大坝、厂房及其它水工建筑物均应做好防洪渡汛安全准备(包括:防洪抢险人员、物资、通讯指挥等)。防洪渡汛期间,防洪抢险人员和物资均不准调作他用。 2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巡逻检查,及时通告水文情报和洪峰情报。 3汛期间,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施工。 4未竣工工程及临时设施工程,应分别根据情况,进行抗洪加固,在汛期间应对其加强观察或实施紧急安全措施。 5工程渡汛期间应加强与

34、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听从上级防汛指挥,执行上级命令。 第50. 6条 机械设备渡汛: 汛期间,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撤离低洼、淹没地点。撤离、停机后,应进行维修保养,并对停机地点进行观察,防止洪水上涨淹没。 第50. 7条 船舶渡汛: 1汛时船舶,由于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航行困难,必须避洪停泊。 2避洪停泊应在能避风防浪、退水时不易搁浅和水下无危险、障碍物的地点。 3在避洪停泊中,除抛锚停泊外,还应加系防汛缆索,加强值班检查。夜间更应提高警惕,确保停泊安全。第六章 防 火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6111条 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并应开展定期和不

35、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61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613条 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 第614条 各类消防用工器具设备,均应妥善加以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并应定期检查试验,非经主管部门批准,消防汽车严禁供其它工作使用。 第615条 灭火时应正确使用各种性质不同的灭火剂。其适用范围见表2-9。 第622条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

36、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第623条 临时宿舍、食堂、商店等的修建,不论采用何种建筑结构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棚的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5m。 2每幢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且每25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小于1.2m,门必须向外开。 3用稻草、秫秸、竹子等易燃材料所建的临时宿舍内外最好抹泥或砂浆,接近火炉、烟囱的部位必须使用砖、石、土坯等非燃烧材料,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624条 焊、接、切割作业防火安全要求执行本规程第十二篇有关规定。 第625条 仓库防火安全执行本规程第十七篇有关规定。第626条 电气防火执行本规程第三篇有关规定。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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