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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分校: 锦州电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1121001256183 完成日期: 2013年6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卡学生姓名 年级11秋联系方式13841000007毕业论文题目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指导教师姓名王冬梅职称讲师联系方式2929015指导记录时间内 容第一次2013.6.7指导学生查阅资料,书写开题报告第二次2013.6.17指导学生论文初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第三次2013.7.2指导学生论文二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第四次接收学生上交的论文资料,书写论文评语毕业论文评语
2、毕业论文建议成绩指导教师: 年 月 日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开题报告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不断呈现低龄化和低学历趋势。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法律之后,必然发现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参照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分强调刑罚对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作用,一味注重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所具有的特殊性,片面盲目地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必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改造和有效预防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深入研究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追求刑罚惩罚功能的同时,
3、更为注重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作用,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与经济性,以在更大程度上更广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为了充分阐述观点,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述;(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现状与缺陷,分别在1、制刑;2、求刑;3、量刑;4、行刑等这四方面进行表述;(三)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与发展。为了更好的完成本论文,本人认真钻研了一些国内外的法律文宪与著作,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在网上搜集了一些资料,为写好本篇论文作了充分的准备。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论文提纲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未成年犯罪概率
4、不断上升,必然要求社会各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予以有效应对和有力遏制。在法律层面,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成长及青春期性格转变的特点的刑罚制度,才能更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不仅是我国在刑事立法、执法与司法中需要完善的重要问题,即使对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来讲亦是棘手问题。就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整体来讲,缺乏对未成年人青春期性格多变转形的身心发展特点的充分考虑,在制定和执行上往往参照成年人的标准,这样就必然不能更加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惩治和矫正,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缺陷。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与时俱进,严格领会新修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应用,密切联
5、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念、内涵、渊源和法制理念,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适当借鉴司法制度成熟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司法制度,从制刑、求刑、量刑和执刑四个方面,来改进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不断上升的概率。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述(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概念(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进步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现状与缺陷(一)制刑方面(二)求刑方面 (三)量刑方面(四)行刑方面三、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与发展(一)刑罚的完善(二)求刑的完善(三)量
6、刑的完善(四)行刑和非刑罚措施的完善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论文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述1(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念1(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进步发展1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现状与缺陷2(一)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在制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2(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求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3(三)未成年人刑罚制度量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4(四)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行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4三、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与发展5(一)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5(二)未成年人犯罪求刑的完善5(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完善6(四)未成年人行刑和非刑罚措施的完善6参考文献7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
7、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概率逐步上升,近年来多表现为吸毒和重大暴力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惩治和教育措施,是当今备受瞩目的重大社会问题。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作者分析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峻必然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遏制其不断恶化的趋势,但原本以成年人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使得在某些层面上并不必然适合未成年人,而是存在较大缺陷。要想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制定出更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关键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状;制定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为
8、了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适当刑罚而特别制定的。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于理清其存在的基础理论问题,不但要明确基本概念、掌握司法理念、了解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理解未成年刑罚制度设置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述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看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我国的未成年犯罪年龄相对比较集中(大部分集中在15至17周岁)并呈现低龄化趋势;罪名多数为侵财型、网络、情感纠纷、暴力伤害型犯罪;激情犯罪、偶
9、发性、随意性实施犯罪较多,犯罪动机相对“单一”;犯罪结构趋向于“团伙化、集体化”;犯罪方法往往简单、极端,智能型、高科技犯罪多以模仿、受教唆为主;再犯罪率相对较高。(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概念按照司法界观点,我国刑法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犯罪论是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刑罚论规定如何运用实施处罚措施惩戒犯罪行为。按照刑罚的运行过程,它主要包括制定刑罚(制刑)、提请刑罚、裁处刑罚、执行刑罚四个阶段性过程。从刑罚的运行角度来说,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的一系列的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定刑罚种类、诉讼程序、量刑标准、执行刑罚
10、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进步发展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转型期。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严峻形势,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怎样更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政府一直关注的问题。法学界和司法界也逐渐加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在指导思想、制度体系建设和专门机构设置都开始成熟不断趋于完善。1999年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对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特别保护和帮教措施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更是加强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审理
1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新增的“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的“第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特别程序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各项规定。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现状与缺陷与国外一些国家“双规制”的刑罚制度相比,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参照成年人刑罚制度基础上制定的,
12、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个性特征,予以区别优待而修改形成的,具有“单轨制”的特点。近年来,党和政府愈来愈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在修改和制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与成年人犯罪刑罚并行的“单轨制”司法体制和“公检法狱”的“四点一线式”司法流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特有的发展特点有很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充分肯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现状的同时,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定立法、提请转处、裁量处分和矫正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予以完善的缺陷。(一)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在制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1、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罚制刑方面的现状在立法方面,我
13、国未成年人法律并未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2011年修正)、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应以周岁的第二天算起。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1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种类为除死刑以外的其他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由此可见,在实体法上,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1)绝对不适用死刑原则;(2)法定从宽原则。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刑方面的缺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设置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区别的特殊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
15、殊刑事司法保护和权益保障,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方针和“教育引导、惩罚矫正为辅”原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深受传统苏联“惩罚和改造”犯罪刑罚理论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刑罚设置具有“多层次、分散化、政策先导性”的立法特点,没有形成相对统一完整、相互协调配合的制度体系。(2)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较高,与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趋势相悖。(3)在主刑的设置上,没有对不定期监禁刑作出限制适用。(4)在附加刑的设置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政治资格的惩罚,没有实际的操作价值,也不利于未成年矫正重返社会。(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
16、求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1、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求刑方面的现状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提请转处方面,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从办案机构和程序来说,分为三个步骤:(1)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和侦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羁押措施,满足逮捕条件的,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的,从严控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起诉至人
17、民法院;(3)人民法院受案后,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召集各方当事人出庭,通过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组织发表意见、出示和质证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庭活动,为最后定罪量刑作好工作。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后的刑诉法,这一修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法律的制定,是我国法治在立法上的极大进步。为正确适用新刑诉法,最高检对1998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出修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提请转处做出很多创新性的程序性规定,“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对其中的原则性条文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对于我国未成年人
18、犯罪刑罚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发挥积极作用。2013年2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按照检察机关业务分工,结合办案实务,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更加细致明确,是检察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提请转处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性文件。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法释201221号)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庭前准备、审判活动、刑罚执行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新刑诉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公安部规定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有专门司法机关和专门司法人员办理。2、未成年人刑罚求刑
19、方面的缺陷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重构。此后,“两高”、公安部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相继出台了细化规定,极大促进了未成年人刑罚的提请转处制度。但是,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是在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的基础上作出增删宽待而修改形成的,司法程序遵循“公检法司(监)”的“四点一线”模式,各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刑罚提请中的细节程序粗疏,非诉分流种类单一过时,具有一定的缺陷。在未成年人犯罪求刑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办案程序,“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长期以来各自制定细化规定,难免会存在矛盾或争议、出现“法律真空”等问题,而且容易使法律体
20、系产生脱节而不够紧密,浪费司法资源。(2)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办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人员的配置,增加机构设置,充分保障办案经费。(3)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的非诉分流结果单一、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实际效果不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非诉处分的结果单一,一般仅有决定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4)新刑诉法中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多为原则性规定,相对比较粗疏,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切实执行。(三)未成年人刑罚制度量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1、未成年人刑罚制度量刑方面的现状在未成年人刑罚的量刑上,在实体法上,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绝对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在程序法上,新刑诉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惩罚矫正为辅”的总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段,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前科劣迹等因素裁量对其适用刑罚。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轻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刑的比例在不断上升。2、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量刑方面的缺陷我国已步入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快车道,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司法建设更是符合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总趋势。国家倡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裁量上,对轻罪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并通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
22、嫌疑人刑事诉讼权利,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量刑方面也有了进步。但是,量刑方面一些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有益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时期之间、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法官在独立行使裁量权还不规范。不时还会到一定的干扰,具有一定的缺陷。在量刑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1)适用累犯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未成年人权利特别司法保护的精神。(2)新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社区调查”、“心理评估和测试”等程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的标准和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3)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与“公、检、司”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四
23、)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行刑方面的现状与缺陷1、未成年人行刑和非刑罚措施方面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行刑即刑罚的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门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未成年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予以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一些区别于成年人的宽待性执行制度,体现在免除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与假释方面。在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未成年保护法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措施,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罚或者虽然可以判处刑罚、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放弃处罚,而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悔过、道歉、经济赔偿、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处分几种措施。2、未成年人犯罪刑罚
24、行刑和非刑罚行刑的缺陷近年来,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出台,在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引入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若干原则,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制度上、程序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国青少年犯罪行刑规定和标准的根基是建立在成年人犯罪行刑制度的蓝本上,刑罚执行的出口也与成年人并用,相关制度和程序的建构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未成年人犯罪行刑和非刑罚处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1)未成年犯罪在看守所羁押,管教时,依然沿用成年犯的传统方式,相对比较单一封闭,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矫正和重返社会。(2)行刑社会化有待加强,社会矫正需要完善和强化。(3)未成年
25、人犯罪案底存封制度要逐步进行改进和完善。三、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与发展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取得的长足进步和发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刑事司法保护。但在“制、求、量、行”刑及非刑罚处理方面仍存在缺陷和不足,亟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加强关注和研究,从制度建构、程序完善、理念更新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未成年刑罚的刑事司法体系,从而更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一)未成年人刑罚的完善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设置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事法律,适度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取消剥夺政
26、治权利的适用,以建构相对完整统一、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在适当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统一刑事司法法律十分必要。近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和极端仇视社会的涉案年龄呈现越来越低的趋势。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在适当的时机,可以通过刑法,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予以适度下调,如确定为已满12周岁,将原规定的八类犯罪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予以严格限制的拓展,将实施一般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确定为已满15周岁,以有力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和修补社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
27、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但何为“罪行极其严重”,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口袋化”理解与适用。(二)未成年人犯罪求刑的完善在未成年人刑罚的提请转处上,整合“两高”的解释和相关的法律文件,使法律体系衔接更加紧密,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和刑罚处置专办机制,拓展非诉分流种类,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特别是严格执行修改的“新刑诉法”规定的各项程序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方面,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对“两高”及各部委,长期以来各自制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整合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办机制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刑
28、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的非诉分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拓展种类和范围,如发出禁止令(禁止涉足不良场所或从事某些不利于健康成长的活动)、警告等等。新刑诉法中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创新性制度(有些此前也在一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试点)。当前最重要的是,切实强化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观念,在司法实务中严格执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提请处置过程中十分必要,应当以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的社会调查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社会调查为辅,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的社会调查为补充,使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处理,公、检、法按照法定程序,相互督促、制约和协调,以及时保障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
29、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完善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累犯规定,加强各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将“法定从宽原则”、“均衡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益”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三原则”,以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公正和恰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取消适用累犯规定,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并不切合实际。可以采取限制适用的方式,根据未成年人再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应当判处刑罚的范围,区分轻罪和重罪,轻罪免除适用累犯规定,重罪适用累犯规定,既可以有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又可以有力预防遏制犯罪,做到罪责统一,消除社会矛盾。量刑规范化对于保证量
30、刑均衡、限制法官过度随意性、强化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四)未成年人行刑和非刑罚措施的完善在未成年人刑罚和非刑罚的执行监管上,应当改变监禁刑的传统监管模式,做好出狱前重返融入社会各项准备,拓展非刑罚处置的种类,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完善帮教措施,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当前,亟待按照时代发展要求和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心理、个性特点,改进未成年犯监禁刑的监管模式。我国司法传统深受“惩罚和改造”理念的影响,在行刑社会化方面“底子虚”、“起步低”,需要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强配合,逐步加大行刑社会化幅度。改进刑罚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拓展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范围。总之,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不要等
31、到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才起到如何制定法律、法规,可是作为成年人的我们有没有想过,他们犯错了不是光靠力法就能改变的。我们做为成年人,做为家长,一定要从多方面入手,社会、学校、家庭多方关心,给他们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社会环境。才能让孩子们健康的成长! 【参考文献】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司法保护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颜小玉、李正生: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5、周道鸾: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少年司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