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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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条文说明目 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模板工程第三章 钢筋工程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第五章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第六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第七章 冬期施工第八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附录二 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附录三 冬期施工热工计算附录四 常用施工记录表格。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原规范相

2、同,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常用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斗仓等,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的规定,对“建筑”来说,一般指各种房屋及其附属的构筑物,而本规范适用的斗仓,就很难说是房屋的附属构筑物。因此,将原条文中的“建筑”改为“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本规范中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取得一致。 第103条 本条为本规范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104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本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规范,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如水泥、钢筋、砂石、外加剂等,

3、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如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预制构件等,也与其他分项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有关规范、标准有密切关系。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势必影响后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对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合格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如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返工。 第105条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本规范未

4、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另有专门的规范标准,应按照执行,因此保留本条文。第二章 模板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目前我国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材料除钢材、木材外,已向多样化发展,主要有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玻璃钢模板、压型钢模、钢木(竹)组合模板、装饰混凝土模板、预应力混凝土薄板等。由于目前木材较缺,因此在模板工程中应以尽量少用木材为原则,故对原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对钢材、木材的材质,已有相应的标准,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88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木材时,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但材质不宜低于血等材;当采用胶合板等其他材料时,

5、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2. 12条 原规范规定,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现考虑到木模板的接缝湿水后膨胀,接缝过于严密会产生变形,因此将接缝应严密予以删除。无论是采用钢材、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的模板,模板接缝主要是以保证不漏浆为原则。 第213条 组合钢模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8、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J11387等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 由于目前隔离剂的种类很多,有些油质类化合物的隔离剂能对混凝土结构性能和装饰带来影响,因此加以限制。此外考虑到在施工

6、中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的情况严重,因此也作了相应限制。第二节 模板设计 第221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模板工程均应有模板工程设计,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全面考虑。由于有些模板支撑直接支承在基土上,因此对基土情况也应予以考虑。设计内容一般包括:选型、选材、结构计算、施工图和说明。对简单的工程,如能根据经验确定材料规格和构造,亦可不作结构计算。 第2. 22条 对模板的设计,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范,还只能规定按正式结构设计规范执行。由于与本条文相关的一些规范已进行修订,因此,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

7、规范 GBJ1788的规定。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的规定。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的规定。 考虑到原条文对容许应力值作了提高,如对钢材的容许应力值提高25%,对含水率小于25%的木材,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而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现有什么问题,因此在这次修订时,按相应的新规范进行了套改,分别将设计荷载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采用。但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时,对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1.0。 第223、224条 对条文本作修改,只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在名词上统一了。“重量”即“质量”,故将具有

8、荷载性质的“重量”都改为“自重”,以免混淆。原条文中的“厚大结构”,都改为“大体积结构”。“自由跨度”改为“跨度”。 第226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原规范是参照起重机械设计的有关规定和以往模板设计的经验,规定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已不适用,因此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于风荷载的取值等,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23. 3条 将原条文中的“整体式”用词都改为“现浇”。原条文只考虑梁的起拱要求,现将板的起拱要求也考虑在内。 关于模板的起拱高度,原规定是合适的,未作改动。但作用时应注意该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到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

9、下挠。因此在使用时应根据模板情况,如钢模板可取偏小值(1/1000 2/1000),木模板可取偏大值(1.5/1000 3/1O00)。 第23. 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主要是对其模板的高低差限制在3mm以内。因此,对支点高低差的限制予以删除。 第23. 8条 对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中的项目,部分作了合并。对保证预埋螺栓的固定长度,其外露部分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准大不准小。对此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O”来表示。无正负号的允许偏差值,则无正负之分。 第2. 3. 9条 对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

10、差值的规定与原规范相同,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构筑物的要求。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结构中的某些项目,当有专门规范、标准规定时,其偏差值尚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23.10条 对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中,较原规范增加了“墙板”,删除了“块体”。因墙板已应用很多,而块体应用已很少。第四节 模板拆除 第2412. 43条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模板名称统一分为三类,即侧模(包括柱、墙模板)、底模和内模(包括芯模),而不使用承重模板、不承重模板及承重底模等名称; 二、对24. 1表中的结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并补充了壳体,即划分为板、梁、拱与壳和悬臂构件四类; 三、对

11、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已由原按“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改为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表中的百分率值,原规定为70的值,现考虑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取得一致,而改为75。这是由于混凝土标号改混凝土强度等级后,对相同质量的一批混凝土,其标号比强度等级高2.ON/mm2,因此,在拆模时为了达到与原规范规定的同等拆模强度,对以强度等级表示的混凝土尚应提高5的强度标准值,来补偿其差值。对达100和50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两次指标,则未作改动。但应指出: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OO或50,尚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予以确定。 第244条

12、仅作文字修改,将“计算荷载”改为“使用荷载”等,以便与设计规范名词统一。同时考虑到施工荷载与使用荷载不便于从大小上作直接比较,因此将“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改为“施工荷载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效应更为不利”的用词。第三章 钢筋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 1. 1条 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一91; 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 1301391; 三、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91; 四、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 GB 446384; 五、预应力

13、混凝土用钢丝 GB 522385; 六、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 522485; 在过渡期间,当采用原有热轧钢筋时,其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GB149984标准的要求。 第3. 1. 3条 按一、二级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其强屈比大于1.25,其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塑性铰以后,具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同时,对钢筋的实标屈服强度与钢筋的标准强度的比值,根据不同抗震等级有不同的限值,以保证设计上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要求能够实现。 第315条 钢筋的代换,根据原条文进行了补充。在施工中,若缺乏设计图中所要求的钢筋种类、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但必须遵守代换的原则,以

14、满足原结构设计时的要求。 钢筋级别对结构构件延性影响很大,我国的、级钢筋的塑性性能较好,因此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对梁、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级钢筋;箍筋宜采用、级钢筋”。在钢筋代换时,也应尽量采用。第二节 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3. 2. 1条 对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表中的数值,部分作了适当的调整,其抗拉强度值是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一91的规定取值。其屈服点值系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中所规定的冷拉控制应力时的标准强度值。 对于冷拉级钢筋的屈服点,原规范规定,不分钢筋直径都取为420N/mm2,现考虑了钢筋直径对其强度的影响,

15、将d25mm的钢筋屈服点取为450N/mm2,将d2840mm的钢筋屈服点取为 43ON/mm2,比原规定值有所提高。 第322条 对钢筋的冷拉方法,有控制应力法和控制冷拉率法两种。原规范规定对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由于新规范对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较原规范提高了30 N/mm2,这样对采用控制冷拉率法与控制应力法基本具有同等的保证率。因此,将原规范规定“对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予以删除。 对于不同炉批的热轧钢筋,由于厂间、炉间的差异,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离差很大,据统计资料表明:同炉批钢筋的标准离差为15N/mm2,而混炉批的

16、在2050N/mm2之间。有时甚至超过50N/mm2,出入太大。因此规范规定:混炉批的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串的方法冷拉钢筋。如必须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时,则应逐根测定,将冷拉率相近的钢筋分批冷拉,以保质量。 第3. 2. 3条 对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作了部分调整。 实践表明,热轧钢筋冷拉后所建立的屈服点等于或略高于冷拉时的控制应力,故冷拉控制应力仍取为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强度。对钢筋的冷拉,由于抗拉强度较低的热轧钢筋,也可以拉到符合标准的冷拉强度。但其冷拉率将超过限值,对结构使用非常不利。因此需要对抗拉强度低于钢筋标准要求的热轧钢筋,规定一个最大冷拉率限值加以控制。原规范规定的

17、冷拉率上限值,基本上是合适的,本规范未作改动。但对冷拉级钢筋的屈服点,由于已考虑了钢筋直径对其强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冷拉控制应力也按钢筋直径 d25mm和d2840mm两档分别作出规定,并较原规范值稍有提高。 第324条 在本条中对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部分作了调整。 由于冷拉工艺中的控制应力法,是直接控制法,建立的应力比较准确,但所用的工艺设备,目前我国大多数施工单位尚未具备。控制冷拉率法是间接控制法,虽然比较粗糙,但一般施工单位均能执行。 根据有关单位试验统计资料,同炉批钢筋按平均冷拉率冷拉后的抗拉强度的标准离差约为1520N/mm2,为满足保证率 95的要求,应按冷拉控制应力增加1.

18、645,约30N/mm2。因此,在本条中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其钢筋的冷拉应力作了相应的修改和提高。 第 327条 冷拔低碳钢丝经过机械调直后,会出现强度降低。根据由b5、b4冷拔低碳钢丝试验结果,调直后钢丝强度标准值大约降低50N/mm2。因此,在本条文中增加了对预应力冷拔低碳钢丝经调直后,强度标准值应按降低50N/mm2考虑。第三节 钢筋加工 第3. 3. 4条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受扭构件中的箍筋必须做成封闭式,当采用绑扎骨架时,箍筋的末端应做成不小于135 弯钩。因此,在条文中增加了这一规定。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要求这种箍筋的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19、但对抗扭构件中的这种箍筋的弯钩平直部分长度,则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第四节 钢筋焊接 第34l、3. 42条 条文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气压焊。近几年来,由于钢筋气压焊技术在我国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在一些大中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已经应用钢筋气压焊接头数十万个,并已制订钢筋气压焊GB 1221989标准。 钢筋气压焊系采用氧乙炔火焰对两钢筋接缝处进行加热,使钢筋端部加热达到高温状态,并施加足够轴向压力,而形成牢固的对焊接头。钢筋气压焊可用于直径为40mm及以下的、级钢筋的纵向连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当采用其它品种、规格钢筋进行气压焊时,则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合格后方可

20、使用。 此外,由于钢筋焊接接头和焊接制品的质量验收中,均需进行拉伸、抗剪和弯曲等基本性能试验,在一些比较特殊的工程中,还需进行冲击、疲劳、硬度、金相等特殊性能试验。为对这些试验方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现已制订有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因此在本条中引入,在试验中应按照执行。 第3. 4. 5条 据有关试验结果表明,搭接钢筋的破坏是由于纵向劈裂导致的滑移拔出。劈裂裂缝首先沿两根钢筋之间发生,且由接头两端迅速向中间发展。导致粘结强度降低。 当受拉的搭接钢筋直径较大时,混凝土保护层相对变薄或钢筋间距相对减小,因此传力间断而引起的应力集中,使劈裂、滑移和粘结强度降低更为明显,故对搭接钢筋的

21、直径予以限制,要求 d22mm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形式。因此,本规范也将原规定的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修改为直径大于22mm的钢筋宜采用焊接接头,较原规范的要求略严。 对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当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接头。这与设计规范要求一致,但应注意当钢筋直径d32mm时如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其接头位置应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第346条 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以及屋盖情况,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抗震等级进行抗震设计,对不同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抗震性能,在延性和耗能要求上有所不同,因此对材料和施工

22、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O89中的抗震设计要求,对受力钢筋的接头及其位置,提出了本条施工规定,以满足设计上的强柱弱梁的质量要求。 第347条 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的有关规定中,作了如下的修改: 一、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将原规范规定“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改为“35d区段范围内”,与设计规范取得协调一致; 二、对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作了适当修改。对闪光对焊接头和电弧焊接头,其接头位置区段L 都采用接头中到中的距离。并将图(b)改为同轴受力图,以消除钢筋骨架截面尺寸及保护层都相应误差一根钢筋的直径; 三、在本条中增加二个注,对接头位置提

23、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也与设计规范取得统一。 第3411条 根据原条文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补充了焊接骨架的内容。由于焊接骨架不宜间隔点焊,因而规定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这与目前施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是一致的; 二、具体规定了焊接网的中部用间隔点焊,取消了按钢筋级别和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来决定焊点的数目和位置,使规定更为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三、取消了原规定的第三款,因为焊接网的钢丝间距很少有小于1O0mm,且跳点焊接过多时焊接网的搬运与安装都会造成麻烦,因此也统一按间隔焊接的规定执行。第五节 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3. 53条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较原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已按混凝士强度等级的不

24、同而提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La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且不小于30Omm的要求而重新确定的。为便于记忆,取值上作了适当的调整。对同类钢筋而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搭接长度相互差为5d,对相同混凝土强度等级而不同类型的钢筋,其搭接长度相互差10d。 对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设计规范要求不应小于0.85La;且不应小于200mm。则实际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为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0.85/1.2=0.7倍。故在本条文中规定受压区钢筋为受拉区搭接长度的0.7倍。 对修改后的搭接长度,对级钢筋,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5时较原规范有所增加,高于C25时

25、则有所减小。对于、级钢筋,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较原规范有较大的增加,等于或高于C30时则与原规范相当。 由于表中搭接长度值,对、级钢筋主要是根据月牙纹钢筋的取值,故对螺纹钢筋加了附注。同时对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搭长度,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的纵向钢筋的搭接长度,以及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的搭接长度都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3. 5. 4条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也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而作了修改。 这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规范中对焊接骨架在受力方向的接头可采用焊接的搭接接头,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La(La锚固长度)修订而成。 受压焊接网在受力钢筋

26、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数值的0.7倍,也是按受压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5La所得。 同时考虑到用级钢筋作焊接网的已很少,故原规范中的级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予以删除。 对轻骨料混凝土焊接网绑扎接头改用以注说明。即按普通混凝土增加5d,冷拔丝增加50mm。 修改后的搭接长度与原规范比较,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即低于C25时有所增加,高于C25时相应有所减少,在C25时与原规范规定一致。 第355条 对受力钢筋绑扎接头的规定,作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 一、将原规范对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积百分率的规定为“在受力钢筋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mm)”改为“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1.3倍的

27、区段范围内”,并补充了绑扎接头区段示意图,图中表示在L 区段范围内只包含了二个接头中心线,则只算二个接头。当这4根钢筋为同样直径时,其接头钢筋面积百分率,在L 区段内则为50; 二、补充了绑扎接头区段钢筋的横向间距图。对于纵向配筋率高的梁,由于采用绑扎接头时,对钢筋接头处的横向间距受到影响,因此对钢筋横向最小间距作了规定。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梁的下部纵向钢筋净距不应小于25mm和d(d为钢筋的最大尺寸),因此本规范也按此值取用。但是对于梁的上部纵向钢筋以及对构件下部钢筋配置多于两排时的上排钢筋,其净距尚应加大一倍。 第3. 56条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

28、接头长度范围内对箍筋间距的要求,而补充了本条规定。 第3. 5. 7条 混凝土的保护层,是保证钢筋与混凝土的共同工作,防止钢筋锈蚀,增加耐久性具有重要作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执行。 本条的修改,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提出的按不同的环境与条件,不同的构件类型和不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实践表明,原规范规定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基本上能保证室内正常环境下耐久性的要求,但对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构件,由于保护层偏薄,或混凝土质量(密实性)较差时,有些使用2050年的构件出现了钢筋锈蚀现象,影响了结构的耐久年限。因此对室内正常环境的梁和柱类构件

29、,其保护层厚度仍照原规范,而对板、墙、壳类构件,当截面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时,考虑到施工时又允许有负偏差,将保护层厚度调整为15mm。这样在正常环境下的板、墙、壳构件就不再分厚度大于或小于100mm而提不同的要求,而统一到最小厚度到15mm。 对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构件,混凝土碳化后钢筋锈蚀较快。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50年碳化深度约为25mm,以此作为板类构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取值。为了不过多增加保护层厚度,采用了按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来要求最小保护层厚度。 表中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指构件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如果主要受力钢筋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对梁、柱中箍筋保护层厚度也能满足要求

30、,因此将原规范中对梁、柱箍筋和构造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予以删除。 对于基础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未作变动,对有垫层的基础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35mm,其垫层厚度一般为100mm,这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的要求是统一的。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l条 对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混凝土有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两类,普通混凝土是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水配制质量密度为19502500kg/m3的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是采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小于1950kg/m3的混凝土。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人造轻骨料和工业废料轻骨

31、料。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采用轻细骨料的轻骨料混凝土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 我国生产的水泥品种很多,常用的水泥主要是五种,即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这五种水泥的现行国家标准是: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585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 134485。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如快硬水泥、膨胀水泥等,其性能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414条 根据原规范第414条和第4. 15条修改而成。目前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骨料标准,仍然是原规范所列的7个标准。这些标准有的

32、正在修订。待新标准颁布后则应按新标准执行,因此条文中未将这些标准列入。 混凝土用的砂、石质量与混凝土的性能密切相关,特别是当所采用的砂、石中含有碱活性骨料时,将影响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对此必须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进行必要的试验,或采取有效抑制措施来防止碱骨料反应。 第4. 1. 5、4. 1. 6条 保留原规范条文,仅作文字修改。 第4. 1. 7条 对混凝土的拌合用水,在原规范中只提出宜用饮用水和对海水的应用作了限制。为了扩大混凝土拌合用水资源,同时考虑到水是混凝土的主要组分之一。水质不纯可影响水泥的凝结以及混凝土强度的发展,并对钢筋(特别是预应力钢丝)产生锈蚀作用。因此,当使

33、用其它水时,为了保证混凝土各种技术性能,使建筑物的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目前已编制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 6389因此在条文中增加了相应内容。 第418条 由于我国已制订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81等,因此在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条文中提出选用外加剂须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后确定外加剂品种及掺量。是由于各种外加剂都有其特性和适用范围,因此应根据使用目的予以选用。如对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是早强还是缓凝,是节约水泥还是改善其性能,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外加剂品种。 对于施工条件指的是现场工地条件,如

34、当时当地的气温,保温养护措施以及工地的操作水平。在我国混凝土的原材料变化较大,由于原材料的变化对外加剂的效果也不一样。因此在工程中使用外加剂时。在确定外加剂品种后,也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在推件掺量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即通过试验复验确定掺量。 由于掺人引气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增加,因而不适宜用于蒸养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可能使应力损失增加,因此在预应力混凝土中也不宜掺用。 第4. 1. 10条 在混凝土中掺用的混合材料,主要有粉煤灰、火山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等。新制制订和修订的粉煤灰标准有: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8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290。第二节 混凝

35、土配合比 第4. 22条 根据原规范第4. 2. 2条和第4. 23条内容修改而成。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略有不同,原轻骨料及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定和试验方法JGJ 5178现已修订为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90,故相应作了修改。 第42. 3、 4. 24条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由原规范规定的混凝土设计标号增加一倍标准差(标号的保证率85),改为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增加1.645倍标准差(标准位的保证率95)。强度标准差应由强度等级相同、混凝土配合比和工艺条件基本相同的混凝土标准试件的强度统计求得。考虑到目前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因而规定了强度标准差计算值的

36、下限。 当施工单位无近期混凝土强度统计资料时,可按表424采用,该表基本上仍适用,故未作改动。施工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适当调整取值。 第425条 本条所规定的混凝土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表中,未包括防水混凝土,对防水混凝土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883的有关规定。 第4. 26条 对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由原规范规定的不宜大于500kg/m3,现改为550kg/m3。其原因是: 一、随着对混凝土强度要求越来越高,其单方水泥用量也在提高; 二、由于混凝土标号改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其强度保证率已由过去的85提高到95,混凝土配制强度有所提高,单方水泥用量也相应有所提高; 三、

37、因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要比普通混凝土高,配制C40及其以上的轻骨料混凝土,一般水泥用量都超过50Okg/m3,因此在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90中也已规定最高水泥用量不宜超过550 kg/m3。 第42. 7、4. 2. 8条 保留原规范条文内容,仅作文字修改。第三节 混凝土拌制 第43. 1条 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在文字上稍有修改,明确按每盘重量计其允许偏差。 第432条 由于现在搅拌机的容量都以出机容量而不是原规范以装料容量来表示的,因此相应作了改动,同时考虑到应优先使用强制式搅拌机,因此将强制式搅拌机放在首位。 在附注中对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轻骨料混凝土的加料顺序,根据

38、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90的要求,将轻骨料在搅拌前预湿和未经预湿两种情况来确定。 此外,由于目前搅拌设备的形式、规格在不断更新,因此,当采用其他形式的搅拌设备时,对搅拌的最短时间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或经试验确定。第四节 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44l条 为控制运输至浇筑时的混凝土质量变化,应检查其坍落度。混凝土一经受到运动作用即有离析现象,特别是坍落度大的混凝土,在料斗中静置时也发生析水或粗骨料分离现象,不可长时间装在料斗里。 第4. 424. 45条 实践表明,原规定是合适的,故原文保留,仅作文字修改。 第446条 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清除模板内的垃圾、泥土等杂物往往不注意,这样会影响混

39、凝土的质量,使混凝土产生蜂窝、孔洞。因此必要时应设置清理孔。 第44. 8条 原规定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坍落度,应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予递减,一般不易作到,故删除。 第449、4410条 保留原规范条文,仅作文字修改。 第4411条 对原条文文字上有些修改。 由于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是与水泥品种、混凝土的凝结条件以及是否掺用速凝或缓凝型外加剂等因素有关,而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允许间歇时间则应由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而定。表中所列混凝土运输、浇筑和间歇的允许时间,是未包括掺用外加剂的混凝土。当掺用外加剂(特别是速凝剂)时,则应按现场条件试验结果另行确定。 第44. 13条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

40、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原规范规定,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整完好。这一规定对有些情况可能过严、是否应立即停止浇筑,要根据当时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4. 4. 16条 在装配整体式楼盖中,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有在施工阶段不加支撑的受弯叠合构件,或称二阶段受力叠合构件。也有在施工阶段应在预制构件下面设有可靠支撑的“一阶段受力叠合构件”。因此,在浇筑叠合构件的混凝土时,是否设置支撑,应根据设计的要求。同时对预制构件叠合面提出了要求,以保证混凝土在叠合后能形成整体。 第4. 417条 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由于混凝土的温度高,凝结加

41、快(一般混凝土达30比20要快13h),施工上必须的处理时间也相应缩短,这样就容易产生接槎不良,而且冷却时的容积变化也大,这对大体积混凝土更容易出现裂缝,因此,增加了本条规定。 从国外一些施工规范对混凝土浇筑温度也都作出了规定,如日本规范规定,暑期混凝土的搅拌温度为30以下,浇筑时的混凝土温度应低于35;对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规定拌制时为25以下,浇筑时要在30以下。 苏联规范规定:在暑期施工时,当浇筑表面系数大于3的结构混凝土时,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站运出时的温度应当不超过3035,而对于表面系数小于3的大体积结构,混凝土拌合物温度应尽可能降低,且不超过20。 美国规范规定在炎热气候条件下浇筑

42、时的混凝土温度不得超过落千丈32。 西德规范在气候炎热时,新拌混凝土温度在卸车时不得超过3O。 在我国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中规定:高温季节施工时,混凝土最高浇筑温度不得超过28。为求得统一,因此,在本条中也规定了这一温度值。 第4. 4. 18条 由于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常遇到墙体应留置施工缝。因此补充了墙的施工缝应留置的位置。 对于柱子的施工缝,修改为“宜”留置在基础的顶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这是根据国内一些施工单位的经验,认为柱子施工缝留在基础顶面,使基础无法回填土,且给楼层模板支撑安装带来不便,而影响楼层的施工质量。如果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施工缝也可留置在基础顶面稍高一些的

43、地方。第五节 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4. 5. 2条 目前我国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混凝土较多,根据国内实践经验提出了本条规定。 第45. 3条 大体积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水化热不易散发,施工中如不采取措施,会由于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而出现裂缝。因此必须使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以内。当设计无要求时,温差以不超过25为宜,是适用于建筑物的基础大体积混凝土(即最小边尺寸在l3m范围内)。这一温差值与我国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88的要求相一致。第六节 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4. 63、 464条 混凝土的集中搅拌是建筑工程生产管理方面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合理措施之一。近

44、十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城市和一些大型工程的工地,都开始采用了预拌混凝土(或称商品混凝土),并充分显示出使用预拌混凝土在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节约施工用地、实现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优越性。为使施工现场能更好地使用预拌混凝土,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补充了这些条文。 施工现场在接收预拌混凝土时,必须要有预拌厂提交的混凝土质量资料,以便查对该批混凝土是否符合商定的质量要求。如果交货的质量不符合施工要求时,则不得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应进行坍落度的质量检查,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外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时一般尚应作含气量的检查,但考虑我国目前现场条件,还难于做到,因此

45、未列入,而只做坍落度的检查。 第465、466条 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试件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统一。条文中补充了试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等性能试验方法GBJ 8189的规定进行。 对试件的最小尺寸应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确定,当采用非标准尺寸的试件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折算系数,并以表格形式表示。 第468条 每组三个试件强度的差别,主要是由试件制作和试验误差造成的,试验误差可用盘内变异系数来衡量。国内外试验结果表明,盘内变异系数一般在5左右。本条规定除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强度代表值外,还保留了原条文中当组内三个试件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为该组试件强度代表值;同时还补充了当三个试件中的强度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即约超过三倍的盘内变异系数时,其试验结果不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 第 469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10787进行修改。给出了统计方法(包括方差已知法和方差未知法)和非统计方法。凡有条件的混凝土生产和施工单位均应采用统计法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即不具备采用统计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条件时,可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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