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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4.18【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
2、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梯田、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
3、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以恢复上述设施之造价计收。 (二)对水保设施造成破坏的,已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中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或者按弃土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013元。 3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按开采的矿石、砂、
4、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格,收取25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在河道采砂的,按豫水管字(90)第57号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前,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水保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缴费通知,在15日内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交款手续,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
5、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收总额的7上交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10上交市(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全省性的、跨地区水土保持补偿与防治。 市(地)直接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20上交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应上交省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地)、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于季末前直接上交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4水土保持监督取证设备及监测仪器、交
6、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5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6水土保持试验研究; 7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8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豫财综字(1994)7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补偿费、防治费的使用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按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