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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目录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一) 现象的广泛性。(二) 行为的隐蔽性。(三) 手段的多样性。(1) 身体暴力(2) 语言暴力(3) 性暴力(4) 冷暴力(四) 后果的严重性。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1) 性别与家庭暴力。(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4) 社会压力因素(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二)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1) 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2) 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3) 竞争所产生的社会压力。(4) 道德观念滑坡。四、 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一) 提高民众自身的素质。(二) 完善的法
2、律规范是根本保障。(三) 健全维权机制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四) 提高道德观念。浅析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内容摘要】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本文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角度出发,紧扣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后果,着重探讨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希
3、望国家对该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关键词】 家庭暴力 维权机制 法律规范 道德观念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契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
4、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2001年3月2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
5、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一、家庭暴力的含义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我国2001年4月27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 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
6、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红子. 预防家庭暴力N.娄底晚报,2001-3-7.。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7、。本文也从这一范畴进行阐述。二家庭暴力的特征(一)现象的广泛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2004,9.。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
8、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二)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
9、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
10、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四)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刘伯红。女性权利M
11、.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
12、障碍。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
13、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
14、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二)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
15、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1)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主要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
16、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 “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等封建思想的毒害,一些人把妻子当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对妻子的暴力行为看作是丈夫正当的 “纠正” 妻子犯错的权利。同时一些女性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了自我,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只是逆来顺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2) 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刑法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必然会把一些家庭暴力行为排斥在刑法干预之外;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
17、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一次明确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进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徐惠兰.论家庭暴力J.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第237期.。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受传统的“不告不理”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认为“两口子吵
18、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务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3)竞争所产生的社会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定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
19、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4)道德观念滑坡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
20、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这样的情况下极易导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发生家庭暴力。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提高民众自身的素质由于家庭暴力普遍发生在文化层次相对低的家庭中,而且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因此,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尽快提高民众的自身素质。因此,社会必须创造条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提
21、高民众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爱、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2)增强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只有敢于斗争才能挣得自身的权利。(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要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根本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预防家庭暴力
22、的强有力保障。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严厉惩治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在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济的途径,明确了公安、司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以及确立了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 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对家庭暴力的罪责问题规定的更加明确。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权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
23、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巫昌贞.婚姻与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此外,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家庭暴力作了保护性的规定。而且,我国目前还有几十个地区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行政性文件,据统计,自2003年3月至2004年
24、4月,全国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还有辽宁、甘肃等一些省市由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出的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通知;以及更多的地市县级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和文件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另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
25、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三) 健全维权机制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
26、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还应建立相应的维权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因此,社区民警可以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经常与社
27、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社区还应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
28、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年月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些社会性质的组织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四)提高道德观念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分不开的。哲学上说,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
29、条件,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外在威慑力,必要时需辅之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于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人的良知。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李颖和郭清香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方
30、面的努力与完善。因此,希望社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我们的国家才能和谐、快速、健康的发展。【参考文献】【1】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2】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3】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4】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5】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6】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7】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8】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9】徐惠兰.论家庭暴力J.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第237期.【10】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11】巫昌贞.婚姻与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