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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题:(1)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 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 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5分)(2) 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
2、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5分)2、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
3、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相邻权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保护。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近年来,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给楼上的邻居带来危险。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所以,李某是有过错的。但是,王某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在冲动之下,毁坏
4、了他人的财物。正是因为王某的不法行为才直接导致了防盗栏的摔坏,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王某负有全部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王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田某家和孙某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田某耕种自己土地时必须经过孙某的土地。2007年初,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结缘,孙某不在同意田某从他的土地上通行、排水,否则每年留下“买路钱”500元。问题:田某是否有权利用孙某家的土地通行、排水?为什么?答:承包的土地与孙某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位于孙某的土地中间,不经过孙某的土地就无法耕种,因而田某和孙某因承包土地形成了相邻关系。根
5、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本案中田某得利用孙某的土地通行、排水,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经查证,确实给孙某造成损害,可以给予孙某适当补偿。4、甲早年丧夫,有二女一子(乙、丙、丁)。其中丙为养女。乙于1994年与李某结婚,并生有一女林林。乙因车祸于1996年去世,李某非常伤心,决定不再娶,专心照料林林和甲、丙女。甲因爬山而摔成植物人。2002年,甲因脑血栓不治而死。死前甲立一遗赠,将其存款5万元中的1万元赠送给邻居章某。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对他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他继承,但无相关证据。
6、问题:(1)丁称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是否享有继承甲财产的权利?为什么?(3)如李某要求继承甲的财产,是否合法?为什么?(4)本案中林林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为什么?答:(1)无效。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甲所立的口头遗嘱,由于丁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故无效。(3分)(2)有。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3分)(3)合法。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7、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某放弃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岳母的责任,对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2分)(4) 有权。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林作为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的女儿乙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2分)5、某甲与货车司机某乙关系很好,一天某甲带着心爱的小狗闲逛,见乙开着货车慢慢过来,抱着小狗搭乘该车。两人在车上边谈边笑,当车行至某铁路交叉口时,该交叉口看守人A瞌睡刚醒,发现一列火车马上经过,慌忙放下栅栏,不料该栅栏竟然发生故障无法放下,此时乙的货车已经开上铁轨而火车也已经开到,幸亏火车司机B手疾眼快将车刹住,但货车尾部仍被撞,上面载的
8、货物全部毁坏。货车前部车门被撞开,甲及小狗被甩到车外,甲正撞在行人丙的身上致其当场大腿骨折,甲也遭受重伤,甲的小狗将丙名贵之西服抓破。火车上乘客戊在紧急刹车时正在车厢内行走,当即重重撞在车厢上导致其名贵的眼镜被撞碎。问题:(1)看守工人A、火车司机B、铁路公司各应对乙承担何种责任?(2)行人丙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3)甲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4)火车乘客戊能否就其眼镜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及应向何人请求赔偿?答:(1)乙的损失主要是因看守工人疏于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但也有部分原因是其自身之过失(行车之时与友人聊天),属于混合过错,因此其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看守工人作为铁路公司的
9、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之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属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火车司机B正常行车,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分)(2)甲飞出车外是由于铁路看守人员的疏忽导致火车与汽车相撞而发生的,因此行人丙的人身损害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其名贵西服被抓破的损害是因狗造成的,但该损害是因第三人即铁路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3分)(3)甲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但由于其乘车时与司机说话导致司机分散注意力,也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相当的过错,因此亦承担一定的责任。(2分)(4)因为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险情是由看守工人与
10、乙共同引起的,因此火车乘客戊可以就其眼镜的损失可以向铁路公司、以及乙请求赔偿。(2分)6、被告刘志远年仅6岁时父母去世,无人抚养。经有关人士介绍,刘家斌、方淑凤夫妇收养了刘志远。刘志远学龄后,经常逃学,被养父严加批评,便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且经常被派出所收容。刘家斌因病去世后,刘志远更加放肆,恶习不改。方淑凤患高血压入院治疗,刘志远不闻不问。邻居孙美媛多方照顾其病情,直至去世。方淑凤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银行存款2万元赠给孙美媛,余下遗产现金7000元、金戒指3枚、家具1套及房屋2间留给刘志远。孙美媛依据遗嘱要求分得存款2万元,刘志远不允,孙美媛遂起诉到法院。问题:(1)方淑凤的遗嘱是否有效?(
11、2)孙美媛是否有权取得遗嘱制定的遗产所有权?(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答:(1) 是合法有效的遗嘱。(4分)(2) 方淑凤的遗嘱有效,孙美媛有权取得财产。(3分)(3) 本案的性质是遗赠。(3分)7、王某11岁,其父亲立遗嘱将名下的两间房屋由王某继承。两年后,王某的父亲去世,王某的母亲生活极为艰难,王某的表哥经常来帮忙。王某的母亲非常感激,就将这两间房屋赠给了他表哥,并邀请村干部等作证。王某不懂事,也表示同意。王某成年后反悔,又要其表哥返还房屋,被拒绝。王某起诉,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房屋应返还王某。问题:(1)王某作为自然人,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继承遗产时,王某的民事行为
12、能力属于哪种类型?(3)王某同意其母将自己接受的遗产赠送给表哥的行为是否有效?答:(1)王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4分)(2)11岁的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3分)(3)该处分行为无效。因为王某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处分重大财产的行为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且必须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3分)8、原告吴甲之父与母亲吴杨氏于1960年结婚,1961年生育原告,同年修建房屋两间。2002年3月10日,吴父去世,吴杨氏由吴甲赡养。2004年5月3日,吴杨氏经他人介绍将该两间房屋出卖给被告张某。原告得知后极力反对,但吴杨氏不顾原告反对而接受了被告的价款10万元整,并将房契等产权证书交给了被告。原告认为
13、自己也是房屋产权人之一,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吴杨氏与被告的房屋买卖无效。问题:(1)吴父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怎样继承?(2)吴父去世后至吴杨氏出卖房屋之前,遗产是处于何种状态?(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答:(1)吴甲没有明示放弃遗产,即视为接受遗产。(4分)(2)处于共同财产状态,由吴甲与其母共有。(3分)(3)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明确反对出让共有的房屋,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3分)9、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务专业的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没有将考试成绩告诉齐,也没有将录取通知书送给
14、她本人,而是送给了齐同一届的另一考生陈某,陈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在使用齐某的名字,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最高院依据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做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问题:(1)齐某主张其享有的姓名权,是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2)本案在法律适用中,是民法的哪种法律渊源?(3)齐某向法院起
15、诉请求民事保护,属于哪种民法调整?答:(1)姓名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享有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属于民法调整范围。(4) (2)宪法渊源、民法渊源、司法解释渊源。(3) (3)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请求民法保护,属于事后调整方法。(3)10、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问题: (1) 现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 现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答:(1) 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5) (2) 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5)【精品文档】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