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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05.19【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
2、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
3、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
4、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表)。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附表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收费标准水 泥 元吨 10 萤石矿 元吨 15 石 灰 元吨 05 铜 元吨 400 采 石 元立方米 1O 锡 元吨 300 煤 炭 元吨 10 钨 元吨 200 铁 矿 元吨 30 金 元克 10 硫铁矿 元吨 25氧化混合稀土 元吨 20OO
5、 对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同类似上表中的项目的比例计收。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增植与补值;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服务; 4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在执法期间的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5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办案经费; 6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7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通信设施等的购置和维修。 第七条 收费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此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 对县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80留县级使用,上缴省级主管部门10、地级10;对地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的,90留地级使用,上缴省级10;由省级收缴的归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八条 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单一个月之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应交款的1的滞纳金。 第九条 过去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