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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6.03.26【分类号】51204【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69号【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69号发布)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灌溉效益,促进灌溉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由二分调整为三分。 二、调整后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农业用水水费增加的一分钱,其中七厘用于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三厘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 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灌区申报更新改造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并监督实施。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