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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浦局2007127号) 为加快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和洋浦开发区的发展,除执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及洋浦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进区企业发展。该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
2、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二、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1、营业税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财政扶持。 3、增值税 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
3、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O0万元)部分按8%扶持;1O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6%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扶持。 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投资及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按本条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个人所得
4、税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2)对来自于开发区内企业(含保税港区企业)员工的股息、红利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四、附则 一)本规定从2008 年2 月1 日起执行。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515 号)同时废止。 二)查补税款和罚没收
5、入,不享受上述优惠。 三)原已认定的生产性企业或管理局针对单个项目或企业已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到原规定或承诺期满为止。 四)本规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融类企业财政优惠政策 浦局20097号 为了完善开发区内金融企业服务,推动金融产业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建设,从2009年开始,对开发区内金融类企业实行财政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开发区内金融类企业的营业税,以2008年度所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对新增税收洋浦地方留存部分,给予30%的财政扶持。其中财政扶持部分的40%可对企业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扶持。 第二条 对开发区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财务、金融租赁、期货等金融类
6、企业,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财政扶持。 关于调整营业税扶持比例的通知 浦局2009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共克时艰的精神,根据企业的要求,经洋浦工委研究,决定加大对我区交通运输等企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其营业税的扶持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交通运输等企业的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下同)扶持比例从40%调整为45%。 二、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全额的50%给予扶持。 三、对上一年度已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本年度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按50%给予扶持。 四、对金融保险类企业的扶持政策,执行浦局20097号文件,不适用本通知。 五、本通
7、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洋浦保税港区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保税港区可以开展的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精品文档】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