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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2、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第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新设立的监理单位,须先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预登记,取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报水利部,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行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一、甲级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
3、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乙级1、监
4、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3、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
5、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5、监理人员结合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50%;6、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三、丙级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1人;3、在取得暂定级监理资格期间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
6、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程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 新申请建设监理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条件符合丙级资格标准中1、2、4、5款,先定为丙级(暂定),一年后年检期间,具备了丙级资质标准中3款的要求,方可正式定为丙级。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丙级(含暂定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
7、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第十条 新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三、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
8、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六、单位组织章程;七、其它附件。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每年年检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由水利部另行规定。对基本合格单位发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必作降级处理。甲级监理单位及水利部直属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由水利部负责。乙、丙级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监理单位资格的复查工作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凡执业
9、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第十三条规定申报正式定级或升级;正式定级或升级与年检同时进行,资格等级不能越级申报。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定级或升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一、资格定级或升级申请报告;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凡年检或复查时被核定降级或在工程监理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由年检或复查单位提出资格降级鉴定报告,报水利部批准,收缴原资格证书,并核发新的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
10、部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改组为股份制,原取得资格证书单位的注册资金占50%以上、原注册监理人员不变时,按变更处理。监理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事项变更,需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终止监理业务,应报水利部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格,规范其市场行为,促使其不断提高监理水平。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跨区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