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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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3.09.25【分类号】506【文号】【文题】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程海管理条例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永胜县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程海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程海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程海最高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4992米。 程海

2、的水域及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30米内的岸滩为程海的管理范围。 东瓜岭至营盘山、大梨园至小尖山的程海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程海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程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程海管理局是永胜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程海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程海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批准船舶入湖;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

3、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五)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程海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安部门要在程海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程海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沿湖乡、村,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程海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程海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永胜县人民政府会同丽江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 程海是偏碱性深水湖泊,其水质的保护,除保持碱性的稳定外,其他各项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类标准执行。 永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在程海及引水河道上建立监测水质的设施,对水质进行监督测和研究。 第九条 程海管理范围内

4、的岸滩,除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外,由程海管理局统一营造环湖防护林。 程海保护范围内的森林,永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必须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条 在程海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程海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程海水质污染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造成程海补水工程仙水河水质污染的县城污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程海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

5、、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禁止盗伐、毁坏环湖绿化林;禁止破坏、移动界桩。 第十二条 禁止在程海水域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入湖打捞水草。因科研、引种和管理需要打捞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注入程海的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岸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管理、科研需要使

6、用的,必须经程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程海水量调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度计划应当包括外流域引水的数量、水质及生产生活需要从程海取水的数量。 第十八条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具体办法,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备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程海从事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鱼类

7、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湖区内设立常年禁渔区,禁渔区的范围,由永胜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程海从事螺旋藻生产、加工,必须经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程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程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带动沿湖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程海进行科研和资源开发。永胜县人民政府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治理程海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

8、外,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永胜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分别没收打捞水草的工具,燃油机动船,生产、加工螺旋藻的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

9、本条例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抗拒、阻碍程海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程海管理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永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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