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0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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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8-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8-83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年12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282号原建筑工程部主编、批准并报原国家建委备案的国家标准屋面和防水隔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6修订本),交由山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各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和教学单位进行了修订,改名并分为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

2、验收规范(GBJ20883)。这两本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山西省建工局“屋面、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告诉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修 订 说 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文件精神,屋面和防水隔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6(修订本),以山西省建工局为主编单位,安徽、黑龙江、甘肃、广西、陕西、河南、天津等省、市建工局和铁道部、冶金部等九个单位参加共同修订。 这次修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3、既要适应当前的施工技术水平,又要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凡多年来行之有效,且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施工水平的条文予以保留;凡内容已经陈旧;或被新材料、新工艺所代替的条文予以删除;对规定不明确,技术数据不确切,或者工艺已有所改进的条文予以修改;对经过长期实践考验和国家正式鉴定,确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发展前途的新技术在规范中予以增加。 一九八年五月,召开了有关省市二十七个单位参加的技术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对原规范的意见和修改建议。经过全国性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工作,编写成了初稿,并于一九八年十月在柳州市召开了初审会。根据对资料的整理、分析,写出了征求意见稿,发至全国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

4、据各地意见,经修改后提出了审定稿,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审定会,有全国二十三个省、市的四十六个单位参加,根据审定会的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在湖北省荆州召开的审批定稿会议上,确定分为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本。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定稿后共为4章、8节、63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防水混凝土是我国地下防水的主要形式,修订后的规范规定了所用水泥标号、水泥最少单位用量、水灰比、含砂率、灰砂比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国外有关资料和国内工程实践增加了渗排水和盲沟排水的内容,在细部构造中增加了后浇缝的内容。由于我们水平所限,再加调研工作

5、还不够深入,试验数据也不够完善,如有不妥之处,希使用单位随时函告山西省建工局“屋面、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在下次修订中补充或更正。山西省建工局一九八二车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防水混凝土结构第三节 水泥砂浆防水层第四节 卷材防水层第五节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第六节 金属防水层第七节 细部构造第八节 防水层的保护层第三章 渗排水、盲沟排水第四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标准目录附录二 名词对照表附录三 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特殊建筑的地下防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技术规

6、程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1.0.3条 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各种拌合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第1.0.5条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

7、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第2.1.2条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第2.1.3条 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

8、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距离,且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构造。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第2.1.4条 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第2.1.5条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当下一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

9、善保护,防止损坏。第二节 防水混凝土结构 第2.2.1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 第2.2.2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 注: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侵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 第2.2.3条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掺用外加

10、剂,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第2.1.2条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第2.1.3条 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

11、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距离,且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构造。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第2.1.4条 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第2.1.5条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当下一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

12、保护,防止损坏。第二节 防水混凝土结构第2.2.1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第2.2.2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注: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侵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第2.2.3条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掺用外加剂,亦可采用矿渣

13、硅酸盐水泥。如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水泥。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二、砂、石: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三、水: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四、外加剂: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减水剂、加气剂、防水剂及膨胀剂等。第2.2.4条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选定配合比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标号提高2

14、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细料在内)不少于320公斤;二、含砂率以3540%为宜;灰砂比应为1212.5;三、水灰比不大于0.6;四、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掺用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不受此限;五、掺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控制在35%。第2.2.5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固定模板用的铁丝和螺栓不宜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以及绑扎铁丝,均不得接触模板。如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防水混凝土结构时,应护,并充分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拆模时,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温度与周围气温的温差不得超过1

15、5。第2.2.11条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抗渗性能,应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试块的留置组数可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天,不超过90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制试块。强度试块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四章的规定留制。第2.2.12条 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防水混凝土不宜

16、采用电热法养护。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喷射蒸汽,但应保持混凝土结构有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并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蒸汽养护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升温与降温速度:升温速度:对表面系数小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6/小时;对表面系数为6和大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8/小时;恒温温度不得高于50;降温速度:不宜超过5/小时。第2.3.7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无论迎水面或背水面,其高度均应超出室外地坪不小于150毫米。第2.3.8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且基层表面应保持正温度。如在低于此温度时施工,则应采取防冻措施。掺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及膨胀剂的防水砂浆,不应在+35

17、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第2.3.9条 手工铺抹或机械喷涂施工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在凝结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防水层湿润。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昼夜;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昼夜,在此期间不得受静水压作用。使用其他品种的水泥,应按专门技术规定养护。第四节 卷材防水层第2.4.1条 卷材防水层应铺贴在下列基层上:一、整体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二、整体的水泥砂浆找平层;三、整体的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找平层。第2.4.2条 铺贴卷材的基层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层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二、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平整度为:用2米长直尺检查

18、,基层与直尺间的最大空隙不应超过5毫米,且每米长度内不得多于一处,空隙仅允许平缓变化;三、基层表面应清洁干净;四、基层表面的阴阳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五、基层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二章第二节表2.2.3的规定。第2.4.3条 铺贴卷材前,宜使基层表面干燥。平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干燥有困难时,第一层卷材可用沥青胶结材料铺贴在潮湿的基层上,但应使卷材与基层贴紧。必要时卷材层数应比设计增加一层。立面铺贴卷材,基层表面应满涂冷底子油,待冷底子油干燥后,即可铺贴。第2.4.4条 沥青胶结材料的配合比、调制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9、J20783)附录一的有关规定。铺贴石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石油沥青胶结材料,铺贴焦油沥青卷材必须用焦油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所用的沥青,其软化点应较基层及防水层周围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高出2025,且不低于40。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及使用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2.2.11条的有关规定。第2.4.5条 地下卷材防水层宜采用耐腐蚀的卷材和玛碳脂。耐酸玛王帝脂应采用角闪石棉、辉绿岩粉、石英粉或其它耐酸的矿物粉为填充料,耐碱玛王帝脂应采用滑石粉、温石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或其它耐碱的矿物粉为填充料。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干燥,清除表面撒布物,避免损伤第2.4.9条 卷材

20、防水层应在气温不低于+5时施工,如必须在低于此气温时施工,则应采取措施使沥青胶结材料的铺设厚度尽量控制在2.5毫米以内,铺好的防水层不得有裂缝和粘结不良现象,否则应在暖棚中进行施工。第五节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第2.5.1条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主要用于防水混凝土结构或水泥砂浆防水层上,作为附加防水层。第2.5.2条 在侵蚀性介质中,如使用沥青玛王帝脂作防水层时,应采用相应的耐腐蚀填充料,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有关规定。第2.5.3条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洁净;二、基层表面应满涂冷底子油,并宜使其干燥;三、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一般涂2层

21、,每层厚度为1.52毫米;四、沥青胶结材料所用的沥青,其软化点应符合本规范第2.4.4条的有关规定。沥青胶结材料的加热温度和使用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2.2.11条的有关规定。第2.5.4条 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可在气温不低于-20时施工,如温度过低,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在炎热季节施工时,为避免烈日暴晒引起沥青流淌,应采取遮阳措施。第六节 金属防水层第2.6.1条 金属防水层所用的金属板和焊条的规格及材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的拼接或金属板与需防水结构金属连接件的连接,均应采用焊接。防水层采用4毫米以上的钢板时,其焊接质量及技术要求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

22、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水层采用4毫米及其以下的钢板时,其焊接质量及技术要求应按有关的专门规程执行。竖向金属板的垂直接缝应相互错开。第2.6.2条 金属防水层一般铺设在防水建筑的内部。浇筑防水建筑的混凝土前铺设金属防水层时,拼接好的金属防水层应与防水建筑的钢筋焊牢,或在金属防水层上焊以一定数量的锚件,以便与混凝土或砌体连结牢固。金属防水层可作模板使用,但应用临时支撑加固。在已作好的防水建筑上铺设金属防水层时,金属板应连续焊在混凝土或砌体中的预埋件上。如金属防水层先焊成箱体,再整体吊装就位时,应在其内部加设临时支撑,防止箱体变形。第2.6.3条 金属板的拼缝焊好后,应用

23、探伤仪、气泡法、真空法、煤油渗透法等检查焊缝的严密性,如发现焊缝不合格或有渗漏现象,应予修整或补焊,直至合格一层沥青胶结材料时,趁热粘上干净的热砂或散麻丝,待冷却后,随即铺抹一层102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保护层;在平面上可铺设一层305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第2.8.2条 为压紧和保护外部防水层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受损伤,应在防水层上先铺抹水泥砂浆,再用砖或混凝土板块修筑保护墙,防水层与保护墙间的空隙应随时用砌筑砂浆填实。防水层保护墙应在转角处和每隔56米的地方断开,并在断开的缝中用卷材条或沥青麻丝填塞。内部防水层一般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层压紧保护。顶板上外部的防水层

24、可用整体浇筑的低标号混凝土或用砂浆砌筑砖石、混凝土板块做成保护层。第2.8.3条 防水层的保护层(保护墙)完工或防水混凝土结构模板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宜采用粘性土或灰土,土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碴及有机杂物。回填土夯实应符合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渗排水、盲沟排水第3.0.1条 渗排水适用于地下水为上层滞水且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建筑。渗排水的排水系统必须畅通。渗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排水层中埋设渗水管时,相邻管端之间应间隔1015毫米,使水向管内汇集后再行排走。渗排水管的坡度一般为

25、1%,并不得有倒坡现象;二、渗排水层所用的砂石,应根据地下水所含的不同介质选用,但地下水中游离碳酸含量超过规定时,不得采用碳酸钙石料。石料粒径以2040毫米为宜,砂宜采用中粗砂。砂石必须洁净,含泥量不应大于2%。渗排水层总厚度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如较厚时,则应分层铺填,每层厚度不得超过300毫米,凡与基坑土层接触处,宜采用515毫米的豆石或粗砂作滤水层,滤水层厚度一般为100150毫米;三、渗排水层包括滤水层的总厚度的偏差不宜超过+50毫米;四、防水建筑底板下部的渗排水层顶面应作隔浆层。隔浆层可铺油毡或抹305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在防水建筑周围的渗排水层顶面应做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散水坡

26、,散水坡应超过渗排水层外边缘不小于400毫米,渗排水第四章 工程验收第4.0.1条 地下防水工程中的下列各项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记录:一、卷材防水层及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层的基层;二、防水层被土、水、砌体或其它结构掩盖的部位;三、管道设备穿过防水层的封固处;四、渗排水层和盲沟排水的隐蔽工程。第4.0.2条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层应满铺不断,接缝严密,各层之间和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紧密结合,无裂缝、损伤、气泡、脱层或滑动等现象;二、管道、电缆等穿过防水层的地方应封严;三、变形缝的止水带不应有折裂、脱焊或脱胶,预埋件螺栓应拧紧,缝隙应用填缝材料封严。第4.0.3条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隐蔽工程记录;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三、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附录三 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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