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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4号 根据(86)城科字263号文件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负责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建设部1988年5
2、月2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 外电防护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护接零 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四节 防雷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 配电室 第二节 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一节 架空线路 第二节 电缆线路 第三节 室内配线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3、 起重机械 第三节 桩工机械 第四节 夯土机械 第五节 焊接机械 第六节 手持电动工具 第七节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第九章 照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照明供电 第三节 照明装置附录一 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附录二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插页)附录三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插页)附录四 名词解释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
4、低压电力系统。 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第二章 用电管理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2.1.2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
5、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
6、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
7、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
8、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第4.1.5条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 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
9、.1.9条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第4.1.11条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第二节 保护接零 第4.2.1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
10、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
11、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 保护零线
12、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 第4.3.3条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 第4.3.6条 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
13、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4.4.5条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第4.4.6条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第一节 配电室 第5.1.1条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 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
14、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三、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
15、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十一、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5.1.7条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8条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第二节 电压力400/230V的自
16、备发电机组 第5.2.1条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交流电压表; 二、交流电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四、电度表; 五、功率因数表; 六、频率表; 七、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
17、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第六章 配电线路第一节 架空线路 第6.1.1条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二、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
18、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6.1.15条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第二节 电缆线
19、路 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
20、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第三节 室内配线 第6.3.1条 室内配线
21、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
22、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第一节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 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
23、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
24、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
25、7.1.13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
26、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 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
27、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28、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
29、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
30、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
31、;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4.2.1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8.1.2条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规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8.1.3条 手持电动工具中的类工具和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零。 第8.1.4条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某容量选
32、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8.1.5条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8.2.1条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GB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第8.2.2条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 第8.2.3条 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是应作环形电气连接。道轨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
33、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8.2.4条 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8.2.5条 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8.2.6条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8.2.7条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8.2.8条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 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8.2.10条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第8.2.11条 每日工作前必须
34、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8.2.12条 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第三节 桩工机械 第8.3.1条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68级规定。 第8.3.2条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不得承受外力。 第8.3.3条 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第四节 夯土机械 第8.4.1条 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
35、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4.2条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8.4.3条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 第8.4.4条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第五节 焊接机械 第8.5.1条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8.5.2条 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
36、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8.5.3条 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第六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 一般场所应选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8.6.2条 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3条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类手持式电
37、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 第8.6.4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第七节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8.7.1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7.2.9条和第8.6.2条的要求。 第8.7.2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
38、任何外力。第九章 照明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9.1.2条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9.1.3条 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一、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9、三、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六、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9.1.4条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第二节 照明供电 第9.2.1条 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二、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
40、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第9.2.2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9.2.3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9.2.4条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二、灯体与手柄应坚
41、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三、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2.5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9.2.6条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9.2.7条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
42、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两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9.2.8条 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第三节 照明装置 第9.3.1条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第9.3.3条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第9.3.4条 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第9.3.5条 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
43、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9.3.6条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9.3.7条 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第9.3.8条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第9.3.9条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第9.3.10条 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9.3.11条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