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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
2、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1.1款及1.1.2款的约定办理。1.2 竣工验收1.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1至14.1.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1.3款、1.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