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经营合同锦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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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资经营合同锦集八篇关于合资经营合同锦集八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资经营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资经营合同篇1 第一条总则. 中国_公司与_国_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资双方 甲方:中国_公司,在中国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 乙方:_公司,在_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 第

2、三条合资公司名称和地址 1.甲、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经营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中文名称:_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_ 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 3.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4.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合资公司宗旨 合资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在国际及国内市场中显示其竞争能力,为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

3、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_产品,对销售产品予以维修服务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大,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产品品种发展到_种。 第六条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_美元。实际投资为_美元。甲方投资额为_美元,占总额_;乙方投资额为_美元,占总额_。 2.甲、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现金及实物投资: 甲方:现金_美元; 机械设备购入价格_美元(附件略)。 厂房建造估算价格_美元(厂房设计、进度、质量控制附件略)。 乙方:现金_美元; sp;工业产权_美元; 转让产品的制造工艺、专利费_美元(附件略) 3.上述的实际投资金额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

4、投入。全部投资需在合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_个月内完成。除注册资本外若需合资公司增补资金,经董事会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国外银行贷款。 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的费用需折合为美元,汇率应以支付日的前一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乙方年终所获净利润的人民币部分金额应按年终审计师核准后7个工作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

5、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组织合资公司所需厂房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3.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员;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义务 1.为合资公司在国际市场中选购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并提供有关信息,以质择优,保质保量地引进所需设备; 2.引进机械的合同条款待董事会审阅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3.指派验收引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监督技术转让方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6、能持久地稳定地生产合格的产品; 5.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技术转让 1.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公司与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检验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商标及包装等。 2.按合同规定乙方和技术转让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为此,引进先进适合的生产技术应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亦是同类技术中属先进的,设备的选型及性能应是优良的,以满足技术转让的要求。 合资经营合同篇2 第一章总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也可参考本格式签订。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

7、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

8、路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 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

9、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第十一条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共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

10、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

11、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

12、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 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乙方保证为合营公事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

13、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

14、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

15、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16、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

17、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

18、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 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

19、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

20、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

21、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合营

22、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

23、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 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 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

24、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 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

25、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

26、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及其

27、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国公司代表 (签字)(签字) 合资经营合同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二条合作各方 甲方:注册国

28、家:国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

29、,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它水产品。 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 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

30、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向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

31、请手续; 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 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货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

32、市场信息; 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 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

33、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给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但一

34、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具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它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定任期年限。正、副总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

35、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制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审定职能部门制定的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

36、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其它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处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其它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筹建工作

37、。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在每年底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

38、四条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根据年度出口计划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

39、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内销产品按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它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例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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