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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华融津合同 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债 权 转 让 合 同中国天津2016年6月债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6月 日在天津市河西区签署。甲方(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 负责人:姜传波乙方(受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1、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已将本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下统称标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又于2007年3月将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由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划转至甲方。至此,甲方已完全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转让标的债权;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公开挂牌转让活动;4、乙方凭借其在2016年6月 日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举行
3、的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公开挂牌交易活动中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公开挂牌转让的受让方;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合同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一、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对债务人沧州市面粉公司等9户债务企业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伍万贰仟叁佰元(小写:33,652,3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4、壹亿零捌佰叁拾壹万零贰佰元(小写:108,310,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二、上述债权如设定担保的,担保债权与主债权同时转让。三、上述债权自2016年3月20日之后的债权孳生息在债权受让方支付完毕债权转让款之日起由债权受让方享有。第二条 转让价款双方同意以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万元(小写:2,600,000.00元)。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债权。第三条 支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二、乙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将债权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进账单或者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三、乙方同意在公开
5、挂牌交易活动中乙方被确认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乙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履约定金,直接由挂牌交易机构在成交后二日内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且在划款前无须经乙方再次确认,甲方在收到该部分款项后,乙方仅需向甲方再支付本合同第二条债权转让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四、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含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主要包括: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3、 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4、 贷款抵押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5、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6、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
6、原件或复印件。 具体交接资料以甲方在交割时交付的文件交接清单为准。第四条 转让通知甲方负责在向乙方移交债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第五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合法授权。二、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方。三、甲方特别声明:(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追索的困难性。(二)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三)
7、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四)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停产、半停产,抵押土地或房产无登记,债权胜诉后未执行等。 (五)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六) 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七)若乙方因行使
8、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一、 乙方确认,已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合同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第五条第三款第“(四)”、“(五)”、“(六)” 、“(七)”、项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
9、署本合同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签署本合同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三、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四、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金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
10、方无关。五、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合同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六、乙方保证: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七、乙方保证:乙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对受让资格的相关要求,如乙方因不具有受让资格导致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无权要
11、求甲方赔偿损失。八、乙方保证:如有可能因第三方向法院提出主张而致本合同被判决无效,乙方返还转让标的时必须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原状返还,如果因为不能按合同签订时的原状返还给甲方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在返还对价前扣除所受损失。如乙方不能按照资产出让时的原状返还的,须向甲方说明资产状况,证明债权状态,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对价。九、乙方承诺对于转让标的涉及国有企业的(包括债务人、保证人、抵质押人),主张利息债权的计算基数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对转让标的涉及国有企业(包括债务人、抵质押人)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债权放弃追索权。第七条 保密义务 各方均应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它
12、生产经营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全额付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有权再次处置本债权资产,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包括挂牌交易成交后由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未全额支付转让总价款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债权资料。甲方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或者公证邮寄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因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再次处置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实现的收入,如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价款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差价损失。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13、三条规定向乙方交付有关债权资料的,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账户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楼支行;账 号:0302-0602-2930-0058-803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一、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 方:中国华融
14、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6月 日附件:债务人名称整体债权收购债权表外利息孳息沧州市面粉公司6,525.31 1,745.002,890.381,889.93沧州市粮油储运公司629.51 244.23202.53182.75沧州市议价粮油公司744.81 231.00298.09215.72沧州市粮油机械厂739.23 385.00140.13214.10沧州市饲料公司988.99 304.80397.75286.44沧州市机关粮油贸易公司403.65 109.20175.09119.36沧州
15、市清真食品厂236.94 79.5088.7268.72沧州市技工学校144.49 56.5046.1441.85沧州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418.09 210.0087.00121.09合计10,831.02 3,365.234,325.833,139.96注:利息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沧州市面粉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简要介绍: 债务人名称债权本金抵押担保情况保证担保情况担保金额沧州市面粉公司1,745.00无无沧州市粮油储运公司244.23无河北沧州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244.23沧州市议价粮油公司231无沧州市粮油机械厂231沧州市粮油机械厂385以房屋5936.44平方米、土地15864平方米抵押无385沧州市饲料公司304.8无无沧州市机关粮油贸易公司109.2无无沧州市清真食品厂79.5无沧州市食品总公司79.5沧州市技工学校56.5无沧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56.5沧州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210无沧州市第一化轻总公司210合计3,365.231,206.23注:以上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需自行尽职调查并对债权担保信息、债务人状况以及债权在法院执行状态、债务人还款意愿等信息进行判断,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