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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保险关系类1、单位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答:单位可凭领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件之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领社保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登记证书副本、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2、单位的社保登记证验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资料?答:单位应每年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登记证验证。验证需提供如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以下资料之一: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营业
2、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成立登记证书副本。3、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资料修改在什么部门办理?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地税部门业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地税咨询电话12366-2。4、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无需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5、办理个人参保需要什么条件?在哪里办理?答: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3、。6、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答: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7、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上下限是多少?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65元,其中斗门区为4127元,金湾区为4073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408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市区为13995元,斗门区为12381元,金湾区为12219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市区为2799元,斗门区为2476元,金湾区为2444元。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995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
4、资标准,即1380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8、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答: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9、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10、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如何办理?答: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5、,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11、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12、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珠海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
6、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参保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答: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7、年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17、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8、老保险?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8、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停保,之后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珠海
9、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2.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一份;3.申请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或经济组织的银行缴费账户印鉴卡复印件)原件;4.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停保,之后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还需提供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受理通知书;5.属于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6.属于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
10、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答: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其按月、季或者年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
11、贴。其中,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21、市外户籍儿童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如可参保,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答: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
12、或学校公章的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22、超过18岁之后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需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当年7月1日前年满18周岁,新学年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请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供学校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手续。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需什么资料?如何办理?答:新生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以母亲名义办理未成年人参保手续。参保所需资料: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2、新生儿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
13、商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任一机构办理参保手续。24、以母亲名义参加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未入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答:以母亲名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一年内,提供了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如出生一年后才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25、原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答:可以衔接,但须于12月31日前申报参加大学
14、生医疗保险。26、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答: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参保人应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27、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答: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按规定计算。28、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答:
15、符合以下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18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或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29、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在哪里办理?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或以上的,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可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社保转移类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答: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
16、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2、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3、珠海哪些地方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答: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设的经办机构及社保办事窗口均可办理,目前经办机构和窗口包括: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部、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金湾办事处三灶保险所、高栏港办事处、高栏港办事处平沙保险所、横琴办事处、高新办事处、南湾办事窗口等。4、退休后,可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待遇领取地以外的统筹地区?
17、答: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答: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注:流程由申请人办理,流程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6、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8、一式一份;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提供);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涉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7、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答: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
19、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8、哪些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答:以下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就业随军配偶。9、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
20、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0、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
21、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11、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答: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12、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2、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13、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14、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15、职工
23、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16、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7、如何确定参保人退休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
24、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三)参保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8、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5、转移,也可退还个人。19、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20、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2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
26、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22、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
27、号文件规定办理。23、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答: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
28、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2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25、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26、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
29、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7、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2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答: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入
30、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注:流程由申请人办理,流程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29、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养老保险类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答:按粤府96号文件规定,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13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
31、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地方养老金四个部分组成。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延期缴费亦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2、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将社保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
32、遇申请表一式一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境内)、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3、申请人人事档案;4、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银联卡或存折的原件;5、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的,本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申领待遇办理程序:先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
33、3、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答:您的缴费提高,您的养老金也将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
34、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答:有两种处理方法:(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该被保险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6、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
35、保险费的年限。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从外地迁户珠海同时把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其1993年12
36、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8、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他的养老金从哪个月开始发放?答:根据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他的养老金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认证;其他人员(包括居住境外及台港澳地区人员、市外户籍居住在我市的人员、本市户籍居住在市外的人员)则每年需认证一次,可采用现场认证、协助认证或辅助认证,另外,居住在珠海市的省内户籍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协助认证;居住省内的我市
37、户籍退休人员亦可在同样的时间内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10、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答: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
38、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13、外来劳务人员如何处理辞退返回原籍时养老保险关系?答:有两种处理办法:(一)在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本市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可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9、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够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二)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4、退休前加入他国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15、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
40、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16、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17、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18、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
41、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19、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答:(1)“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应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个人档案;(2)“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应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退休证或者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核定单、个人档案、协议书、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20、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
42、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缴纳党费。21、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2)对还未就原有的补充养老金、医疗补贴等有关福利待遇与原企业协商和签订协议书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等经协商和签订协议书后才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22、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
43、的退休人员。23、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2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答:(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
44、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1.具有本市户籍;2.年满60周岁;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二)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的1、3、4条件基础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即2014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年满55周岁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可有两种选择:1、年满55周岁时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2、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55周岁时已缴满或趸缴15年并继续缴费至60周岁)。25、目前城
45、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198元);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
46、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26、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年龄五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养老金怎么计发?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答: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养老
47、保险关系:(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个人账户结算办法: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本人。28、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二)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