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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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2、依规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定位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守开发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开发性业务,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国家开发银行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每三年或必要

3、时对业务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并制订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特点,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4、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

5、行担保业务除外)等;(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变动资本金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的章程;(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层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人选;(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负责信息披露,并对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承担最终责任;(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十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要求,每年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部委董事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

7、履职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相关部委确定继任董事人选。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包括部委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开发银行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提出业务调整建议。负责监

8、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判断和管理各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

9、工作,监督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国家开发银行的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0、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

1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构建与开发性金融相适应、覆盖各类风险和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架构,制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类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设立或

12、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执行风险管理战略,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并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针对各类业务风险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根据开发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不同风险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式,明确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全面风险报告体系,明确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及报告路径等,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风险信息。风险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类型、重大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国家开发银行应将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十二条 国

13、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和全面的评估。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特点及自身中长期、大额、集中等风险特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一)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能够有效识别、量化信用风险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制度,确保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贷审批、资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得到合理运用。(二)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覆盖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母子公司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

14、度,将具有授信性质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确定专门部门对客户授信审批进行统一管理。(三)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自身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审管理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议制度,健全审批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提高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水平。(四)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规定开展贷款全流程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发放与支付贷款,通过信贷专户报告、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加强风险管控。(五)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银监会对贷款集中度的相关监管要求,定期向银监会报告集中度情况。(六)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结合资产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建立覆盖不同类型业务的

15、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并按照资产质量状况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七)国家开发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权限,坚持规范运作、真实出售、风险隔离和公开透明。国家开发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账务管理和风险监测。同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严格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计量方法,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应做好

16、流动性需求预测,加强现金流缺口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缓冲机制,根据现金流缺口情况安排适度充足的流动性储备,确保流动性储备能够覆盖未来一定时间的净现金流出。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本行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国别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流程,并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一)国家开发银行应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二)国家开发银行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

17、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三)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风险偏好,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效监测限额遵守情况。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及时足额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国家开发银行应加强对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的识别与计量,及时评估和应对汇率及利率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报告机制和新产品、新业务中的市场风

18、险管理机制。第二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信息技术对银行业务和管理的保障水平,促进安全、持续和稳健运行。第二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科技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加强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妥

19、善应对声誉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声誉和本行声誉的负面影响。第三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在授信过程中可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架构,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强化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通过并表管理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

20、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总体风险状况。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覆盖各类风险和主要业务领域。压力测试结果应运用于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第三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国家开发银行应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应急计划,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第五章 内部控制第三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评价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制度建设与

21、业务流程,强化内控保障措施,客观开展内控评价,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有效提升自我约束能力。第三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内控优先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业务全流程管理措施、会计制度、制衡机制及资产保全机制,加强内控文化建设,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平稳实现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目标。第三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确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界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牵头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责,构建全面的内部控制责任制。第三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制度先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不同业务性

22、质和风险管理需要,事先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和管理标准,并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建立制度后评价机制,确保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第三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前中后台分离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申请、受理和审批规则,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限定重要岗位的最长连续任职期限。第四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国家战略情况、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23、。第四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全面、及时记录业务信息、会计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实施对内部控制全要素的自动化控制,实现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全流程监控。第四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专业资质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指导,加强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联动。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国家开发银行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报告。第四十三条 国

24、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根据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轮换,每年对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第四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评价体系,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并建立纠错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内控缺陷,确保评价结果与绩效考评、授权等挂钩。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应按要求报送银监会。第六章 资本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流程,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所面临的风险。第四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

25、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四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状况、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第四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采取限制资产扩张、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

26、、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等措施,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第五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范围。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合理处理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对外资本投资,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定期进行资本评估。第七章 激励约束第五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及有效防控风险的核心,建立健全适应本行职能定位、覆盖全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机制,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对决策、监督和执行责任人及全体员工的有效激励和约束。第五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结合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

27、业务特点等因素,构建绩效考核体系,确定绩效考核方法、方案以及具体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和保本微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开发性业务,要突出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商业性业务,要突出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绩效考核指标应分定性和定量两种,服务国家战略类、风险管理类和合规经营类指标的权重应高于其他类指标的权重。第五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开发性金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采取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措施确保激励约束并重。第五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责任追

28、究制度和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牵头部门、问责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建立问责台账。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国家开发银行监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应遵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有权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

29、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项,依照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报送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审和外审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需要列席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工作会议等。(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状况、国家战略落实情况等。(三)结合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日常分析和突发事件情况,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四)建立

30、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开发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主要业务风险等方面进行专项或综合评估。(五)定期总结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书面监管报告。(六)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主要风险和问题,提出监管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风险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机构内设部门等进行监管会谈,与国家开发银行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开展会谈。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实施现场检查,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做好案件

31、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及问责工作。第六十条 银监会对国家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全面掌握银行总体架构和股权结构,对其从事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特别关注银行境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对银行的影响。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监管协调机制、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以及座谈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事会、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联动和沟通。第六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开发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银监会相关规定为准。第六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则。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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