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探析及监管对策——基于FATF监管指引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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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金融)2017年第6期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探析及监管对策基于FATF监管指引视角杨鹏(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山西 运城市044000)摘 要:近年来,虚拟货币(virtual money)已成为犯罪、恐怖组织资金流转和其他逃税项目的新工具,不法分子时常借助虚拟货币,便捷地转移和存储非法资金。本文基于国际反洗钱专门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监管指引视角。参考和借鉴美欧等国家虚拟货币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存在的洗钱风险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一些监管对策,供决策部门参考。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

2、92(2017)06004706伴随着电子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在以大型网络游戏、网络商场为代表的网络经济环境里,虚拟交易及虚拟货币流通迅猛发展,个人网络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量也逐年膨胀,与此同时,虚拟货币领域潜在的洗钱风险也日益加剧。本文从虚拟货币的概念、分类及特性人手,参考美、欧等国家虚拟货币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差距,指出虚拟货币领域潜在的洗钱风险,并参照国际反洗钱专门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关于虚拟货币监管指引,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监管建议。一、虚拟货币的定义、分类及特性(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目前,研究领域对虚

3、拟货币的定义基本内容可总结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的,由非银行机构、非金融公司发行的(或个人发明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网络机构或网络用户有关电子系统或账户中的,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并能实现流通的,具备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等支付功能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电子货币形式的近似货币。(二)虚拟货币的分类国际上产生最早、且最典型的虚拟货币当属比特币(一种以加密代码形态存在的虚拟货币,“中本聪”发明)。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主要有比特币、莱特币、Q币、米币、360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中本聪,据百度文库,中本聪(化名)是比特币的开发者兼创始者,是一位1949年出生的日裔美国人。2008年

4、中本聪在互联网上一个讨论信息加密的邮件组中发表了一篇文章。勾画了比特币系统的基本框架。2009年他为该系统建立了一个开放源代码项目(open$oHree project),正式宣告了比特币的诞生。2010年12月12日当比特币渐成气候时,他从互联网上消失了,从此销声匿迹。47万方数据华北金融)2017年第6期币、福源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按照有无集中发行方来区分,虚拟货币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如腾讯Q币、百度币等属于集中式,其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而比特币以及莱特币等属于分散式,无集中发行方。其中比特币需要用户“挖矿”或通过交易服务方可获得。按照能否实现与法定货

5、币的双向可兑换来区分,虚拟货币又可分为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一般而言,大多数虚拟货币均可以用法定货币购得,且各种虚拟货币之间也会通过法定货币进行间接兑换。(三)虚拟货币的特性归纳起来,虚拟货币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虚拟性。这是虚拟货币的最大特性,其与实物货币明显的区别是,它仅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里;对拥有者来说,它是一种虚拟的、无形的货币资产,只能用于购买特定的虚拟商品或服务,而无法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二是便捷性。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世界或虚拟交易平台的不同账户间任意进行转移,也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或购买服务,这种转移和支付丝毫不受地点和时间的限制,无地域、无国界,因而具有较高的便捷性

6、。三是隐匿性。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一般均为网络用户,这些网络用户注册、登记及审核程序十分简单,其身份主体不容易被确认和识别,因而,虚拟货币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四是可兑换性。虚拟货币不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还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实现虚拟资产的转让,甚至持有者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理财。现实生活中,人们几乎可以很方便地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到虚拟货币,而当他们不想要虚拟货币时,也可以通过出售或交易的方式随时变现。这种随时可兑换性成为虚拟货币的又一大特性。五是不可操控性。与传统法定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具有很强的不可操控性。以比特币为例,其“去中心化”雪特征十分突出,匿名性好、国际化程度高,完全不受政府干预。发行法定

7、货币需要等值的社会生产力,而虚拟货币不仅随意性强,而且不需要特定的组织去管理,理论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甚至政府部门,都不可能操控虚拟货币的制造或发行,因此虚拟货币广泛受到崇尚开放自由互联网人士的推崇。二、虚拟货币国际反洗钱监管形势及我国的现状虽然虚拟货币主要用于网络上各种虚拟交易和服务,但网络用户想要实现这种交易和服务,除了通过“功力”挣取(赚取)虚拟币以外,剩下的就只能通过现实货币买人了。当网络用户虚拟货币持有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自然会将其转换成现实货币也即法定货币。一些贪污、毒品交易、恐怖融资等黑钱已经把虚拟货币当成新的洗钱媒介。这引起了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普遍的关注和重视。(一)国际上

8、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形势与虚拟货币迅速膨胀的规模和较快的发展速度形成明显反差的是,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法规制度较为滞后,其网络经济环境和相关的市场行为监督缺失,使得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黑钱渗透领域。基于此,2015年6月,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去中心化,百度百科定义为,在一个分布有众多节点的系统中,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性。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影响,会通过网络而形成非线性因果关系。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称之为去中心化。比特币的去中心化,

9、是指这种虚拟货币没有发行机构,没有中央银行,呈分布式,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不可操控发行数量,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48万方数据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探析及监管对策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仍处在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下边以比特币(BitCoin,单位为BTC,2009年1月比特币网络诞生)的国际监管为例,简要介绍美、欧、Et、韩等国家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及发展形势。美国。由于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其被认定为“可转化虚拟货币”。2013年,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当年比特币与美元的兑换比例狂飙到1:1200美元,这引起了美国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参与监管的机构包括美国

10、银行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等,这些机构对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都出台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评估风险、分析其对法定货币的影响等,并逐步从兑换、使用、纳税、反洗钱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总体来看,比特币的交易行为属于“货币传递业务”,因此,同样受美国银行安全法监管。2014年美国警方逮捕了两名比特币交易网站运营者,指控他们为地下毒品交易网站“丝绸之路”提供洗钱服务;美国比特币基金会副主席因放纵非法金钱交易被判刑入狱。2014年6月至2015年1 1月,美国政府通过纽约比特币交易所成功对从“丝绸之路”站长罗斯乌布利希Ross uIbrich

11、t)那缴获而来的173,997BTC进行了拍卖。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美国纽约金融服务部门(NYDFS)已向三家比特币运营和交易商发放了比特币牌照,允许其在监管之下开展买卖、接收和存储比特币的服务。德国。2011年,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2013年8月19日,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定义为“记账单位”,是德国银行法下的金融工具,地位和功能类似于私人货币,从而将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纳入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监管,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在德国被正式认可。政府监管部门在明确宣布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的同时,确定其可以具有合法的价值,并给出其价格的标准计算公式。比特币的持有者可

12、以使用比特币缴纳税金以及获得其他公共服务。2016年10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为德国比特币借贷企业Bitbond发放了独立运营和交易牌照。同时,德国政府也考虑到比特币会成为暗线交易、洗钱、贩毒等不法金融活动的工具,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法规。韩国。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韩国的普及,韩国金融机构成立了专门工作组,专注于对虚拟货币交易和运营机构的监管和许可,并正在制定相应的监管指引。日本。为了防止类似日本比特币交易所Mt Gox2014年崩溃事件(丢失了客户近上亿美元的资金)的再次发生,2016年5月份,在FATF监管指引框架下,日本立法机关通过了一条法案,授权日本的国家金

13、融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厅)对日本的数字货币进行监管。2017年3月份,日本立法机关通过了一系列法案,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拥有价值,可以用来支付和数字传输;同时,法案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国家银行法律,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运营商必须在FSA进行注册,严格执行反洗钱法条例(AML)以及了解你的客户(KYC)规则。这些措施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了区块链(Blokchain)支付应用程序受到恐怖金融的袭击。(二)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的投资交易,一类是在网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狭义来讲,区块链是

14、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49万方数据华:地4#1&)2017年第6期络运营商开发的网络环境里进行的支付、购买交易。我国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比特币中国”,相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经营“山寨币”的虚拟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

15、、“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步伐较慢。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明确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这是国家管理层面第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文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就一种虚拟货币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是一

16、种虚拟商品;同时,也明确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还约谈了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负责人,要求不得为比特币及其衍生币提供支付与清算服务。较德国、美国等监管而言,这一文件的出台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三、虚拟货币领域潜在的洗钱风险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捷、隐匿、可兑换、不可操控等特性,加之目前我国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因而,虚拟货币领域已成为一个潜在的洗钱高风险领域。这些洗钱风险主要表现在

17、:(一)隐匿性洗钱风险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虚拟货币具有的匿名特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无法获知。虽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网络运营商在用户注册时均要求实名注册,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其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往往存在缺失,导致虚拟货币交易里大量出现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现象。以比特币为例,这种虚拟货币一直被认为是洗钱的帮凶。“塞浦路斯危机”之后比特币价格暴涨,有一种说法是人们发现了比特币是一种可以匿名转移资金并隐藏其来源的方式。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也让各国反洗钱监管当局规定的义务机构报告职责缺乏责任主体。(二)跨境洗钱风险虚拟货币交易记录难以被监测和跟踪

18、,使其成为了跨境洗钱的工具。虚拟货币具有的便捷特性以及去中心化的、以数学为基础的特点,决定了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其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及交易记录无法被有效跟踪和监管,这也使得虚拟货币成为犯罪、恐怖组织资金流转和其他逃税项目的新工具,许多犯罪分子借助虚拟货币隐匿转移和存储非法资金。(三)系统安全漏洞造成的洗钱风险交易系统和运营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还是网络运营商,其系统用户注册的审核门槛都比较低,给黑钱流人以可乘之机。其次,虚拟货币的交易和转账成本都比较低,系统对大额交易缺乏有效登记和筛选

19、,更成为犯塞浦路斯危机,指2012-2013年发生在南欧小国塞浦路斯的一次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它牵扯到过度负债的本国房地产企业和因希腊债务危机而大幅减计的希腊国债对塞浦路斯银行的恶劣影响。塞浦路斯政府被国际评级机构降至垃圾级级别,因不愿对金融业重组而陷入困境,为获取欧盟“三驾马车”的救助而牺牲部分储户的存款等一系列事件。一50万方数据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探析及监管对策罪分子可钻的空子。三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般未设置较高的防火墙,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的能力几乎为零,极易成为洗钱的首选对象。(四)监控制度缺失造成的洗钱风险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已部分具备准货币特征,成为一种虚拟“准货币”,

20、而洗钱活动天然具有向管制较低领域迁移的特性,虚拟货币无疑成为洗钱、贩毒等黑钱的洗白媒介。从我国看,虚拟货币无论是交易量、币种,还是用户规模,近年都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而与其相配套的监管政策却严重滞后,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出现了一些差距。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就一种虚拟货币提出的风险防范和监管要求。除此之外,尚无后续有关虚拟货币领域反洗钱方面的管理性文件或制度。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管理者、网络运营商等主体都尚未纳入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范畴。这说明,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政策。四、基于FATF指

21、引提出的防范和监管对策(一)建立健全虚拟货币反洗钱法规制度合理的监管并不会抑制虚拟货币的普及,反而使其在应用领域更有用武之地,而相应的反洗钱法规必须尽快跟上。仍以比特币为例,其在国际间蔓延和流动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也不能例外。由于比特币特殊的产生方法,其存在于网络的各个节点,没有中央发行机构,数量永恒控制在2100万个,不会崩盘也不会消失,不会出现假币,可直接实现跨地域一对一交易,这些“优点”也极易使比特币成为洗钱的工具。因此,建议在FATF组织指引框架下,结合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按照风险为本宗旨,尽快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对虚拟货币以及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的性质、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定义”,明晰虚拟

22、货币兑换制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措施及内容。同时,将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从而,在法规、制度层面为虚拟货币监管、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依据。(二)对交易平台和运营主体实行牌照管理建议尽快改变虚拟货币交易和运营门槛较低的现状,严格准人管理,实行牌照制,从行业准入上防范该领域潜在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首先,应明确虚拟货币的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权的归属。虚拟货币的管理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文化部、商务部等管理部门,而目前这些部门在虚拟货币的监管中作用并不明确,不

23、利于监管权的发挥和有效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的洗钱风险。其次,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按照FATF监管指引,对虚拟货币交易和运营实行牌照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对申请机构从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系统安全、用户注册登记、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核,满足要求的方可发放准入牌照。同时,在虚拟货币交易和支付环节推广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交易的真实性,防范洗钱行为发生。(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引入差别监管差别监管、分类指导是当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机构采取的一项主要的反洗钱风险监管方法,建议在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上引入同样的监管方法。一是按照FA

24、TF指引建议,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其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二是在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监管工具,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如,对于经评估为高风险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或运营机构,以及那些高风险的跨境转账、支付或服务业务,就需采取强化的反洗一51万方数据华北金融2017年第6期钱监管和风险管控措施。(四)适时向社会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目前,虽然虚拟货币在迅猛发展,客户群体快速增长,交易规模逐年膨胀,但真正了解互联网虚拟货币潜在风险的并不多。因此,应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在一些特定场所,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和网络运营商的主页面、各类金融机构的电子主页、

25、营业或交易场所等,广泛张贴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宣传文案,发布风险提示及有关风险案例警示等,让参与者充分了解虚拟货币领域潜在的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熟悉保护流程,关注洗钱风险。(五)建立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FATF指引强调了反洗钱合作的重要性,因此,在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上,一是建议成立由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组成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沟通、协调处理虚拟货币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二是开展虚拟货币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在虚拟货币领域发生的跨境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也非单独一国可以解决。

26、所以,开展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应通过国际合作,特别是积极与FATF各成员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互通情报和信息,共同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地下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六)提高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目前SSL、冷存储、gslb、分布式服务器及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都是信息化时代数字交易及存储发展的一种安全性较高的新技术。以区块链为例,它的基本核心是通过建立一组互联网上的账本,由网络中所有的用户共同在账本上记账与核账,从而保证存储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区块链的优点还包括去中心化、无须信任系统、去中介化、高度加密安全性等。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制度,鼓励虚拟货币发行和运营主体使用这些新技术,以保护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及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从另一个方面堵住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和存储技术漏洞进行洗钱犯罪的口子。参考文献:1】许立勇我国虚拟货币的现状及监管制度研究【J电子商务,2012,(10)2】王信,任哲虚拟货币及其监管应对J】中国金融,20163】张晓旭反洗钱风暴中的比特币阴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4】冯涛,张翠芳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及监管对策基于FATF监管指引视角J】西部金融,2016,(6)一52一(责任编辑于博)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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