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鹤岗市城洁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及对鹤岗市城洁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和测算的结论,经市政府同意,对你公司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凡是在市区居住的城镇居民和居住在市区的农业人口、外来暂住人口、党政机关、
2、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业户、外地进入城区的采矿、施工队、运输队及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辆(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自用小型非营运车辆)。二、收费标准(一)居民:5.00元/户.月;暂住人口:2.50元/月.人。(二)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3.00元/月.人。(三)企业:按职工人数1.50元/月.人;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不超过3000元。(四)餐饮业: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月,每月最高缴费额不超过3000元。(五)商服业:按营业面积0.40元/平方米.月,每月最高缴费额不超过3000元。(六)集贸市场:1、批发市场
3、:10.00元/车;2、其他市场(露天市场):1.00元/摊位.日。(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车辆(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小型自用非营运车辆):大型10元/月.辆;中型:6元/月.辆;小型2元/月.辆。(八)自运单位:10.00元/吨。三、减免政策(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孤寡老人(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非营利性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福利院)免收。(二)下岗失业人员按户减半收取。本批复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实际成本及运行情况,再行批复。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