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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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安全厅 人防边海防办 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建发2019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强化联合验收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一、目标和适用范围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事、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达

2、到7个工作日攻坚目标。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二、联合验收内容包含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国家安全验收、给水验收、排水验收、燃气验收和通信验收。三、联合验收申请条件(一)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二)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要求建成。(三)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

3、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四)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五)特准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六)消防系统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七)设计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八)人防工程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十一)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已按要求拆除,

4、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联合测绘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绿地面积测绘等。五、办理流程(一)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根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详见附件2)、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二)联合验收审查窗口按照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的资料。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当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联

5、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发送给各部门(单位),启动联合验收工作。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当场退回并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三)联合验收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启动后,住建部门应主动协调各部门(单位)加强对申报的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并实施现场实地验收或监督验收。参加现场竣工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也可以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

6、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四)联合验收结果出具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时限截止前的一个工作日(即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房建市政工程,住建部门通过窗口出具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由窗口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五)验收异常情况处理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各部门(单位)核查不合格,或专项工程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各部门(单位)应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7、其他合格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六)整改复查根据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再次进入竣工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七)验收备案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六、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市住建局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牵头组织协调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窗口受理材料、审核材料、自受理之日起第7个工作内汇总各部门(单位)专项验收意见汇总后统一出具联合验收结果给申请人。3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行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二)市外事办1.梳理人防专项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2.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公章)。3.验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加盖公章)提交住建部门。(三)市国安局1.梳理涉及国家安全的安全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2.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

9、盖公章)。3.验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加盖公章)提交住建部门。(四)市工信局1.负责协调我市电力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工作2.负责协调我市电力部门梳理电力专项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3.督促电力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五)市城市管理监督局1.负责协调我市给水、排水、燃气市政公用企业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工作2.负责协调我市给水、排水、燃气市政公用企业梳理专项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3.督促给、排水、燃气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竣工联合

10、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4.梳理园林绿化专项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5.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公章)。6.验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加盖公章)提交住建部门(六)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企业1.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制定竣工联合验收专项验收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格(空表、示范文本等)。2.收到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向住建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公章)。3.验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加盖公章)提交住建部门。附件:1.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报 2.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3.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样式)-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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