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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1 目的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维修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控制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合规性监视和测量的控制。3 职责和权限3.1法定代表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全责。3.2经理(管理者代表)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负责经过公司管理组织,适时监督检查公司全方位的工作,要求堵截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物,一经发现立即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公司遵规守纪情况的检查。4 工作控制内容4.1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4.1.1法定代表人带领管理层
2、学好用好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维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全体员工的行动中。4.1.2经理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执行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制度的情况集中检查一次,如实记录并保存。自查内容包括:4.1.2.1是否有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4.1.2.2是否有向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情况。4.2 许可制度的执行4.2.1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切监督检查。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察、型式试验、验
3、收检验等。做到:事前准备,过程细致,整改及时。4.2.2总工办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协商监督检查时间,并协同质量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4.2.3经理负责组织各部门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内查内审工作,做到内查外审一个样,查漏洞、找原因、定措施、求实效。4.2.4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检的技术文件和记录归档工作,由总工办负责归档保存。4.2.5检查提出的问题应执行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办公室协同总工组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
4、、实施纠正并改进。4.3接受监督检验4.3.1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做好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如:验收等)的文件和检测器具的准备工作。4.3.2备用安装调试记录、自检报告、调试报告、运行记录等安装调试运行记录,供监督检验时复核:安装调试运行记录,必须是实际生产过程的如实记录,并完全反映了全过程的关键点。4.3.3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总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总安排,对外联系接受难信息,对内组织发号指令。4.3.4质量部责任人: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疑点解释等负完全责任。对提供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是否符合产
5、品类别的最少要求,是否达到相应精度负完全责任。4.3.4总工办责任人:对提供监督检验工作条件负完全责任。包括:4.3.4.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管理控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由法定代表人委派专人保管,保管者须对其的借用与使用作详细记录。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不得借用、复印。4.3.4.2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每四年进行一次鉴定评审。保管者应按相关规定,在该证有效期前6个月向经理提出向鉴定评审机构申报换证工作。4.3.4.3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
6、要求,做好认真、详实的准备工作,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工艺汇编等,并提前6个月向国家/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申请。4.3.4.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三个月公司应组织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由总工办负责按规定程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约请,并向该机构提交规定的资料。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换证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工作应在原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前完成。4.4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志、编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更不得转让或出卖,须对其标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对用
7、途、数量、使用人和使用地点作详细记录。4.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4.6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6.1 转让、转借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4.6.2 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4.6.3未经批准,超出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4.7 提供相关信息4.7.1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相关信息。4.7.2经理应及时将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如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的变化、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报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