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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全国羽毛球比赛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的比赛。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中国羽毛球协会全国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羽毛球比赛前,与
2、各参赛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为加强对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羽协章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一) 公开的原则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举办
3、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二) 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三) 回避的原则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四) 均衡的原则尽量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五) 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比赛裁判工作。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一)中国羽协通知裁委会常委会按赛事要求推荐裁判员人选;(
4、二)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根据裁判自愿报名情况推荐人选;(三)裁委会常委会将推荐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羽协批准;(四)中国羽协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羽协签订中国羽协全国比赛技术官员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一)回避的原则1、裁判员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
5、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二)中立的原则选派临场裁判员,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三)抽签选派的原则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重要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一)裁判长、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三)比赛前,裁判长或编排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安排临场裁判员。遇重要场次,需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以抽签的方式,从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选派临场裁判员。第十
6、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等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和技术代表原则上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一)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中国羽协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羽协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仲裁委员会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评价,裁判员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无记名评价。第十二条 建立裁判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国羽协建立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包含以下内容:(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晋升、竞赛和
7、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三)其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中国羽协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选派、选拔裁判员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二)取消裁判员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
8、并报中国羽协批准;(三)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提出,并报中国羽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注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裁委会常委会应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该裁判员有向中国羽协进行申诉的权利。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不良行为的;临场执法中出现异常反判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三)取消裁判执裁资
9、格: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五)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中国羽协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细则要求的行为,由中国羽协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羽协将及时受理有关赛事裁判员选拔工作的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羽协。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