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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法 单选10 10ppt 名词解释 5 30ppt+重点 简答 3 30整理 论述 1 10整理 案例 4 20整理 注:没有重点,以上课为准,整理重点,ppt过一遍解决基本知识的问题单选名词解释1、 瓦利斯库拉原则:在多因至损的情况下,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驳船条款(名词解释):驳船条款是在海洋货物运输中,货物每因大型轮船无法靠岸,或因港口装卸的其他原因,而须经由驳船驳运。因此,在货物运输条款中常列“驳船条款”。该条款规定: 保险效力及于驳运中的货物,每一驳船都可视为一单独保险。同时,被
2、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有驳运人免除 (损失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受影响。也就是说,任何一驳船的全部损失,都可以当作全损处理(即使该保险附有单独海损免赔条款,仍可获赔)。3、 仓至仓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4、 barratry英奇马睿条款: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3、。包括:(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5、 lost or not lost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6、 船舶互撞免
4、责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在双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载货船的承运人在受到碰撞的对方船舶的追偿之后,可以向本船的货主追偿其依法可以免责的部分。7、 S.G.保险单:英国船货保险单,是指劳合社标准海上保险单。其特点:承保一切风险;保险起迄责任仅限于水上;一般都要加贴“战争险除外条款”、“罢工险除外条款”、“协会危险品条款”、“附注条款”等保护条款,以限制其责任。 8、 弹簧原则: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连续发生多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款都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各次赔款的总额可能已经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不终止,一直到保险期满。 9、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5、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10、 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价值。(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持有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1、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
6、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12、 保险事故(Perils Insured Against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13、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14、 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15、 四个单的概念:投保单:证明,暂保单:临时凭证
7、30天,保险单:起诉依据;保险凭证:简化的保单16、 保险期间:海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也称保险有效期(Duration of Insurance)17、 附加险条款p174:附加险是附加于海上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外的保险责任范围。18、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相关责任位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船舶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19、 ICC条款(协会货物条款)ICC(A):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B):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
8、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ICC(C):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战争险和罢工险20、 海运条款: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保险船舶不得作以拆船或以拆船出售为意图的航行。21、 船舶修理招标条款:当被保险船舶遭受部分损失需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象一个精打细算且未投保的船东一样,对船舶进行修理,通过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保险人有权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保险人在船舶修理招标中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厂或修理地点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
9、何费用。简答1、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解除情形p58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支付手续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不允许保险人单方面任意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允许双方约定解除,但货物或船舶的航次保险除外。3、保险人:(1)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海商法223条(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海商法235条(5)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6)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7)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8)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9)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除非合同
10、不允许(10)承保风险不合法(4)保险人选择全额支付约定的保险赔偿255条(3)约定解除海商法227条4、被保险人(1)保险责任开始前;(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4)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5)因保险人欺骗订立海上保险合同(2)约定解除;2、 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考)(1)正常终止a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合同完毕的终止。b自然终止 :规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终止;保险合同因非保险事故的方式而失去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c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2)特殊终止 a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违反保险原则而导致的终止 b无效终
11、止 :因承保的风险并不存在或者已经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而无效;投保人投保的是违法的风险,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因重复保险而超保,保险合同无效。(3)失效终止a保险合同订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事项而在合同存续期间丧失其法律效力的终止 b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消失而失去效力;c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转移他人而失去效力d保险合同订立后,因被保险人的缘由而使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变更或增加,或者造成承保风险显著变更或增加的原因虽不应归咎于被保险人,但他在获悉情况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从风险变更时起失去效力。e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未定船名
12、,以及货物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等原因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的失效。(4)无效终止与失效终止的区别无效:自始无效失效终止:失效前有效,失效后无效无效终止中的第一条例外:无论损失与否lost or not least3、 被保险人的义务(考点)p67合同成立前:告知义务,陈述,保证(见论述)履行过程中:(1) 及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 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3) 防灾防损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4)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仅限合同约定)(5) 出险时的通知义务(立即:指48小时内)(6) 出险时的施救义务(7) 保护保险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8) 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请求权的义务4、 除外责任系列
1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简答题)一、货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法定)1、海商法243条(1)航行延迟、交货延迟或行市变化;(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装不当。2、人保财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货物保险约定)(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船舶保险人和运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海商法244条(法定)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
14、,但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本身的不适航:适航证书有效期1年;人员配备不当;资格、数量、装备或装载不妥。燃料不足;设备不正常)2、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该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约定)三、船舶战争险、罢工险除外责任。(约定)1、战争、军事家行动、扣押、骚扰、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2、船舶不适航或不适拖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4、浪损、坐浅引起的事故损失5、清理航道、污染的费用等八条四、我国保赔保险除外责任(1) 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
15、(2) 被保险船舶因延期而发生的停泊费用及其他间接损失(3) 因取消船舶租用合同所引起的费用(4) 由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5) 船舶保险的承保责任(6) 船舶保险中战争险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5、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必考)(1)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2)性质:海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经济合同、民事合同、涉外合同6、 法律特征(必考)p23(1)双务有偿的合同 (2)赔偿合同赔偿原则(内容:及时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派生:代位原则、分摊原则)(3)限定性赔偿合同近
16、因原则(近因: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支配作用的原因)(4)射倖合同可保利益原则(5)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诚实信用原则 7、 海上货物保险具体险种和内容(必考)1、 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自然灾害全损+意外事故全损、部损承保范围:a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b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d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此前又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
17、WA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之外还承保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 =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承保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2、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
18、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战争险(War risk)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3、 索赔期限: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逾期,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实体权利。4、 基本险与战争险的区别8、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差别(必考)(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被保险人;救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不管是否取得成效;救助:“无效果、无报酬”(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保险赔偿金额在货损保险金额以外
19、救助费用:保险赔偿金额为货物保险金额本身(4)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5)概念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减少损失而抢救施救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9、 什么时候会发生委付?委付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1)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
20、险货物委付(Abandonment)给保险人。(2)法律后果:保险标的残值全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超出保险赔付额。10、 保险不赔偿的碰撞责任(1)人身伤亡或疾病;(2)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3)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4)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如营业损失、船期损失)。(5)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6)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1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比较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致损原因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损
21、失承担者受损者自己承担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损失内容保险标的物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12、 必考保赔保险条款及其承保范围保赔保险全称为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它一般都是承保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危险,主要有船舶保险负责的碰撞责任以外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法律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损失和清除费用、清理航道费用、船员遣返费用、各种罚金、法律费用等。保赔保险一般由保赔协会办理,也有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基本责任(一)人身伤亡责任1、因人身伤亡直接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船员、非
22、船员、旅客、碰撞事故中致对方船舶人员2、人身伤亡引起的间接费用(遣返费用、替代费用)(二)财产毁损责任1、船员和其他人员丢失和损坏的个人物品2、对承运货物的责任(1)货物的灭失、短少和损坏或其他责任(2)对损坏货物的处理(3)根据联运或转船提单对他船造成货损的责任3、入会船舶上的财产(三)碰撞责任1、1/4碰撞责任2、超额碰撞责任3、清污费用4、清障打捞费用(四)费用责任1、遣返和替换船员的费用2、绕航费用3、偷渡者、难民和海上救起的遇难人员的费用4、因船舶全损灭失而造成船员失业的工资损失5、检疫费用6、救助费用7、船舶营运而引起的费用8、海事调查费用9、施救和法律费用10、执行保协旨意的费用
23、11、各种罚款(五)合同责任1、根据拖带合同应负的责任2、无法取得补偿的共损分摊费二、特殊责任(一)特殊保赔保险险别1、运费、滞期和抗辩保险2、罢工险3、战争险(二)其他特殊保险服务1、帮助处理事故2、担保服务3、建议和技术指导服务4、安全调查服务5、出版刊物三、除外责任(一)除外责任1、船舶保险承保的风险2、战争风险3、核风险4、双重保险5、违法风险6、违反运输合同7、因延迟引起的间接损失(二)免赔额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1、船员生病、受伤和有关费用2、货物索赔及货方共同海损分摊3、各种罚款4、旅客伤亡疾病5、油污责任13、 一旦发生货损,货主该做什么?1、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可采取直接索赔与间接索
24、赔两种方式2、提交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保险公司派人检验)收货人在收获后发生货损,除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当向承运人,海关等索取货损货差的证明而且需要保留对第三方的代位追偿权(通过延长诉讼时效)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4、提供保单,海上运输合同,发票等文件5、向承运人或第三人取得函电6、检验报告证明损害7、海事报告14、 保险标的的类型(1)船舶(海商法第三条规定船舶)和货物(已启运)(2)货物的预期利润(3)承保营运收入(4)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5)对第三人的责任(6)其他海上保险标的15、 海上风险的概念、类型及造成原因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
25、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3)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
26、(4)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际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16、 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1)船舶价值(2)船舶的种类、船龄、船级、吨位、登记港和设备(3)被保险人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4)船舶修理费用(5)保险险别及条件(6)同类危险的保险统计17、 海上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2)按保险价值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4)按保险期间分:定期保险、航程保险 18、 海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风险变更:航程变更、中途绕航
27、、船舶变更、延误开航和延误续航;其他保险事项的变更19、 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被保险人:对损失的证明;对除外责任的证明;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20、 保险人对连续损失的赔偿责任海商法239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起保险事故,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连续损失”是指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1)保险事故属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2)保险标的遭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22、 船舶保险
28、的特征(1)承保水上风险为限(2)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3)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4)承保的范围广(5)属于定值保险(6)保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7)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23、 船东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船舶碰撞责任限制?船舶碰撞中,当被保险船舶吨位较小、对外承担的责任较大时,可以考虑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24、 船舶保险免赔额条款(1)免赔额适用部分损失。全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施救费用、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的索赔,不扣免赔额(2)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3)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论述A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
29、(必考)每个原则均可出论述题原则: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原则类论述题:1、原则内容(概念,法律后果)2、论述由它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一、 赔偿原则1、 概念: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依据1906 MIA Art. 1、海商法216条,其有三层含义:全部赔偿、及时赔偿、赔
30、偿实际损失。2、 全部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例外:不足额保险、免赔额。3、 及时赔偿: 海商法第237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法第24、26条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4、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恰好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相吻合,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不受保险事故的影响。(道德风险)5、 派生出的两个重要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1) 代位原则:包括债权代位原则和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债权代位原则:是指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
31、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也称代位求偿权。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有权获得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全部权利。补充:委付制度:只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接受委付,残值归保险人所有(且残值价值全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超出保险赔付额)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原则(2) 分摊原则:在财产损失保险中,如果存在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得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付超出部分可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比例分摊。二、 代位求偿原则1、 概念: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32、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 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1)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必须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3、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方式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or权益转让书的订立4、 海上保险理赔和追偿实务中的代位求偿原则运用 (1) 保险人只有在赔偿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后才可取得代位求偿
33、权;(2) 保险人从第三人责任方追偿得的金额,仅以其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为限;(3) 保险人只对属于承保范围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并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仍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损失,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自然没有代位求偿权可言;(4) 只有在被保险人拥有向第三人索赔权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 可保利益原则1、 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2、 具体构成条件:合法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确定性:利益是确定的;价值性:具有可保价值。3、 主体:(1)船舶:船东 、租船人 、造船人、修船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优先权人 (2)货物:卖方与
34、买方 、承运人 、保险人 、提单质权人4、 例外:lost or not lost,无论损失与否条款(为追溯性条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5、 保险利益的时效:损失发生时,但lost or not lost 为例外。 海上保险利益的效力维持时间 :(1)Badcock原则 :被保险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与整个合同期间都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35、2)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保)6、 保险利益的回转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 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7、 总结(意义)海上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核心的概念和原则,具有防止赌博、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损害赔偿程度的功能。 对于Lost or Not Lost条款,我们应该从商业
36、上的需要而承认其效力,这与保险利益的经济性与保险的经济目的是一致的。答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它的主体,它的例外和时效,保险利益的回转。四、 近因原则1、 概念: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根据确定近因的“效力标准”以及“常识标准”,去判断出哪个致损原因是近因,哪些是远因,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2、 标准: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
37、有效性的原因。根据效力标准,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其中在导致损失发生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3、 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1)数个致损原因同时发生的情形:在海上保险中,数个原因同时发生或者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各个原因在时间上的前后顺序的情形。 在数个致损原因中找出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即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近因。 (2)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的情形 :a因果关系链连续的情形 :数个原因随最初引发原因不可避免地连续发生,即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并且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或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的自然延长,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38、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效力标准”可以确定最初的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近因。b因果关系链中断的情形:数个原因相继发生,但最初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由于新的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新干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近因的情形:a某项损失的发生可能有多个近因(从效力而言),如果其中一项是承保危险,而任何其他原因都未在保险单中明文排除,那么,被保险人有权取得赔偿。b如果两个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风险,另一个是除外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最终责任完全不同与上一种情形,此时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对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39、任。c瓦利斯库拉原则(多因至损的):瓦里斯库拉原则”,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总结: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被各国所普遍接受,这一原则已成为海上保险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的保险立法,尤其是海上保险立法,在确认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答题:1、找近因事项2、找责任(除外责任、承保责任等)五、 诚实信用原则1、 概念: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活动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
40、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2、 原因海上保险合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论述)p28:(1)保险人角度: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被保险人角度:赔付能力、除外责任影响、经济保障3、 最大诚信与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要求:(1)陈述义务(2)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a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事项b告知的形式:主动如实告知c未经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无须告知的情况(a)降低风险的任何情况;(b)任何已知或推定为知道共同臭名昭著或众所周知的事项的情况,以及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应知道的事项;(c)保险人放弃提供资料的
41、任何情况;(d)因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而有多余披露的任何情况。d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标准自告知义务人提出投保要求开始,在双方就保险条款、费率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持续,直至保险人同意承保,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终止e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a概念: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b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条款,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
42、保险单无效。明示保证通常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航行区域保证、救助服务保证以及其他列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但根据保险习惯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对某些事项保证。默示保证主要有两条:合法保证和适航保证c保证义务的履行保证的内容应完全准确。保证的事项与重要性完全无关。d保证义务的违反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则不管保证事项是否重要,也不管此保证是否增加了风险,除保险单明文规定可以续保外,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不管其后发生的损失与违反保证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 对保险人的要求(1) 保证具有最低偿付能力(2) 不履行义务的处分5、 附意合同
43、(格式条款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保险人单方拟就的,是所谓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6、 逆利益解释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B海上损失的类型(论述)(意外事故的分类)一、 分类1、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2、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二、 全部损失1、 实际全损(1)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2)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3)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4)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5) 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受了实际全损后,可按其保单的投保金额
44、,获得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赔偿。2、 推定全损(1)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2)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3)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4) 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5)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Abandonment)给保险人。三、 部分损失1、 共同海损(1)含义:指载
45、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各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1)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b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c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
46、的d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e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2) 共同海损的分摊a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b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无论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2、 单独海损(1)含义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损失的构成不同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案例考点:一、 船舶碰撞责任计算方法二、 货物损失的判断三、 是否有可保利益四、 保险赔偿问题五、 不同价格术语影响W/W的责任起讫点六、 共同海损的计算回答规范:先判断损失,再判断险种,进而得到可否赔付的结论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