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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金融租赁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账户的管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为办理金融业务依法在中国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和使用的账户。一、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子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外经当地监管机构批准的合法经营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境
2、内、境外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境内、境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二、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其他经境内、境外监管机构认定的金融业务。三、本办法所称账户,包括以下各类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指公司及所属分
3、支机构、附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主办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分支机构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如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
4、构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和注册验资的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他账户指在银行结算账户以外,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金融业务的各类账户。(二)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金融业务的账户;外币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的办理外币金融业务的账户。(三)活期账户和定期账户。活期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的可随时存取资金的账户;定期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的到规定期限方可取款的账户。(四)本地账户和异地账户。本地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
5、机构、附属机构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账户。异地账户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之外,跨省、自治区、市开立的账户。(五)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境内账户是指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境外账户是指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立的账户。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议开立账户时,应填写开立账户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公司有权审批人审批。公司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开立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第四条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如
6、需开立账户,应填写开立账户审批表,经本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公司有权审批人审批。公司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立账户。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同意开立账户的审批单,在账户管理登记簿及时登记,并对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只能以本机构名义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
7、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其他账户。但因业务需要确实需要在异地或境外开立其他账户的,可以按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开立有关账户。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应按监管
8、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需监管机构事前审批的,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开立账户前应按有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持批件去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账户并取得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复印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在各自的账户管理登记簿及时登记开户信息。需事后报监管机构备案的账户,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立账户后按相关规定将开户资料报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将本机构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账户管理协议、预
9、留签章卡片、开户登记证等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账户的使用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账户的资金收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 第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前,应咨询开户行,帐户正式开立后可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要求,并按照开户行的
11、规定提前做好开户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根据开户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使用外币账户和境外账户时,必须符合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第二十条 其他账户的使用按监管机构和开户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按规定与开户金融机构定期核对账务并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金融机构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账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
12、信用。第四章 账户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的,应按监管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开户金融机构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按监管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办理完成账户变更手续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得到开户金融机构变更确认后的变更事项信息资料的复印件,提交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各自在账户管理登记簿及时
13、登记变更信息。第五章 账户的撤销第二十五条 账户的撤销是指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因开户资格、迁址或其他原因终止账户使用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户资金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经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如果无法按开户金融机构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按开户金融机构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由
14、此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账户。原则上,对于一年未发生业务的账户,如无特殊约定,应撤销该账户。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在撤销账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复印件进行备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各自在账户管理登记簿记录撤销信息。第六章 账户的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行集中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15、公司财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立健全账户管理登记制度,立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岗应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账户的合规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账户,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加强对预留印鉴的管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根据开户金融机构的规定,出具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根据开户金融机构的规定出具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于遗失印鉴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账户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