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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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电201852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清理自查范围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
2、民政府及自治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清理自查职责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
3、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自治县法制办审核。三、清理自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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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开展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自查自纠 证明 事项 清理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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