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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l System And SocietyI学术I前沿l i第J占钍会 己一一l下)浅析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内容王有银摘要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全球范围以及我国普通网络服务商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存在于发行人消费者与网络提供商之间。本文拟就法律关系内容加以讨论,主要是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内容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I 1-338Ol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签约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与签约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签约网
2、络服务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这种买卖关系也发生在消费者与发行人之间,本文就不作研究。(一)虚拟货币发行人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性质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靠消费者在发行人处在线注册一个帐号并充值时所确立的。这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的是合同法上的一种格式合同“点击合同”。虚拟发行人事先拟定好合同的条款一服务条款”,消费者在注册的时候对此表示同意,通过鼠标点击来订立的。虚拟货币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确立了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合同关系;其二是以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1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法律关系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方式,
3、消费者选择虚拟货币来支付就是接受使用这种支付结算工具。双方在此订立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发行人作为虚拟货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而消费者成为虚拟货币系统服务的使用方。在“消费者通过网络游戏所挣取的游戏币”这类虚拟货币法律关系上,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就仅存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接受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游戏服务,在游戏中“创造”的虚拟货币归消费者所有,这是双方所订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以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的买卖关系并非所有的虚拟货币发行人与消费者之间确立这种法律关系。从对虚拟货币的分类来看,只有“消费者以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才会发生。消费者欲取得虚拟货币,必须向发行
4、人通过在线支付或者购买实物卡等方式支付与其申请发行的虚拟货币数额相等的法定货币。而“消费者通过网络游戏所挣取的游戏币”由于虚拟货币产生的来源不同,则不存在这类法律关系。(二)虚拟货币发行人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1发行人交付虚拟货币并保证安全的义务虚拟货币发行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消费者支付虚拟货币,并且保证虚拟货币帐户的安全。在消费者开设虚拟货币帐户之后,并向虚拟货币帐户充值,即支付虚拟货币资金时,发行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的义务。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发行人交付虚拟货币,并不是以虚拟货币进入到消费者帐户为判断标准。虚拟货币的交付有多种形式,消费者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向发彳:人支付虚拟货币资金,发行人交付虚拟
5、货币应该同时完成,虚拟货币进入到消费者的虚拟货币帐户;而消费者以购买实物卡的形式来购买虚拟货币,发行人交付实物卡即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不论消费者何时将实物卡中的虚拟货币充值进入帐户。发行人承担的保证虚拟货币帐户的安全义务,是从虚拟货币进入作者简介:王有银,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338到帐户之日起开始。消费者以购买实物卡的形式充值,发行人交付实物卡而号中资金尚未进入到虚拟货币帐户之间所发生的毁损、丢失等风险,发行人不予承担。2消费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使用发行人所提供的虚拟货币,有在发行人和其签约服务商的网络上享有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发行人与签约服务商不得拒收虚拟货币。这里发
6、行人还负担有向消费者提供可供虚拟货币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并使用这种支付系统,是为了能够在互联网上消费获得便利。如果发行人仅仅提供支付工具,但没有足够的商户作为支撑,也是一种违约行为。3关于消费者的转让、回赎虚拟货币的问题目前,我国虚拟货币发行人一般在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能转让,也不得回赎。首先,发行人的禁止虚拟货币转让和回赎的行为合法性。从合同法角度,虚拟货币发行人有权在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禁止转让、回赎虚拟货币,只要不是免责条款,这样的条款就应该有效。发行人的此种规定往往都是从规避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角度出发的,转让、回赎虚拟货币会让不少人利用虚拟货币来开展洗钱
7、、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虚拟货币的转让、回赎客观上也会加大利用黑客、病毒等方式攻击发行人虚拟货币系统及消费者系统的可能性,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增加发行人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风险。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就是从打击网络游戏中赌博行为出发的。其次,禁止回赎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消费者兑换虚拟货币储存价值余额的这一权利,在全球范围内似乎都得到认可。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并没有禁止消费者的这一权利,“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虚拟货币的回赎性,可以加大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
8、间的替代性,有利于减少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同时能够确保虚拟货币的支付功能,保护消费者特别是第三方即虚拟货币的最终取得者的权益。但是我国虚拟货币发行人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虚拟货币不得回赎。如腾讯Q币韵使用条款中规定,“购买Q币的用户在获得Q币后应尽快将Q币存入自己的QQ个人账户中,在任何情况下,充入QQ个人账户的Q币不退换。”这样会加大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同时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禁止消费者对虚拟货币的转让、回赎,出现了一个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展赌博的行为,相反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参考文献:【11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孙广志虚拟货币问题研究企业技术开发2006(11)万方数据万方数据